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習水縣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扶貧資金的投入力度,更好地解決貧困農戶資金短缺問題,促進貧困農戶創業發展,根據《貴州省關於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黔開辦〔2008〕125號)和《關於印發貴州省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財農〔2008〕29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於貧困地區發放到貧困農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和扶貧龍頭企業、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項目等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利息補貼的專項資金,是財政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投放是以貧困農戶為主要對象,按照“有償使用、適當貼息、持續發展”的原則,提供扶貧貸款貼息服務,幫助貧困農戶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人民銀行習水支行共同負責全縣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五條 成立習水縣扶貧貸款貼息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人民銀行習水支行負責人組成。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扶貧辦。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具體任務是:
(一)組織實施扶貧貸款貼息工作。
(二)審核扶貧貸款貼息扶持對象,規範操作流程,監督使用範圍。
(三)配合縣信用聯社做好到逾期貸款收回工作,防範和降低貸款風險。
(四)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及時上報相關材料。
(五)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並加以推廣。
第六條 主要部門工作職責:
(一)縣扶貧辦:負責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指導服務、貧困戶核准、項目庫建設、項目認定、貼息確認等工作。
(二)縣財政局:負責扶貧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督使用,參與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
(三)縣信用聯社:負責扶貧貸款貼息的發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戶,儘量簡化手續,提供方便、快捷的貸款服務。
(四)人民銀行習水支行:負責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使用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鄉鎮(區)成立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農業服務中心、財政所、農村信用社負責人組成,負責落實信貸貼息工作。
第三章 貼息的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八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對象:
(一)有發展產業意願的貧困農戶。
(二)涉農創業大學生。
(三)帶動貧困農戶發展生產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等。
第九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用途:
(一)貧困農戶和大學生開展的特色農業、家庭工業、休閒旅遊業等生產經營項目。
(二)貧困農戶子女入學。
(三)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興辦的能帶動一定比例貧困農戶的農業開發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
第十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條件:
(一)申請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農戶和農民大學生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致富意願並選擇了適合的發展項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等必須有能帶動低收入農戶致富的方案或措施,有發展前景的良好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章 貼息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貼息額度。農戶申請貼息的貸款本金,一般戶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農民大學生創業項目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種植、養殖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扶貧龍頭企業及其它對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十二條 貼息期限。根據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生產經營項目周期、綜合還貸能力等靈活確定,貸款貼息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貸款、貼息利率。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貼息利率一律按年利率5%的標準貼息。
第五章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象確定的程式。首先由申請人向所在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申請對象進行調查摸底,對申請貼息條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習水縣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縣扶貧辦對鄉鎮(區)集中報送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複審後下撥貼息資金到相關鄉鎮(區)財政所,鄉鎮(區)張榜公示後直接貼息給貸款對象。
第十五條 審批時間。縣扶貧辦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每半年集中審查一次,具體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六條 資金監管。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改變用途、截留和挪用,違者按扶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年度結束後,接受上級部門的專項審計,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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