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門陳氏家法三十三條

易曰:家正則天下定,是治家之道,古猶病諸。故聖人垂五教,敦九族,使後人知夫父子兄弟夫婦之道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門陳氏家法三十三條
  • 數者用之:此一人須擇諳陰陽術數者用之
  • 冬月解散:每年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月解散
  • 賓客:次則接待來往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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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襲秘監之累功,承著作之貽訓,代傳孝悌,世業詩書,由是子孫眾多,上下和眭,訖今存歿十一代,曾元數百人,貽厥孫謀,承其餘慶。
我聖王誕敷孝治,恢振義風,錫以渥思,闔宗榮耀,崇所慮者將來昆雲漸眾,愚智不同,苟無敦眭之方,慮乖負荷之理。深惟遠計,今設之以局務,垂之以規程。
推功任能,懲惡勸善。公私出納之式,男女婚嫁之儀。蠶事衣妝,貨財飲食,須令均等,務求和同,令子孫無間言而守義范也。

檔案全文

一、立主事一人,副事兩人,掌管內外諸事,內則敦眭九族,協和上下,束轄弟侄。日出從事,必令各司其職,毋相奪論,照管老少套用之資,男女婚嫁之給,三時茶飯,節朔聚飲,如何布辦。外則迎接親姻,禮待賓客,吉凶筵席,迎送之儀,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三人不拘長少,但擇謹慎才能之人任之,不限年月。倘有年衰乞替,請眾詳之,相因擇人替之,仍不論長少。若才能不稱,仍須擇人代之。
二、立庫司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賞罰之二柄,主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版籍、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每年送納王租公門費用,表給男女衣妝,考較諸莊課績,備辦差使套用,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二人亦不以長幼拘,但擇公平剛毅之人任之。仍兼主莊之事。
三、諸莊各立一人為首,一人為副,量其用地廣狹以次安排。弟侄各令首副管轄,共同經營,仍不得父子同處,遠嫌疑也。凡出入歸省須候莊首指揮給限。自年四十以下歸家限一日,外赴須例。執作家役應出入市廛買賣使錢,須具帳目回庫司處算明,稍不遵命,責以常刑。其或供應公私之外,田產添修,倉廩充實者,即於莊首副衣妝上次等加賞。其或怠惰,以致敗闕者則剝落衣妝重加懲治。應每年收到谷斛至歲晚須具各莊帳目歸家,以等考課,並出庫司檢點。
四、差弟侄十人名曰宅庫人,付掌事手下同共勾當。一人主酒、醋、麴櫱等。二人知倉確,交領諸莊供應谷斛,並監管莊客逐日舂米,出入上薄,主事監之。二人知園圃。牛馬豬羊等事,輪日抽雇莊客鋤佃蔬菜以充日用。一人知晨昏關銷門戶,早晚俟候弟侄出入勾當。四人管束近家四原田土,監收禾、谷、桑、柘、柴薪,以充日用。共酌量優劣,一依主莊者次第施行。
