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陸港電商小鎮招商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快陸港電商小鎮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培育拓展經濟發展競爭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招商入駐模式
按照整體規劃、統籌布局的原則開展建設和招商,電商企業通過在陸港電商小鎮自主建設、購買或租賃國有企業建設的產業用房等兩種模式入駐。
(一)國有企業建設模式
由義烏市國際陸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港集團”)統一設計和建設,電商企業通過購買、租賃兩種形式入駐。
(二)企業自主建設模式
根據陸港電商小鎮發展規劃和用地條件及開發計畫,電商企業受讓土地、自主建設。
二、招商對象及條件
(一)招商對象
按照“大招商、招大商、優商選商”的原則,重點招引具有行業引領性的市內外電子商務平台、套用、服務型電商企業入駐。
(二)入駐條件
1.受讓土地、自主建設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納稅額50萬元(含)以上,且線上營業額1億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
(2)上年度納稅額30萬元(含)以上,且營業額20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
(3)投資總額1億元(含)以上的物流、智慧型倉儲服務等電子商務產業鏈項目。
2.購買小鎮規劃範圍內國有企業建設的產業用房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年線上營業額50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
(2)年營業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
3.租賃小鎮產業用房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年線上營業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
(2)年營業額1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
(3)具有較強品牌、能為創客團隊提供眾創空間或專業技術支持服務的孵化器運營企業;
三、入駐程式
(一)受讓土地、自主建設的企業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義烏商貿服務業集聚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集聚區管委會組織對報名企業進行考察評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招商選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二)購買小鎮產業用房的企業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陸港集團提出報名申請,陸港集團對報名企業進行綜合考察,擇優提出初步安排方案,集聚區管委會對陸港集團提交的方案審定後報市政府批准。
(三)租賃小鎮產業用房的企業
由陸港集團根據“強中選優、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招商選商對象。
四、扶持政策
(一)自主建設的入駐企業按照《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義烏國際陸港物流園區招商管理辦法〉的通知》(義政辦發〔2013〕176號)辦理入駐手續,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二)購買小鎮產業用房的入駐企業,按產業用房的綜合成本價(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財務成本、公建配套等)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綜合成本價由陸港集團測算並報經市政府審核後確定。
(三)對線上年營業額5000萬元(含)以上且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入駐電子商務企業(自主建設的入駐企業除外),給予10萬元的配套倉儲補助。營業額每增加5000萬元再給予10萬元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元。補助期三年。
(四)對租賃入駐小鎮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由陸港集團根據納稅貢獻等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房租優惠;對在入駐企業任職且在市內繳納社保、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租用小鎮配套公寓的,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優惠。具體細則由陸港集團制定落實。
(五)入駐小鎮企業享受《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市委〔2013〕39號)、《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義政辦發〔2016〕165號)等市內其他相關扶持政策,但同一類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一項。
五、其他
(一)本細則政策扶持對象為在陸港電商小鎮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及配套服務企業。
(二)購買產業用房入駐的企業至購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分割轉讓,不得改變項目功能和用途。五年內因企業破產、司法裁決等特殊情況發生再轉讓的,不得改變項目功能和用途,同時原購買產業用房的企業還須補繳獲得產權時市場評估價與綜合成本價的差額部分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三)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試行,由集聚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