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商務局

聊城市商務局承擔起草商務領域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商務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的責任。確保轄區內商業的平穩運行。

王越軍為聊城市商務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商務局
  • 地點:聊城市衛育路6號
  • 機構設定:辦公室、人事科等
  • 性質:非盈利
地址,工作職責,

地址

聊城市衛育路6號

工作職責

(二)承擔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的責任;承擔商貿服務業管理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議的責任;
承擔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的責任。
(三)承擔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的責任;承擔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的責任;承擔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的責任。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政策的責任;承擔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的責任;
承擔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場(廠)設定規劃,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監督管理的責任。
(五)承擔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的責任;承擔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承擔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工作的責任。
(六)承擔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按規定負責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畫及配額的責任;承擔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的責任。
(七)承擔擬訂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依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結構的責任;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協調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的責任;承擔組織企業開拓機電產品國際市場的責任;承擔監督、協調全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的責任。
(八)承擔擬訂技術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管理加工貿易,按規定核准加工貿易業務的責任;承擔按規定負責兩用物項、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申報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終用戶申報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的責任。
(十)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地方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協定諮詢服務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涉及我市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協調全市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承擔建立市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的責任;承擔協助上級商務部門組織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的責任;承擔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的責任;按規定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指導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吸引外商投資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責任;承擔按許可權審核上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的責任;承擔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外商投資促進工作的責任。
(十二)承擔擬訂全市“走出去”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研究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的責任;承擔依法審核上報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責任。
(十三)承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的責任;承擔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責任;承擔審核上報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責任;承擔審核上報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責任;承擔按規定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的責任;承擔初審、管理我市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的責任;承擔管理多雙邊及國外民間組織對我市提供的無償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責任(不含財政合作項目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市贈款)。
(十四)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政策的責任;承擔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審核上報工作的責任;承擔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和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的責任。
(十五)承擔發展我市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外地方政府、友好市(州、縣)、友好城市間的經貿關係,建立聯繫機制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與未建交國家經貿活動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境外商務促進活動的責任;承擔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經貿合作,組織實施我市對台直接通商工作的責任。
(十六)承擔管理外國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駐我市代表機構的責任;承擔境內外重大商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的責任;承擔辦理外國商務人員來訪邀請的責任;承擔審核上報商務系統縣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任務的責任。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承擔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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