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是日本教育法規。規定國家負擔義務教育經費。1952 年 8 月頒布。後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後,由目的、教職員工資費用等的國庫負擔兩條及附則組成。根據義務教育免費原則,為保障義務教育應具有的規模,謀求教育機會均等及其水準的維持與提高。
規定國家每年度負擔各都、道、府、縣公立國小、國中和盲、聾學校國小及國中部以下各種所需經費實際支出額的 1/2(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通過法令決定負擔各都、道、府、縣國庫負擔額的最高限度):(1)市(包括特別區)、町、村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工資(包括除旅費外的其他津貼);(2)都、道、府、縣立盲、聾學校教職員工資;(3)都、道、府、縣所負擔的市、町、村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的養老金;地方公務員災害補償基金中都、道、府、縣應負擔的部分經費;(5) 發給市、町、村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的兒童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