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濤(武漢市江漢區紀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

耿濤,曾任武漢市江漢區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

2019年8月23日,武漢中院二審判決耿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違紀被查,案件過程,依法判決,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0日,武漢市江漢區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耿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目前正接受武漢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案件過程

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正在偵辦黎某單位行賄案,而耿濤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黎某變更強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幫助。為了感謝耿濤,黎某和其胞兄先後九次給耿濤送禮,包括 36 萬元、19 瓶 53 度 " 茅台 " 酒、1 個 LV 女士手提包、1 件 " 傑尼亞 " 男式薄棉外套等物品。(上述物品價值總計人民幣 49781 元)。
靠著偵辦職務犯罪案件,耿濤還順便發展了自己的人脈。耿濤在查辦武漢市第四醫院骨科相關人員職務犯罪時,與該院領導建立了工作聯繫。2011 年至 2012 年 8 月期間,靠著這份 " 關係 ",耿濤幫助劉某清將骨科器材進入武漢市第四醫院骨科。耿濤從中收受人民幣 1.1 萬元。
判決書顯示,耿濤被認定共有 5 起受賄事實,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 51.0581 萬元。而耿濤所做的事情大多屬於 " 通風報信 " —— 為相關請託人在辦理取保候審和打聽、泄露案件有關信息等方面提供幫助。
2012 年年底至 2013 年年初,耿濤利用職務便利,在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偵辦普提金集團案件時,為吳某剛打聽案情提供幫助並收受 2012 版中國熊貓普制套裝金幣 1 套(價值人民幣 2.48 萬元)和武商購物卡 5 張(每張面值人民幣 0.5 萬元)。
2010 年,耿濤利用職務便利,在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偵劉某帆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時,應允請託人打聽該案案情,並收受人民幣 2 萬元 ……
2019 年 4 月 30 日,武漢江岸區法院以耿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涉案贓款人民幣 43.6 萬元及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之後,耿濤提出抗訴。

依法判決

2019年8月23日,武漢中院二審判決,認為耿濤系自首,可減輕處罰,其家屬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以耿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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