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娶婚

聘娶婚

聘娶婚是舊時中國傳統的正式締結婚姻的主要方式。男以娶之程式而娶,女因聘之程式而嫁。男家娶婦(男子娶妻)須向女家依禮聘娶。所謂“六禮”,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式,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六禮備,謂之聘;六禮不備,謂之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聘娶婚
  • 年代中國古代
  • 對象:奴隸制社會
  • 對應:女家依禮聘娶
簡介,形式,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弊病,嫁娶失時,早婚,溺女的悲劇,婚嫁重錢財,表現形式,包辦婚姻,等級觀念,重宗族延嗣,重姻緣,媒妁制度,近代事件,相關評論,

簡介

聘娶婚自古以來是中國婚姻形式中最廣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最初,這種婚態表現為男方送一定的禮物、金錢給女方家裡,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禮物,婚約就算成立。傳說這種聘娶婚起始於伏羲氏,當時”以儷皮為禮“,即以雌雄一對鹿皮作為婚姻聘禮。此後,聘娶婚的內容和程式逐漸增多,除預備聘禮外,還有接待應酬媒妁,聽從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形式。
如:《禮記·曲禮》“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齋戒以告鬼神。”
《禮記·文王世子》:“娶妻必告(廟)。”
《詩經·齊風·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戰國以後,文人們把各地的流風遺俗以及散見於前人著說中的記載收集、編撰成《六禮》,並逐漸成為統一的聘娶形式,歷代流傳。

形式

納采

男家使人納其採擇之禮送給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親議婚。女家如果不承受,便不能進行第二步。

問名

主人具書,請媒人到女家,問清女子的出生年月日、時辰以及名字。

納吉

男家問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後,就問卜算卦,或上宗廟求決於祖先神靈,根據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求問如兩姓結合是凶是吉,如果卜算不吉,便終止婚姻,另擇一家。如果卜算得吉兆,則請媒人通知女方,確定婚約。

納徵

卜算得吉兆後,由媒人正式代表男家向女家送聘禮,至此,已算正式定婚了,女方不能再另許他人了。

請期

就是定婚期。男家定下婚期吉日,備好禮物,帶上書信,告訴女家,如果女家受禮,便是答應,否則,還須更改日期:

親迎

結婚的日子,男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於門外,此時,女婿拜女家之祖,完畢後,新郎迎女入車轎,一起回自己家。
至此,整個聘娶婚儀式結束,迎親以後,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飲”了。聘娶婚的具體內容和程式,歷代均有所變更,或繁或簡,但是,無論是古代、近代還是現代,這種婚姻形式的實質卻大同小異。

弊病

嫁娶失時

因不堪承受巨大嫁資、聘金,使許多男女青年嫁娶失時。為標榜門第,嫁女娶媳,極盡奢華。富家世族不敢菲薄,貧家庶人亦竭力鋪張,以增門庭光彩。但費用過重,不少家庭經濟上難以承受,導致當嫁當娶的子女不能適時嫁娶。為此,歷代統治者也曾頒令“嫁娶從儉,勿為財幣稽留”,但仍有不少男女為此而嫁娶失時。就是現代社會中,因經濟上無力擔負婚嫁巨大金額而造成大男、大女的,也為數不少。

早婚

門第相當,唯恐失機的,紛紛早婚。凡等級門第相當的,為標榜門第,不失去理想的婚配,或為了本氏族血統的清正,紛紛早早定下兒女親事,甚至指腹為婚

溺女的悲劇

由於婚嫁奢侈,貧窮人家多不願多養女兒,時時發生溺死女嬰的慘劇,因為養女出嫁,是“賠錢貨”,如陪不起錢,父母只得養女一世。如唐代時聘娶婚姻重門第,重錢財,致使不少貧家女子難以出嫁,老死家裡。

