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剛,男,1981年出生,黑龍江省穆稜市人,穆稜市興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翁曉華之子。現任穆稜市興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黑龍江省穆稜市政協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翁志剛
- 別名:小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黑龍江省穆稜市
- 出生日期:1981年
- 職業:總經理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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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1、網傳開車撞人事件
網傳翁志剛於2004年8月12日23時與杜洋約定到穆稜市河西鄉新興村決鬥。杜洋等幾個人到新興村後,翁志剛駕駛本田子彈頭汽車將杜洋撞倒後並將杜洋拖出20米,致使杜洋腦組織外溢死亡後,翁志剛駕車逃離現場。
2、三亞旅遊悲慘遭遇事件
2012年12月19日22時30分左右,三亞市夏日百貨商場門前停車場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案件。2013年2月12日,一段視頻在網上流傳,引起眾多網友關注。對此,三亞市相關部門回應稱,系當事遊客因停車問題尋釁滋事打傷民警被捕。日前,當事人之一岳丹受訪時稱,事發時其丈夫翁志剛等人確實喝了酒,對於此事她很後悔,已向受傷民警等致歉。
事後處理
已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岳丹稱,事發原因是當時她和丈夫翁志剛去停車場取車,在倒車時發現底盤被卡住了,他們下車後發現車下有一塊大石頭,便找保全理論。當時保全態度不好,雙方便打了起來。岳丹表示,事後她很後悔,稱這本是個不該發生的事情。她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她與翁志剛的父親便前往三亞市大東海派出所、檢察院等單位鞠躬賠禮道歉,並賠償丟失眼鏡的防暴支隊梁警官1000元,賠償上衣損壞的羅警官1000元。
岳丹稱,他們確實存在過錯,會承擔責任,不會逃避。她表示,事發當時丈夫翁志剛確實喝了酒,而他喝點酒就會醉。但對於警方的回應,岳丹表示了質疑,稱事發當時她丈夫等人已被警方制服了,但還是被暴打,她希望通過法律程式討一個公道。
至於為何要在春節期間將視頻公布到網上,岳丹稱是因視頻畫面太長,由其公司工作人員編輯後才發到網路上,想證明其確實被打了。另外,遲遲不公開視頻,是因為她懷著僥倖心理,希望翁志剛等人能出來或取保候審後,與家人好好過年。
文明旅遊
不少網友表示,剛看到這個視頻的時候覺得很氣憤,但隨著事情真相的逐步披露,又感覺十分痛心。網友希望能通過媒體大力曝光不良現象、警示不法分子,帶動國人文明旅遊,並呼籲文明旅遊從自身做起。
三亞市文明辦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旅遊是三亞城市形象的重要展示視窗,三亞市圍繞旅遊文明,進一步完善旅遊基礎硬體設施的同時,也深入開展旅遊文明素質教育實踐活動,不少市民遊客自覺維護三亞旅遊秩序,三亞旅遊行業整體素質得到有效提升。
絕大多數遊客都能做到文明出遊,但仍有極少數遊客表現出一些不良習慣,既貶低了自身形象,也有損三亞旅遊城市形象。該負責人表示,三亞將開展公民旅遊文明素質主題教育活動,營造有利於公民文明素質和行為習慣的景區人文環境,樹立文明遊客和“禮儀海南”的良好形象。
法院判決
一審宣判:翁志剛等4名被告均獲刑
新華網三亞7月12日電(記者 鄭瑋娜 張永峰)發生在去年12月的三亞大東海夏日百貨停車場“遊客打警察案件”,12日在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翁志剛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岳丹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建林有期徒刑2年;以妨礙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宋連濤有期徒刑2年。法院宣判後,4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要抗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此次事件致協警員蔡潔清右手第五掌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協警員肖海川頭皮血腫、左眼挫傷(經鑑定,傷勢為輕微傷),幹警王著佩槍的槍綱被扯斷,特警羅衛東的作訓服被扯破。
法院認為,被告人翁志剛、岳丹、李建林、宋連濤等人的行為造成眾多民眾圍觀,嚴重影響三亞大東海旅遊區的正常社會秩序及三亞的旅遊形象。為依法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經合議庭評議並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作出一審判決。
據了解,2012年12月19日晚22時30分左右,三亞市夏日百貨商場門前停車場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案件。2013年2月12日,一則經過編改的視頻《三亞旅遊悲慘遭遇》在網上流傳,引起眾多網友關注。2013年2月13日,相關部門針對此事作出回應,並提供了事發現場視頻和調查結果通報。
案發後,翁志剛等4人被三亞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拘。2013年1月2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決定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5月16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宣判:翁志剛等4被告均獲緩刑
2013年10月11日上午,倍受社會關注的發生在三亞大東海夏日百貨地段“黑龍江遊客打警察案件”在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法庭公開做出判決:4被告人因有認罪表現,均獲緩刑。
據了解,今年7月12日,三亞城郊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翁志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岳丹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李建林有期徒刑二年;以妨礙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宋連濤有期徒刑二年。該案四被告人翁志剛、岳丹、李建林、宋連濤因不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量刑過重”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7月2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日決定立案受理。
11日上午,案件在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4被告人在二審期間均遞交認罪書,並在檢察人員訊問過程中表示:“承認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希望法官給一個悔過的機會。”宋連濤幾度落淚,多次懺悔稱“很後悔”。
當天中午,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翁志剛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岳丹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李建林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宋連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