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黨政機關差旅管理辦法》是習水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黨政機關差旅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習水縣政府
習水縣黨政機關差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習水縣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的通知》、《遵義市黨政機關差旅管理辦法》及《〈遵義市黨政機關差旅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委各部門,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縣鄉鎮(區)黨政機關(以下統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方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各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到外地出差要選擇公共運輸工具並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 通 工 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含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 |
縣處級及以下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赴省外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出差住宿費上限標準,執行財政部制定的有關城市差旅住宿費標準(見附表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當地差旅住宿費未制定公布前,可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在省內縣外出差住宿標準上限參照省財政廳制定標準,縣內出差結合我縣實際,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安排住宿(見附表2),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四條鄉鎮到縣城出差的人員,在縣城有房居住的,不得報銷住宿費。縣級主管部門的下屬機構和鄉鎮(區)到縣城出差的人員,縣級主管部門和鄉鎮(區)住宿應建立統一安排、定點住宿、統一結賬制度。
第十五條縣直機關單位到鄉鎮出差需住宿的,由出差人員支付住宿費,按出差標準憑據報銷,不得將費用轉嫁給鄉鎮。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見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