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老辦法

老人老辦法

老人老辦法指的是決策部門在制定政策中,鑒於公平公正和緩和矛盾等目的,針對不同類型決策對象採取臨時性處理辦法的俗稱。

基本介紹

簡介,過渡辦法,

簡介

往往特指人力資源管理中,以特定時點或其他特徵為界,原來人和單位享受的政策不變,新涉及人和單位按新政策執行。這樣就可以確保在利益格局調整後的過渡期間,創造良好的政策實施環境。
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由此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從而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該檔案中提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如何來理解這一規定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並隨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新人:《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以繳費35年計算,他們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較改革前的目標替代率58.5%要略高。中人:國發[1997]26號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國家會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第9條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學歷條件作了一般性規定,即“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在實施辦法施行後入學的人員,屬於“新人”,適用本條的規定。同時,為維護一些已經開始學習法律或者已經取得相應學歷人員的利益,第22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入學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是老人老辦法。這一規定不是過渡性的,過幾年就不執行的,而是一直管用。這樣規定,體現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社會衝擊最小,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過渡辦法

各地將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實行過渡期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