五、立勘司一人,掌卜勘男女婚姻之事,並排定男女第行,置長生簿一本,逐年先抄每月大小節氣,轉建於簿頭,候諸房誕育男女令書時申報,則當隨時上簿至排定第行,男為一行,女為一行。不以孫侄姑叔,但依所生先後排定,貴在簡要。自一至十周而復始。男年十八以上則與占斟新婦,稍有吉宜付主事依則施行求問,至二十以上成納,皆一室不得置畜仆隸。女則候他家求問亦屬勘司酌當。此一人須擇諳陰陽術數者用之。
六、丈夫除令出勾當外,並付管事手下管束。逐日隨管事差使執作農役,稍有不遵者,具名請家長處分科斷。
七、弟侄除差出執作外,凡晨昏定省事,須具巾帶衫裳,稍有乖儀,當行科斷。
八、立書堂一所於東佳莊,弟侄子孫有賦性聰敏者令修學。稽有學成應舉者,除現置書籍外,須令添置。於書生中立一人掌書籍,出入須令照管,不得遺失。
九、立書屋一所於住宅之四,訓教童蒙。每年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歲令入學,至十五歲出學,有能者令入東準。逐年於書堂內次第抽二人歸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筆墨硯並出宅庫,管事收買應付。
十、先祖道院一所,修道之子祀之,或有繼者眾遵之。令旦夕焚修,上以祝聖壽,下以保家門。應有齋醮事,須差請者。
十一、先祖巫室一所,歷代祀之。凡有起造屋宇,埋葬祈禱事,悉委之從俗可也。
十二、命二人學醫,以備老少疾病,須擇諳識藥性方術者。藥物之資取給主事之人。
十三、廚內令新婦八人,掌庖炊之事,二人修羹菜,四人炊飯,二人支湯水及排布堂內諸事,此不限日月,迎娶新婦,則以次替之。
十四、每日三時茶飯,丈夫於外庭坐,作兩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歲者作先次,取其出赴勾當,故在前也。自年四十以上至家長同坐後次,以其閒緩故在後也。並令新冠後生二人排布,祗候茶湯等。婦人則在後堂坐,長幼亦作兩次,,新婦祗侍候茶湯等,其鹽醬蔬菜腥鮮出正副掌事取給酌當。
十五、節序眷屬會飲於大廳同坐,掌事至時命後生二十人排布祗候,先次學生童子一座,次末束髮女孩一座,已束髮纚女孩一座,次婆母新婦一座,丈夫一座,至費用物資惟冬至、歲節、清明掌事分派諸莊應付,余節出自宅庫,隨其所有,布置許令周全者。
十六、非節序丈夫出外勾當者,五夜一會,酒一瓷甌,所以勞其勤也。尊長取便,仍令知酒人掌釀好酒,以俟老上取給。
十七、諸房令掌事每月各給油一斤,茶鹽等,以備老疾取便,須周全。
十八、會賓客,凡嫁娶令掌事紐配緒莊應付布辦,其餘吉凶筵席,官員遠客迎送之禮並出自宅庫,令如法周全。仍逐月抽書生一人歸支客。
十九、新婦歸寧者三年之內春秋兩度發遣,限一十五日回,三年外者則一歲一遣,限二十日回,在掌事者指揮,饋送之禮臨時酌當。
二十、男女婚嫁之禮聘,凡儀用釵子一對,緋綠彩二段,響儀錢五貫,色絹五匹,彩絹一束,酒肉臨時酌當。迎娶者花粉匣、鞋履、箱籠各一付,巾帶錢一貫文,並出管事紐配,女則銀十兩,取意打造物件,市買三貫,出庫司分派諸莊供應。
二十一、男女冠笄之事,男則年十五裹頭,各給巾帶一副,女則年十四合髻,各給釵子一雙,並出庫司紐計
二十二、養蠶事若不節制,則慮多寡不均。今立都蠶院一所,每年春首每莊抽後生丈夫一人歸事桑柘,中擇長者一人為首,管轄修理蠶事等事。婆母自年四十五歲以上至五十歲者名曰蠶婆。四十五歲以下者名曰蠶婦。於都蠶院內,每蠶婆各給房一間,蠶婦二人同看。桑柘仰蠶首紐配諸莊應付。成繭後,同共抽取,院首將絲綿等均平給付之以見成功。其有得蠶多者,除付給外別賞之。所以相激勸也。其蠶種仰都蠶院首留下,候至春首,每蠶婆給二兩,女孩各令於蠶母房內同看。桑柘仰都蠶院均給平者。
二十三、每年織造帛絹,仰庫司分派諸莊絲綿歸與婦女織造。新婦自年四十八以下各織二匹,帛綢一匹,女孩一匹。婆嫂四十八以上者免。
