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劫獄罪是獄外的人結夥使用暴力,劫奪獄中罪犯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監獄和國家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多人,以暴力手段劫奪獄中在押罪犯的行為。暴力手段是指毆打、捆綁,殺傷看守人員,搗毀監門,奪取警衛人員的武器等犯罪手段。本罪中所謂獄中,包括監獄、勞改隊、看守所、拘留所、臨時羈押場所、押解途中以及執行死刑的現場。(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必須是獄外的人。
聚眾不解散罪是行為人公然聚眾,意圖實施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U)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依據本罪的規定,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分為首謀與在場助勢者兩類。首謀是指為首計謀而指揮統率聚集的民眾意圖實施強暴脅迫的人。在場助勢者是指於犯罪之際在現場吶喊助聲勢的人。(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聚眾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的妨害秩序行為。所謂公然聚眾,是指出於首謀者的發動引誘而公開地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在一定的地點,而成為可以從事共同行為的一群人。所謂該管公務員,是指負有維持公安秩序的職責而有權發布解散命令的公務員。(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實施強暴脅迫的不法意圖,故意公然聚眾而不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