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智慧財產權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按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三)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監督管理行為;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四)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監管工作;指導轄區內企業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負責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的監管工作,承擔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領導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六)負責質量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及相關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許可權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工作;組織採用國際標準。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六)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十七)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註冊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查處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行為;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八)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輿情監測。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完成縣委和縣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責調整:
1.將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的營商環境建設相關指導、規劃和統籌協調等職責劃入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2.將縣教育局(縣科學技術局、縣知識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縣發展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監管職責、縣經貿局(縣商務局)的反壟斷監管相關職責等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承擔。
(二十三)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國內提高全縣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 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提高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申請受理點的服務質量和效率;落實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伙人條件限制政策,降低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門檻。加強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宣傳推廣,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代理行業監管,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6.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監督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核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與縣市場監管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縣市場監管局所管理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接受縣農業農村局的業務指導,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取樣、檢驗檢測和監測工作,承擔省、市、縣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任務和計畫,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農業新產品鑑定檢驗、農產品質量認證監督檢驗,農產品生產環境的監測和評價、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等工作。
3.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
4.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一是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分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市場監管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和執法檢查權,加強對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依法履行上級政策落實、行業規劃、審查審批、行業監管、日常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並對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指導。二是建立執法協同和案件移送機制。縣市場監管局要建立健全行業監督檢查機制,對本行業領域加強管理規範,防控違規違法行為,履行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應採取及時糾正、督促整改、依法制止等行政緊急措施,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化;縣市場監管局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線索應及時移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並共同商定特定類型案件的具體移送標準。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民眾舉報投訴、上級交辦、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等可能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源線索材料進行審查,依法開展立案後的調查取證、聽證、告知、處罰、送達、申請強制執行、結案、公示等行政處罰工作,並負責將案件查處情況及時錄入執法案件管理系統,及時將案件查處信息或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反饋給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工作需要向縣市場監管局提供執法數據;配合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檢查、整治或受理舉報投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公文、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保障、會務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督導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及新聞發布等工作;統籌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統籌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事檔案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部門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工、青、婦”群團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需移送案件的審查工作;承擔有關部門依法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協助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文書的法制把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監管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研究;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政策性檔案、文稿的起草;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統計工作。
(三)市場主體服務與審批監督管理股
按規定承擔縣級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登記註冊及行政審批、備案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需要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全縣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實施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擬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檔案、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合力推進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指導全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牽頭組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市場主體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主體方面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四)消費環境與廣告監督管理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和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消費環境和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指導並督促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配合縣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擬訂全縣酒類市場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縣依法查處酒類市場各種制假售假違法、侵權行為;組織協調市場秩序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秩序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秩序方面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智慧財產權與信息化股(公平交易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擬訂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發展和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傳播利用、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交易、中介服務體系及發展與監督的政策措施;擬訂實施有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技術機構建設和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縣級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統籌全縣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管理、套用推廣及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重大宣傳活動;組織智慧財產權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反壟斷執法監管工作;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指導我縣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貫徹落實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辦法;實施全縣價格收費、反不正當競爭、打傳規直、經濟檢查、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等行政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公平交易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平交易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公平交易方面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六)質量發展股(標準計量認證監督管理股)
擬訂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安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工作,擬訂本轄區內重點監督抽查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並予以公告;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鑑定;對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含授權機構)進行監督;承擔和指導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管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重大宣傳活動;組織產品質量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等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承擔全縣檢驗檢測機構和評審員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推動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實國家、省、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規劃,規劃指導全縣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標準計量認證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標準計量認證重大宣傳活動;組織標準計量認證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擬訂貫徹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承擔和指導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特種設備重大宣傳活動;組織特種設備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八)食品安全協調股(縣政府食安辦)
分析掌握食品安全綜合形勢,擬訂貫徹推進食品安全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重大宣傳活動;組織食品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安全保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擬訂貫徹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監督管理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企業監督檢查;協助和配合開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擬訂食鹽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指導全縣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食鹽安全專項整治;擬訂全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實施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和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
負責藥品、化妝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藥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承擔監督和指導藥品、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指導藥品、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以及依許可權對網際網路藥品、化妝品交易服務企業備案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承擔不合格藥品化妝品的核查處置工作;指導全縣按規定開展藥品經營、使用環節以及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委託或交辦的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藥品、化妝品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統籌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統計工作;依許可權組織協調藥品、化妝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重大宣傳活動;組織藥品、化妝品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負責流通領域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醫療器械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組織指導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承擔備案後現場核查工作;承擔經營許可的現場檢查工作;監督實施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承擔不合格醫療器械的核查處置工作;指導全縣規定開展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委託或交辦的醫療器械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醫療器械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協調醫療器械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重大宣傳活動;組織醫療器械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十一)規劃財務股
承擔並指導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績效評價、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承擔並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範工作;研究擬定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財務、人員工資、增量、公積金、獎金、工傷保險、個人所得稅等相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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