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2月24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建〔2014〕24號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補助範圍和標準、補助資金的申請、補助資金的下達和撥付、監督管理、附則6章2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2月24日
  • 頒布部門: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
  • 附則位置:6章26條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補助資金的申請,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下達和撥付,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船舶工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國發〔2013〕29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了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補助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2月24日

管理辦法

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航運企業船舶技術水平,最佳化船隊結構,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國發〔2013〕29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鼓勵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提前報廢更新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資金。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拆解後申請補助資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拆解的船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輪不小於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於1000 總噸。
(二)於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
(三)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年-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關於發布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按規定的限期淘汰時間執行;其他船舶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4號)執行。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交通運輸部認可的國內船舶拆解企業拆解完畢,並辦理船舶所有權、國籍、營運資格等註銷手續。
第五條 在拆解船舶的基礎上,更新船舶後申請補助資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新建的船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建船舶與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船舶建造完成並取得海事機構核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中國船級社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入級證書。新建船舶應為沿海或遠洋運輸船舶,具體船舶類型由企業自主選擇。
(三)新建造船舶的總噸應不小於拆解船舶的總噸。根據自願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總噸分別合併後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總噸分別一一對應計算。
(四)滿足中國船級社公布的國際新公約、新規範和新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補助標準根據所拆解的船舶確定,按以下公式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助基數為0.15萬元;船舶總噸以拆解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計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對應《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船齡係數表》(附表1)確定。
船舶類型係數:客船、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油船、推 (拖)輪為1.5,貨櫃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滾裝貨船為1.2,散貨船、雜貨船、其他貨船為1.0,駁船為0.6。

第三章 補助資金的申請

第七條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舊運輸船舶或單殼油輪拆解後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請全部補助資金,也可以分兩次申請各50%的補助資金。拆解船舶後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總噸小於拆解船舶總噸的,只能申請50%補助資金。共有船舶補助資金的申請人和補助資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對船舶進行拆解前,應填寫《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申請表》(附表2),向拆解船舶企業所在地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拆船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到拆船現場實施監督,查驗並核銷相關證書,對實船進行驗證,拍攝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規定辦理相關船舶註銷手續。
第十條 船舶拆解完工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拆船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應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並共同編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附表3)。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水發〔2013〕729號)發布前已經拆解船舶並申請補助資金的,需出具船廠拆解證明、船舶相關證書註銷證明及相關拆解過程圖片材料,並向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補發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船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共同簽署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第十二條 《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一式四份)與拆解船舶的資料和證件一併建檔,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船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船舶所有人與船舶製造企業簽訂新造船契約後,應將有關情況報船舶製造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市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報省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備案。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後申請補助資金的,應向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4)。
(二)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原件和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船舶營運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註銷證書原件。
第十五條 在拆解船舶的基礎上,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建造後申請補助資金的,應當向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4)。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對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複印件。
(四)與船舶製造企業簽訂的船舶建造契約、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入級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中國船級社出具的符合國際新規範、新公約和新標準要求的證明檔案。
(六)在船舶拆解後已經領取了50%補助資金的,提供領取50%補助資金的證明;船舶拆解後未領取補助資金、新建船舶後一次性領取全部資金的,還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 市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七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及標準,結合本地、本單位情況,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預撥次年補助資金申請檔案,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申請檔案中應說明申請的補助資金數額及擬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數、總噸位。

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下達和撥付

第十八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上報的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助資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各地市補助資金審核情況,將補助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別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後分兩次發放。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資金髮放情況報省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查。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應分別於2014 年7 月31日、2015 年1月31 日、2015 年7 月31日和2016年2月29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補助資金每半年的發放情況,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抄送財政部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補助政策實施到期後,由財政部與有關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對該項資金統一進行清算。對於確已開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中國船級社核查後,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財政部,資金清算日可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專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職責分工,明確相關責任,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發放情況應當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船舶行業、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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