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消費品信託

耐用消費品信託是我國現行的實物財產信託業務之一。信託機構根據工商企業和職工所在單位的中請,對辦理耐用消費品提前付貨、分期收款的購銷雙方給予資金融通。其範圍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要求是,屬於提價商品,仍維持原價不變; 屬於降價商品,降價前按原價,降價後未交款部分,按新價折算。而信託機構的貸款,不論提價降價,均按原實貸數歸還。

類型
金融信託部門辦理的耐用消費晶信託有三種形式;
(1)對生產單位的賣方貸款
由金融信託部門與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三方簽訂契約,由生產單位將產品賒銷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用分期或延期方式償付貨款,金融信託部門根據生產單位賒銷商品的價款,向生產單位發放貸款。如果疊產單位與銷售單位不在同一地點,信託部門在承辦這項業務前,必須經銷售單位所在地銀行根據其資金信隅情況,在協定中簽署承擔到期監督付款或保證付款手續。
(2)對銷售單位的買方貸款
由信託機構與生產單位、銷售單位三方簽訂契約後,由生產單位將產品賣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向信託機構申請貸款捧在取得貸款後付清生產單位的價款,銷售單位在實現銷售後,分次歸還金融信託機構的貸款。
(3)對消費者一次貸款,分期歸還
由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購買某種耐用消費品時,向信託部門申請貸款一次付清貨款,然後由單位每月從工資中分期扣收歸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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