刑律名。指聽到有大赦的訊息後,平民故意違法犯罪,官吏故意提前對囚犯擬定罪名,判處刑罰。據《大清律例·刑律· 斷獄》規定,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處刑,雖所犯罪行屬於應當大赦之列的也不許寬免;如犯的是死罪,則仍照常律處刑。如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意提前判囚犯之罪的, 應以故入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