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異別勘制度,宋代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翻異別勘制度
別勘分為別推(換法官審理)和別酷應匙套移(換司法機關審循她蒸理),官府設有專門的勘驗官並制有詳細的勘驗格式。翻異別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重審的制度。宋代,當敬紋敬犯人不服判決臨刑稱冤或家屬代為申冤時,則改由另一個司法洪微榆機關重審或監司另派官員複審。按照法律規定,翻異可三至五次。妄行翻異叫冤者,別推時加重處罰。這種制度就其實質來說,是司法機關自動複審,雖有時會因多次翻異而影立婆嫌翻響嫌體司法機關的審判效率,但從總體上來說能夠在一定程度求嫌抹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是宋朝統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