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重視口供,翻異別勘是宋朝的一種訴訟審判制度,指在訴訟中,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翻異),事關情節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機關重審(別勘)的制度。別勘分為差官別推(換法官審理)和移司別勘(換司法機關審理)兩種。宋代,當犯人不服判決臨刑稱冤或家屬代為申冤時,則改由另一個司法機關重審或監司另派官員複審。按照法律規定,翻異可三至五次。妄行翻異叫冤者,別推時加重處罰。這種制度就其實質來說,是司法機關自動複審,雖有時會因多次翻異而影響司法機關的審判效率,但從總體上來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是宋朝統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翻異別勘
- 外文名:After hearing the confession
- 類別:訴訟審判制度
- 朝代:宋朝
- 翻異解釋: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
- 適用:在複審時類似於現代的指定管轄
為了防止囚犯利用故意"翻異別勘",拖延時間,宋代沿用唐代的三推之限,一般情況下,囚犯只要經3次翻異別推後,再翻異即不再復推,強行判決.南宋又改為5推.宋還嚴格規定複審時必須選差"無乾礙官";官吏在別勘時發現冤獄,則要受到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