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加工貿易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大利加工貿易管理制度
  • 時間:2008年3月13日
  • 條件:歐盟成員國
  • 執行:是統一的歐盟共同貿易政策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駐義大利經商參處,2008年3月13日)
作為歐盟成員國,義大利執行的是統一的歐盟共同貿易政策,主要包括:關稅政策、普惠制待遇、共同進口制度、農產品進口管理、貿易救濟措施、出口管制出口退稅等。
義大利負責管理全國海關的機構為海關總署(Agenzia delle Dogane),其執行的海關管理完全依循《歐共體海關法典》(歐盟於1992年10月12日頒布)制定的統一規則、稅則和稅率。本文將就義大利的加工貿易管理制度和與其相關的進出口稅務制度進行簡要介紹。

主要內容

一、與加工貿易相關的義大利進出口稅務制度
(一)義大利的進口徵稅制度
1、應徵稅別
義大利海關按照歐盟海關的統一稅則,根據關稅配額、優惠措施和其它進出口規則,對進出口貨物按成交價進行計稅。同時,義大利海關還會對進口產品徵收20%的進口增值稅。
2、徵收對象
進口稅金的徵收對象包括:應繳納進口關稅的一般商品;可部分免稅的臨時進口商品;合法進入歐盟境內應繳納關稅的商品;非法從免稅區進入歐盟境內的商品;逃避海關檢查的進口商品;在臨時監管或某一海關體制下未交稅金的商品;未嚴格執行減免稅規定的商品。
3、徵稅方法
徵收稅金時,金額在500歐元以上的,海關當局可要求進出口商提供其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擔保可以是銀行的現金存款或信用證,擔保金額應等於或高於應交付的稅金。公共機構不需要擔保。海關稅金部分交付後,可申請撤回擔保。
(二)義大利的出口退稅制度
義大利的出口退稅制度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一般性產品的普通退稅,另一部分是專門針對農產品的特別退稅。
1、一般性產品出口退稅
對於一般性產品來說,在歐共同體海關法典的框架下,義大利對於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採取免、抵、退的退稅方式。生產企業生產用於出口的貨物可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可與企業的應繳增值稅稅額相抵,並按年度結算,對上一年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一年繼續抵扣。對不願結轉下一年抵扣、急需資金的企業也可申請辦理退稅。但在申報辦理退稅時,不僅需要填報退稅申請表,還應提供銀行擔保書。
對於貿易商出口貨物也普遍採取免、抵、退的方式,但其出口銷售額應達到總銷售額的10%以上。該方式的實質就是用上年度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抵頂下年度進口貨物的應交稅額或購進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本年度的限額未全部用完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對個別不願結轉下年度抵頂的進出口商,可申請辦理相應的退稅手續。出口銷售額未達到總銷售額10%的,則不允許採用這種方式,其出口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直接申請辦理退稅或與企業的應納增值稅額或者其他稅種的應納稅額相抵。
2、農產品出口退稅
在涉及農副產品出口時,義大利根據歐盟統一農業政策,向農產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稅優惠,以彌補本國出口的農產品,在成本或價格方面與國際市場上現行的成本或價格之間存在的差異,從而促進農產品的出口。具體退稅率由歐盟委員會根據其在全世界的農業發展戰略以及產品類別制定,並根據具體情況,適時改變,各成員國則完全根據歐盟委員會公布的退稅率來執行本國商品的退稅。退稅資金來自成立於1964年的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證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該基金由歐盟統一管理,其開支情況列入歐盟的預算計畫。在義大利,海關總署的農業辦公室(SAISA)是管理這筆退稅專項基金的主要單位。退稅方式主要有直接退稅、提前退稅和預先資金資助三種。
(1)直接退稅:企業完成出口後的12個月內(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辦公室遞交了出口退稅申請和兩份標準申報單,並直接獲得退稅優惠。若企業在12個月過後的6個月內申報,則只能得到應得退稅總額的85%。
(2)提前退稅:企業先將其要求獲得出口退稅的申請交到SAISA辦公室,當企業的出口申報被海關接受時,就可以提前獲得一筆資金。這筆資金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其將獲得的出口退稅總額。但企業在遞交退稅申請的同時須提供一份抵押額相當於企業將獲出口退稅總額110%的抵押擔保,以彌補SAISA辦公室提前支付退稅額的風險。