婚嫁重錢財

聘娶婚既是以禮聯姻, 自古就較重視錢財的厚薄。據鄭玄《儀禮·士昏禮》註解上說,除金錢外,彩禮中有雁、玄、束帛、儷皮,還有羊、舍利獸、受福獸、鳳凰、鴛鴦、魚、烏鴉等動物;有清酒、白酒、粳米、嘉禾等食物;還有蒲葦、卷柏、香草等植物,以及絲線、膠漆合歡鈴、九子墨等雜物。此後,聘娶時既重門第,彩禮便爭多爭少,又由彩禮爭多而使婚姻愈重門第。因為門第高的人家富有,而寒門很少有富戶。所以,婚嫁重門第與重錢財成為議婚的兩項先決條件。《顏氏家訓》中說:“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歟?”又說:“世有痴人,不識仁義,不知富貴並由天命,為子娶婦,恨其生資不足倚作,舅姑之尊,蚰虺其性,毒口加誣,不識忌諱,罵辱婦之父母,欲雲教以婦道……”這種情景,代代相傳。有的女子因嫁妝微薄,門第低寒而在婆家備受歧視;有的女子因嫁資豐厚,門第甚高而在婆家傲慢無禮。為此,無論嫁還是娶,都拚命講究財禮的豐厚、排場的奢華,以炫耀門第。

表現形式

包辦婚姻

早自五帝時代起,除“以儷皮為禮”外,還有一條“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徵得父母同意,否則“國人恥之”。在婚禮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後來,兒女婚姻乾脆由父母一手包辦,成親前,男女雙方均被剝奪自主權,“揭去蓋頭巾,才知對方是醜還是俊”,更不用說雙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憑父母們按自己的喜好和擇婿、擇媳標準議婚、定親。有的子女尚在娘肚子裡,父母親就指定了婚姻,即所謂“指腹為婚”。《後漢書·賈復傳》中寫到賈復沙場戰傷後,光武帝劉秀說:“聞其婦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這是較早的指腹為婚記載,南北朝時,民間也多有指腹為婚記載。梁朝名將韋睿之子韋放,與吳郡張率私交甚篤,當兩人的側室懷孕時,指腹為婚。後韋放履行初約,不顧張率亡故後家境貧寒,仍將子女完婚。民間多流行這種完全由父母包辦的婚姻,或因為兩家友情,或因為門第相當,子女尚未出世,或僅僅在襁褓中即已定下終身大事,這種婚姻除傳宗接代、遵從父母外,根本無愛情可言。

等級觀念

門當戶對,是封建婚姻的主要條件,不同的階層和不同等級的男女是禁止通婚的。早在奴隸社會,國人野民,君子小人,士與天子、諸侯、卿、大夫既各有別,不能匹配。秦漢以來,貧富、良賤之間禁止通婚,自唐代起,法律明文禁止。凡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諸雜戶與良人為婚者,杖一百;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者,準盜論。《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不僅良賤不能通婚,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等級門第觀念也是極深的。
魏朝實行九品中正制,以九品取人,為中正者,分別高下,任意尊卑,惟計門閥官資。世族尊貴,壓抑寒門,世族為士,平民庶人,兩者不準通婚,如果士人與庶族通婚,群以為恥。南北朝時更重門第等級,有士庶通婚的,要“置以明科,黜之流伍”。而北朝時,曾詔令:“皇族師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公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重宗族延嗣

聘娶大禮中,有“納吉”一項,男方在宗廟里占卜問吉凶,這就意味著婚姻必須得到列祖列宗的認可。因為婚姻被認為是關係到男方繼承香火,傳宗接代的大事。《禮記·昏儀》中認為:“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之目的首先在於傳宗接代,次則溝通異姓間聯繫。男女成親的第二天,媳婦拜見舅姑(公婆),如果舅姑已歿,則成婚三月後,行廟見禮,並祝詞告列祖列宗:“某氏來歸。”據《曾子問》,女未廟見而死,尚不能作為成婦,是“不遷於祖,不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由此可見,婚姻關係只是舊家庭的聯續,並不是新家庭的創始;是姑舅取了個媳婦,不是男子得了個妻子;是兩姓之間的事,不是兩人的事。因此,女性婚後的責任便只能是傳宗接代,成為繁衍子孫的工具。
女子在家長的意願下婚配後,便成為男子的附屬品,不管夫妻感情如何,都得容忍下去。在封建宗法社會中,女子出嫁,就等於和自己的家族脫離關係,即“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她們隨丈夫的姓氏,丈夫的家是自己唯一的家。《穀梁傳》說,嫁來的女子不能隨便離開大家所處的本鄉本土,只有“歸寧”和“大故”才能回娘家。即一年中只能有兩三次回娘家問候自己的父母,這叫“歸寧”;“大故”是指給父母辦喪事。一旦父母去世,就不能隨便回娘家了。此外,出嫁後的女子最重要的事,莫過於傳宗接代了,婚後女子沒有能生兒子承繼夫家香火,那么,不論是女方原因還是男方原因,都會怪罪於女子,就有可能被逐出家門,即使勉強留下來,也會受盡凌辱,抬不起頭來。

