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憲法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憲法第一部憲法是1975年11月5日全國人民議會通過的。現行憲法是第二部憲法,1980年1月25日全國人民議會通過。現行憲法規定,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是擁有主權、獨立、統一和民主的國家,宗旨是徹底解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島嶼的人民,促進經濟進步和建設一個在社會正義基礎上的新社會。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解放運動是國家政治領導力量。

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最高司令,任期5年,對全國人民議會負責。總統任免政府成員並主持行政事務。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是全國民議會。由普選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閉會期間有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議會主要職權有:選舉議長、副議長;根據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解放運動的提議,選舉和罷免共和國總統;選舉最高法院院長;討論和通過國民經濟計畫、國家預算和決算;通過和修改憲法和法律;對外宣戰、媾和;批准條約。總統缺位或無法履行職務時,由議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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