二十四、丈夫衣妝,二月中給春衣,每人各給付絲一十兩,夏各給 葛衫一領。秋給寒衣,自年四十以上及尊長各給絹一疋、綿五兩,四十以下各給絲一十兩、綿五兩。冬各給頭巾一頂,並出庫司分派者。
二十五、每年給麻鞋,冬至、歲節、清明三時各給一雙。
二十六、婦人脂粉、針花等事每冬至、歲節、清明仰庫司專人收買給付。
二十七、婦人染帛,每年各與染一段,任意染色,錢出庫司分派諸莊應付,專擇一人勾當。
二十八、草蓆每年冬庫司分派諸莊,每房各給一副。
二十九、立刑杖廳一所,凡弟侄有過,必加刑責,等差列後。
三十、諸誤過失,酗飲而不乾人者雖書雲“有過無大”倘既不加責,無以懲勸,此等各笞五下。
三十一、持酒干人,及無禮妄觸犯人者,各決杖十下。
三十二、不遵家法,不從長計議家長令妄作是非,逐諸賭博鬥爭傷損者,各決杖一十五下,剝落衣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三十三、妄使壯司錢穀入於市肆,淫於酒色,行止耽濫竽充數勾當敗缺者,各決杖二十,剝落衣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 完整版《義門家法三十三條》——摘自義門黃安莊《陳氏宗譜
江州長史、撿校、右散騎常侍兼御史大夫,賜紫金魚袋,家長崇敘曰:吾宗襲秘監之累功,承著作之遺訓,代傳孝弟,業繼典墳,祖創孫謀,竊有餘慶。伏蒙聖主恢振義風,錫恩表閭。特恐後來愚知不同,倘謬敦睦之方,慮乖負荷之理。今設以局豫,示以規程,必令子孫世守無越家范。
一、立主事一人,副二人。掌家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束轄弟侄。日出從事,必令名司其事,毋相奪倫。照管老幼要用之資,男女婚嫁之給,三時茶飯,節朔聚飲。合如何布辦紐配,諸莊合費用多少,一依科條施行。
二、主庫司一人,副一人。掌管貯庫錢帛暨套用一概物件。差人收買貯庫紐配,諸莊以聽隨時給付。
三、立莊長一人,督理耕種等事,毋使荒廢田畝。建倉收貯,依時完納官稅並出入會計。
四、長幼遠行出入,年自四十以上,必令弟侄負任隨行,入必勞之酒食。幼者出稟命,入必返命,戒其毋與匪類交遊。
五、立勘司一人,以掌男女婚嫁期會。男必擇良家之女為室,不得私置仆隸者;女則候他家求問,亦屬勘司酌當。此一人,須擇諳曉陰陽、明察術數者。
六、丈夫除差幹當外,並付主事手下管轄。逐日隨主事差使去著執作農役等事,稍有不遵者,具名申上,聽家長處分科斷者。
七、弟侄除差出執作外,凡入門晨昏定省,須具巾帶衫裳。稍有乖儀,當行科斷者。
八、立書院一所於東佳莊。弟侄子息有性質聰敏者,令修學。稍有功業津遣應舉者,見置書籍,外須令添置。於書生中立一人掌書籍。出入須令知委者照管,不得失去。一應賓客寄止修業者並延待於彼,一一出東佳莊供應周旋者。
九、立院學一所於居之西上,教授童蒙。每年夏五月擇日取結,至秋九月解散。童子年七歲入學,至十五歲出學。逐年於學堂內次第抽二人歸家誘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紙筆墨硯一出宅庫主事收買應付者。
十、先祖有道院一所,修道之子代有其人。或有繼者眾遵之,令旦夕焚修。上以祝聖壽,下以保家門。應有齋醮須差請者。
十一、先祖有巫法一所,歷代事之。有繼之者事須從允。應有起造屋宇、埋葬、卜筮、祈禱等事,一以委之,以保家門者。
十二、立人學醫,以備老少疾病。須擇諳曉藥性方脈者,其藥料之資取給主事者。
十三、每日三時茶飯。丈夫於廓下作兩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歲以上者作先次。取其出赴勾當,故在前也;年四十以上至家長同坐後次,以其閒緩,故在後也。並差新冠後生二人擺布知候茶飯等事。婦人則在後堂,長幼亦分兩次,並出廚內所治。若干需用酒漿鹽米及醬醋腥鮮等物,並出副主管事所酌當者。