(3)預先資金資助:對尚未完成出口的產品預先提供資金支持。做法分為兩種:a)當企業準備出口的產品在海關的監控下正在轉變成商品,並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b)當企業將其產品或商品存放在海關或保稅區,並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也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以上三種退稅方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靈活選擇,目前使用較為廣泛的是前兩種。
二、義大利關於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義大利關於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與歐盟統一管理制度相同。主要內容有:
(一)加工貿易的業務範圍
以加工貿易為目的進口的料件應被用於以下用途:
—加工 包括組裝、裝配和改裝
轉化
修理 包括調試和校準
使用 指在對再出口產品進行生產時,使用可在生產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的產品,如催化劑等可加快或減緩化學反應的物質。不包括對能源、潤滑劑、工具以及工具機的使用。
(二)加工貿易的批准
為了保護本國及歐盟內同類工業生產者的利益,意海關規定,意企業從事加工貿易必須向海關提出申請,意海關將在對該生產者與本國以及歐盟同類工業生產者之間的利害關係進行權衡後,頒發許可證。此外,根據歐盟規定,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應能夠在加工出的產品中識別出來。
(三)加工貿易的管理
1、消耗定額
根據《歐共體海關法典》規定,意海關根據加工業務的實際生產數據等有關情況確定消耗定額。對某些技術條件固定的傳統加工業務,則由歐盟統一確定包乾消耗定額。
2、對進口料件的串換管理
為方便加工企業把內銷生產和出口生產結合起來,義大利的加工貿易制度允許對為加工後出口而進口的料件實行串換管理。即允許用本國或歐盟內生產的料件替代從非歐盟國家進口的料件進行加工。但串換料件應與進口料件屬於歐盟《聯合商品分類目錄》中同一8位數級的子目,並具有相同的質量和技術特性。串換料件的加工程度也可在符合歐盟委員會規定的條件下高於進口料件的加工程度。當加工企業急需出口時,意海關允許該企業先使用串換料件進行加工,而後再進口相關料件,但採用此方法進行加工出口後不能享有復出境退稅制度。圍繞這一先出後進的管理辦法,意海關還相應執行了異地進出境管理辦法,即允許進口料件從意海關以外的歐盟其它海關進境。
3、稅收管理辦法
義大利對加工貿易採用保稅和復出境退稅兩種稅收管理方式。
(1)保稅方式:指對於以加工貿易為目的進口的料件,進口時可不徵收關稅並不受貿易政策措施限制。
(2)復出境退稅方式:復出境退稅方式適用於料件在進口時不能充分保證加工後所得產品完全用於出口,但一旦出口希望可保留退還原徵收的進口稅的可能性。復出境退稅方式項下進口的料件,在進境時應向海關按正式進口制度辦理手續,並繳納關稅,但同時申領一份進境加工許可證。
4、進口料件或加工後產品的轉移
以加工貿易為目的進口料件或對其加工後獲得產品在義大利或歐盟內的兩點之間運輸,原則上應按非歐盟貨物轉運制度辦理手續。但為方便企業,意海關規定,凡將進口料件或加工獲得產品從進境地轉移到加工地、從加工地轉移到辦理結束海關監管地或在同一許可證下從一個加工地轉移到另一個加工地進行加工的,都可只在業務記錄中登記,而不必辦理其它海關手續。但加工許可證持有人應對進境貨物或加工獲得產品向海關承擔全部責任。對於將料件轉交給另一許可證持有人進行加工的,也可在加工業務記錄中登記,但料件轉交前第一許可證持有人應向海關申請,以便海關查驗。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收到料件之前,第一許可證持有人對貨物向海關負責。料件運抵第二許可證持有人後,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應向海關報告,並辦理轉移手續。有關責任在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收到貨物後發生轉移。在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期間,如該料件需要進行某些出境加工,可以按海關出境加工制度辦理有關手續,但該批料件並未脫離海關進境加工制度的監管。
5、加工獲得產品的出口期限
意海關規定,除某些特殊加工項目或進口料件由歐盟委員會來規定加工期限外,加工貿易項下獲得的產品的出口時限由意海關根據加工業務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並可根據加工許可證持有人的申請,適度予以延期。但農產品的加工期限分別不得超過6個月和4個月。
6、核銷
意海關要求,加工許可證的持有人應在規定的加工產品出口時限屆滿後30日內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經批准適用保稅方式的加工貿易業務按月或季度集中核銷。具體核銷方法有三種:無稅核銷、繼續保稅核銷和徵稅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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