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岩民,男,1961年5月出生,河北省香河縣人,現為北京無業人員。
2016年8月2日,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翟岩民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河北省香河縣
- 出生日期:1961年5月
- 職業:無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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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翟岩民,北京無業人員。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成員。作為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所招納的人員,經常奉命帶領“訪民”赴各地“圍觀”“聲援”熱點案事件。
人物事件
犯罪事實
2014年3月,翟岩民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先後在黑龍江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門前集會示威、舉牌滋事、呼喊口號、靜坐守夜,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在事後造謠誹謗,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翟岩民指使劉星(另案處理)糾集他人到蘇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遷導致兩人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劉星等人先後在上述人民法院門前沖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翟岩民多次在網際網路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
2015年5月,黑龍江慶安事件發生後,翟岩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並組織劉星等人分多個批次前往慶安,在火車站廣場、縣政府門前非法聚集舉字幅、散發傳單,攻擊政府,混淆視聽,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
2015年6月,翟岩民指使劉星組織人員到山東省濰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貪污案件。劉星等人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以舉標語、打橫幅等方式聚眾滋事,詆毀、攻擊國家司法制度。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公安部指揮多地公安機關摧毀一個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周世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隋牧青、黃力群、謝遠東、謝陽、劉建軍9名律師和劉四新、吳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分別對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6年8月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翟岩民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公訴人指控,翟岩民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推翻國家現行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來,翟岩民多次在網際網路上發表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後加入胡石根(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長期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台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擔任長老的地下教會。受胡石根影響,其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更加頑固,進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期間,翟岩民與胡石根、周世鋒(利用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炒作熱點案件、事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組織資金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等人密謀策劃顛覆國家政權,形成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翟岩民強化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繼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翟岩民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