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局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局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局是耿馬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物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耿馬大街128號 
  • 別名: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物局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制定全縣文化和旅遊事業發展的政策和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多元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區域性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對公共文化和旅遊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縣文化旅遊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培養,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
  (四)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放管服”改革,做好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工作,規範文化旅遊服務管理,推動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標準化建設。
  (五)管理全縣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工作,企業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行銷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六)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七)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藝術品種發展。
  (八)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動全縣智慧旅遊建設。
  (九)負責全縣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文物、博物工作。
  (十)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規劃、指導、協調、管理和審核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項目的申報、論證和宣傳推介,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十二)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三)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組織查處全縣跨區域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維護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
  (十四)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局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縣文物局局長由縣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或者副局長兼任;股室領導職數4名。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運轉;組織協調機關和下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黨建、紀檢、組織人事、文電、會務、檔案、信息、機要保密、信訪、綜治維穩、綜合考評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督促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辦理;負責辦理幹部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工作;負責做好機關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制審核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公共服務股。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措施、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文化藝術事業和藝術創作措施、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全縣文化公共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承擔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管理事項;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活動、藝術精品創作、全縣文藝表演團體建設等工作;承擔全縣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事項;負責做好全縣範圍內的考古勘察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培訓、宣傳和傳承;組織協調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及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建設;指導民族民間優秀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利用;組織協調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文物的管理、搶救、發掘維修、保護和審核業務工作事項。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規劃發展股。承擔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擬訂智慧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旅遊科技創新發展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雲南旅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建設;指導生態旅遊發展;指導旅遊扶貧工作;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指導智慧旅遊產業園區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組織協調旅遊行業信息化工作;組織開展旅遊科研成果推廣和交流合作;承擔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合作管理事項;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措施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指導全縣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旅遊促銷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對外交流推廣活動;指導和管理全縣文化旅遊對外宣傳推廣,重點旅遊領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產品的統籌開發、宣傳推廣和行銷;組織協調政府、民間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事項。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市場管理股。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管理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負責導遊資格和等級考試及隊伍管理;負責文化旅遊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全縣節慶活動備案報送和文化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定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社會組織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企業誠信評價,提升文化和旅遊行業服務品質;指導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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