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996-07-01實施。
排放標準,
排放標準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81-95 1996-07-01實施)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本標準適用於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包括以食鹽為原料的水銀電解法、隔膜電解法和離子交換膜電解法生產液鹼、固鹼和氯氫處理過程,以及以氫氣、氯氣、乙烯、電石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產品)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於苛化法燒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