十四、廚內差定新婦八人掌庖饌之事。二人修羹菜,四人炊飯,二人知湯水及擺布堂內所事,不限年月。遇迎新婦,則以次替之。
十五、節序,眷屬會飲於大廳,同坐仰主事至時差二十人後生排布祗候。先次學生童子一座,次未束髮女子一座,已束髮纚女子一座,次婆母新婦一座,次丈夫一座。所費用物,惟冬至、歲節、清明,主事紐配諸莊赴應,余節出自宅庫,隨所布置取令周旋者。
十六、非節序,丈夫出外勾當者,五夜一會,酒一瓦瓶,所以勞其勤也。尊長取便。仍令知酒者常醞好酒,以候取給者。
十七、諸房每月令主事給油一斤、茶鹽等物,以備老疾取便。須令周旋者。
十八、會客,事凡嫁娶,仰主事紐配諸莊應付布辦,其餘吉凶筵席、官員遠客迎送之禮,並出自宅庫,取令如法周旋,仍逐月抽書生一人歸知客。
十九、新婦歸寧父母者,春秋兩度發遣,限十五日回;三年外則至歲節一例發遣,亦限十五日回。出自主事指揮津送之禮,臨時酌當者。
二十、男女婚姻之禮,凡聘定,用釵子一雙、緋綠彩二段、下餉錢五貫文、大絹五匹、彩絹一束,酒肉臨時酌當。迎娶時,花粉、酌盒、鞋履、箱篢等各一副,巾帶錢一貫文,並出主事紐配者。女則銀十兩,取意打造物色市買錢三貫文,出庫司紐配諸莊應付者。
二十一、男冠女笄之事,男則年十五裹頭,各給巾帶一副;女則年十四合頭髻,各給釵一雙。並出庫司紐配者。
二十二、養蠶事若不制之以則,恐多少不均。今立都蠶院一所,每年春首,各莊抽一人後生丈夫歸家,擇一人長者為首,束轄修理蠶具。至時,婆母自年四十以上至五十八者名曰蠶婆,自四十以下者名曰蠶婦,於都蠶院內,每婆各給房一間、蠶婦二人,同共看桑柘。仰院首紐配諸莊應付。成繭後,同共繅之。院首將絲綿等均平給付。其有得繭多者,除給外,別賞之,所以相激勸也。其蠶種仰蠶院首共留,下候至春首,每蠶婆給二兩。女孩各令於蠶婆房內看桑柘,出在都蠶院均平給付者。
二十三、每年夏稅綢絹,仰庫司紐配諸莊,絲綿歸與蠶婦織造者。自年四十八以下,各織絹二匹、綢一匹;女孩各織絹一匹。婆年四十八以上者免。
二十四、表丈夫衣裝。二月給春衣,每人各給絲十兩;夏各給絺葛衫一領;秋九月給冬衣。自年四十八以上至尊長,各給絹一匹、綿五兩。四十八以下,各給絲十兩、綿五兩。各給頭巾一頂,並出庫司紐配者。
二十五、每年給鞋襪,冬至、歲節、清明三時,不以男女,自年三歲以上,每節各給一雙。
二十六、婦女針花脂粉等事,每冬至、歲節、清明,仰庫司差人收買給付者。
二十七、婦人染段,每年各與染一匹,任意染色。染錢庫司紐配諸莊應付,專差一人幹當者。
二十八、薦席。每年冬,庫司紐配諸莊,每房各一付。
二十九、草履。丈夫每月給三雙,出庫司應付者。
三十、立荊杖一所。凡弟侄有過,必加刑責,等級如後:凡諸誤失及酗酒而不乾人者,雖《書》雲“宥過無大”,然不行刑,無以懲勸。此等各杖五下;若恃酒干人及無禮妄觸犯人者,決杖一十。
三十一、不遵家法、不從尊長命,妄作是非,逐諸賭博鬥爭傷損,各笞十五,剝落合給衣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三十二、妄使庄司錢穀,入於市廛,淫於酒色,行止躭濫,勾當敗缺,各決杖二十,剝落合給衣裝,歸役三年。改則復之。
三十三、立三人於廨院,掌管祗奉公門,應諸送納王租,出於勾當,投過詞狀,應舉衙庭,並須謹節應州、縣牧宰,合用迎接,切在申報。次則接待來往賓客。且書院、廨院是一家之領袖,切要周旋,仍擇公明、善籌畫、溫恭立操、禮義律身者舉而任之。
唐大順元年庚戌八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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