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習水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根據《社會保險法》、《貴州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監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
第三條 社監會由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等組成。主任由縣政府分管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負責人擔任。職能部門代表和工會代表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總工會委派;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由經濟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從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人員中推選。按本款規定委派和推選的代表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並經縣政府審定的,擔任社監會委員(社監會組成人員名單附後)。
第四條 社監會設委員若干人,其中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的人數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社監會每屆任期5年。社監會實行委任制。社監會委員由於工作變動或失去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社監會免去其委員職務。社監會委員任期屆滿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社監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按第三條規定及時增補。
第五條 社監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運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二)具有較強的議事協調能力;
(三)熱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四)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公道正派,廉潔奉公。
第六條 社監會委員為政府職能部門和工會代表的,由該部門和工會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配合社監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七條 社監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社監會日常經費由縣財政安排。
第三章 社監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九條 社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統籌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
(二)統籌、協調、指導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和社會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機構等,下同)的監督工作;
(三)召開社監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和運營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有關情況;
(七)組織協調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社監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草擬社監會工作計畫和報告;
(二)負責召開社監會會議,並擬訂社監會會議議題;
(三)負責組織落實社監會確定的有關任務、措施和決定;
(四)向社監會提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建議;
(五)聽取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監督意見,協調舉報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六)組織社監會委員開展社會保險工作考察學習、研討和宣傳活動;
(七)承辦社監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社監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社監會委員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與社監會組織的會議和各項活動,向社監會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經社監會同意,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並出示檢查證件或社監會辦公室介紹信,可以審查和複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憑證、統計報表和其它檔案、資料;
(三)根據民眾舉報,經社監會辦公室同意,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並出示檢查證件,可以對反映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由社監會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社監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社監會的領導,執行社監會的決定;
(二)遵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紀律;
(三)參加社監會各項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反映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問題;
(四)保守以下事項的秘密,不得擅自擴散:
1.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舉報人的有關情況;
2.重大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協調規則
第十三條 社監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臨時會議和主任會議。
第十四條 社監會年度會議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舉行1次。年度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上年度工作情況,研究部署本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計畫;
(二)通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重要情況;
(三)研究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的問題;
(四)研究健全我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
(五)研究決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社監會主任會議由社監會主任和副主任參加,並根據工作需要,社監會有關委員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通報形勢,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
(三)討論、布置臨時監督檢查工作項目;
(四)討論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社監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決定召開社監會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社監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召開前至少5天,將會議議題以及相關資料送交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提前3天向社監會辦公室書面請假。
第十八條 社監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社監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事項經參加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社監會召開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送全體委員,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必要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社監會委員職務免除、委員變更(增補)人選由社監會會議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當認真貫徹社監會作出的決定,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社監會委員所在單位的報告、意見和建議需以社監會名義簽發的,經社監會辦公室審核後,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六章 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十二條 社監會實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專項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實地現場監督與聽取匯報和審議有關報表資料的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是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險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畫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保險金審核發放情況;
(七)國家和省、市、縣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應經社監會會議通過。臨時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應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審批。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工作項目由專門成立的檢查組負責實施,檢查結果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社監會。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社監會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項目,也可向審計機關提出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保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監督人員辦理監督檢查事項,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被監督單位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條款的修改由社監會會議提出並報縣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社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確保習水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根據《社會保險法》、《貴州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監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
第三條 社監會由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等組成。主任由縣政府分管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負責人擔任。職能部門代表和工會代表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總工會委派;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由經濟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從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人員中推選。按本款規定委派和推選的代表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並經縣政府審定的,擔任社監會委員(社監會組成人員名單附後)。
第四條 社監會設委員若干人,其中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的人數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社監會每屆任期5年。社監會實行委任制。社監會委員由於工作變動或失去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社監會免去其委員職務。社監會委員任期屆滿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社監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按第三條規定及時增補。
第五條 社監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運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二)具有較強的議事協調能力;
(三)熱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四)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公道正派,廉潔奉公。
第六條 社監會委員為政府職能部門和工會代表的,由該部門和工會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配合社監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七條 社監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社監會日常經費由縣財政安排。
第三章 社監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九條 社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統籌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
(二)統籌、協調、指導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和社會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機構等,下同)的監督工作;
(三)召開社監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和運營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有關情況;
(七)組織協調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社監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草擬社監會工作計畫和報告;
(二)負責召開社監會會議,並擬訂社監會會議議題;
(三)負責組織落實社監會確定的有關任務、措施和決定;
(四)向社監會提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建議;
(五)聽取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監督意見,協調舉報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六)組織社監會委員開展社會保險工作考察學習、研討和宣傳活動;
(七)承辦社監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社監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社監會委員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與社監會組織的會議和各項活動,向社監會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經社監會同意,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並出示檢查證件或社監會辦公室介紹信,可以審查和複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憑證、統計報表和其它檔案、資料;
(三)根據民眾舉報,經社監會辦公室同意,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並出示檢查證件,可以對反映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由社監會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社監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社監會的領導,執行社監會的決定;
(二)遵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紀律;
(三)參加社監會各項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反映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問題;
(四)保守以下事項的秘密,不得擅自擴散:
1.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舉報人的有關情況;
2.重大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協調規則
第十三條 社監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臨時會議和主任會議。
第十四條 社監會年度會議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舉行1次。年度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上年度工作情況,研究部署本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計畫;
(二)通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重要情況;
(三)研究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的問題;
(四)研究健全我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
(五)研究決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社監會主任會議由社監會主任和副主任參加,並根據工作需要,社監會有關委員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通報形勢,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
(三)討論、布置臨時監督檢查工作項目;
(四)討論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社監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決定召開社監會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社監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召開前至少5天,將會議議題以及相關資料送交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提前3天向社監會辦公室書面請假。
第十八條 社監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社監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事項經參加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社監會召開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送全體委員,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必要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社監會委員職務免除、委員變更(增補)人選由社監會會議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當認真貫徹社監會作出的決定,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社監會委員所在單位的報告、意見和建議需以社監會名義簽發的,經社監會辦公室審核後,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六章 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十二條 社監會實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專項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實地現場監督與聽取匯報和審議有關報表資料的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是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險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畫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保險金審核發放情況;
(七)國家和省、市、縣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應經社監會會議通過。臨時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應由社監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審批。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工作項目由專門成立的檢查組負責實施,檢查結果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社監會。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社監會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項目,也可向審計機關提出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保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監督人員辦理監督檢查事項,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被監督單位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條款的修改由社監會會議提出並報縣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社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