重姻緣

“六禮”中,“納吉”是頗為關鍵的一項,“卜若不吉,便止婚”,對“天作之合”、“姻緣天定”十分重視,後代也十分信奉“有緣千里來相會,無緣對面不相逢”、“千里姻緣一線牽”。
歷代關於姻緣天定的傳說更使這種迷信變得確鑿有據,影響深遠。
晉代有一個“東床坦腹”的故事,說的是郗鑒派門生求婿於王導,王導叫他到東廂去看眾子弟,門生回來對郗鑒說:“王家子弟都很出色,但聽說這個訊息後,都很矜持,只有一個人在東床坦腹吃東西,好像無動於衷。”郗鑒說:“這正是我的佳婿啊!”一問,原來是王羲之,於是,成就了這門親事。
唐代姻緣天定的故事更多,自有了這些故事,人們把婚姻大事看作是天命,不論遇到什麼挫折與不順,或極不情願的湊合,都認為是前世注定的,婦女們則更樂天安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都有定數,那就只有順從、認命。
這種姻緣天定的傳說,與“生死由命,富貴在天”等說法以及佛教中輪迴思想等,都成為中國人,尤其是中國女性安分守己,順從任人擺布的命運的依據,也是生活於苦難屈辱中的人們聊以自慰的精神平衡劑。至今,信奉姻緣天定的人還是不少,甚至賀新婚也常用“天作之合”、“佳偶天成”、“天賜良緣”、“緣定三生”等賀詞,並且,以“命相不對”、“屬相互克”等理由活活拆散情侶的事也時有發生。

媒妁制度

媒妁制度是包辦婚姻的必然產物。中國東周時即有媒妁制度,唐代成為一項法定製度。媒妁奔走雙方,從中漁利,代表的僅是雙方父母,而不是男女本人。宋代的袁采在他著的《世范》中指責媒妁說:“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紿女家則曰男富,紿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紿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家則原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歷代以來不知葬送了多少青年男女。五四時期,反對舊式包辦婚姻的聲浪一度鋪天蓋地,就像蓄積了幾千年的火山爆發一樣,然而,數千年的舊式婚姻根基是何等堅實,現實中仍頑固地存在著。有人因反抗而殉葬,有人因屈從而苦痛一世,也有人為此而逼迫成為罪犯。

近代事件

魯迅張恨水都是中國知識界的名士,但也難逃包辦婚姻之網。1906年,在日本學習的魯迅忽然接到母親從國內發來的電報,催他回國省親。回到家裡一看,才知道母親是叫他回來結婚的。新人是一位親戚的女兒,名叫朱安。為了不違母意,他接受了這門親事,但他們的婚姻只是長輩之意,朱安像影子一樣,守了魯迅一輩子,始終沒有感情可言。又如張恨水,他一生中僅長篇言情小說就寫了一百多部,他筆下的男恩女愛和新的婚姻觀念使不少青年男女如醉如痴,而他自己卻經歷了一場沒有愛情的婚姻。他和元配夫人徐文淑婚前未曾見過面,洞房之夜,親友散去,新郎掀開新娘的蓋頭一看,他驚呆了,新娘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村姑。
魯迅張恨水這樣的學士名流,無奈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何況普通市民百姓,這種悲劇至今不絕。

相關評論

千百年來,有多少青年男女在包辦性質的聘娶婚的喜樂聲中呻吟、掙扎,又有多少家庭失去歡樂和諧,多少夫妻同床異夢,拴在強差人意的包辦鐵鎖上。因此,聘娶婚既是中國最正宗的婚姻形式,也是給中國女性造成諸多厄運的一種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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