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2013年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崔亞東。

基本介紹

  • 書名: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
  • 作者:崔亞東
  • 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12-1
基本信息,內容推薦,作者簡介,

基本信息

作者    崔亞東著
出版社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3-12-1
ISBN  9787503552861

內容推薦

觀點導讀
◎群體性事件是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事物,要研究和把握群體性事件的基本規律、特徵,提高領導幹部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防止本領“恐慌”、事到臨頭無對策。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以維護民眾利益為根本目標,要站在民眾立場上思考和說話,要善用民眾工作方法來解決問題,要帶著對民眾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要把民眾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解決好。
◎處置群體性事件是特殊狀態下的民眾工作。
◎群體性事件不是民眾事件,不能簡單將其作為民眾鬧事事件來對待。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因利益衝突或矛盾糾紛而起,背後總是連著利益、關係民生。不能把事件的處置與維護民眾的利益對立起來。
◎群體性事件大都會經歷“萌芽→醞釀→發生→發展→惡化→結束”的過程。因此,只要在“萌芽、醞釀”階段把矛盾化解,就可以防止事件的發生。
◎群體性事件看似發生在社會管理的末端,而源頭則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前端,因此抓源頭治理更為重要。
◎預防為主是危機管理的根本原則,也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則。群體性事件的前期預防比後期處置更重要。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的第一要務是控制事態的升級、惡化,而非解決具體問題;第一目標是避免最壞的結果,而非追求最佳效果。
◎處置群體性事件,法律是準繩,政策是依據,不能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線。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群體性事件的初始階段,現場處置應及時清除引發人們圍觀的“誘源”,有效消除“誘因”。
◎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得再完善,預案本身也不能自動發揮作用,因此應加強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的培訓與演練,防止預警機制不預警、應急機制不應急,紙上談兵。
◎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法制保障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配套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納入法制化軌道。
◎我們已進入新媒體、自媒體時代,重大事件發生後,瞞、捂、堵都是行不通的。這就要求我們及時公開所發生的所有事件,及時、主動、準確地發布信息,及時回應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以真相引導輿論。
◎“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會治理的創新。
◎失效的社會治理是社會矛盾轉化為不穩定的催化劑。
◎現代社會治理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把對人的服務和管理放在首位;更加注重科學性,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更加注重公共性,強調社會治理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更加注重系統性,既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注重社會的長治久安;更加注重源頭治理,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實現良性循環;更加注重依法治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特點,應以法治做保障,依法治理社會。因此,社會治理是一種善治,應成為現代社會國家最為重要的治理形式。

作者簡介

崔亞東,漢族,1954年12月出生,河北蠡縣人。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3月入警,曾任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幹事、政治處副主任、五處副處長、收容審查所所長,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廳長;2006年11月,任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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