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星獎評獎辦法

《群星獎評獎辦法》於 2016年3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辦公廳下發。

發布,內容,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廳字〔2015〕27號),加強和改進群星獎評獎管理,嚴格評獎標準和程式,切實提高評獎公信力和影響力,我部對《群星獎評獎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2016年3月11日

內容

群星獎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群星獎是文化部為繁榮民眾文藝創作、推出優秀民眾文藝作品、促進民眾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提升全民文化藝術素養、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而設立的國家文化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 群星獎評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文藝工作座談會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突出民眾文藝特色,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時代的優秀作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把文化惠民貫穿於評獎全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標準和程式,提高公信力和影響力。
第三條 群星獎評獎每三年一屆,在中國藝術節期間舉行決賽和頒獎。
第二章 評獎對象和獎項設定
第四條 群星獎評獎對象是指由民眾文化工作者和民眾文藝愛好者創作和表演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類作品。除專業文藝院團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在校師生創作或表演的作品外,均可參加評選。
第五條 每屆群星獎評獎數量為20個,其中音樂、舞蹈、戲劇、曲藝4個藝術門類作品各5個。
第三章 參評條件與評獎標準
第六條 參加群星獎評獎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品規模:音樂作品時間長度不超過8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6人;舞蹈作品時間長度不超過8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24人;戲劇作品演出時間不超過15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2人(含樂隊人數);曲藝作品演出時間不超過12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2人(含樂隊人數);
(二)參加複賽作品報送前原則上應為基層民眾演出50場以上,報送前一年內新創作的優秀作品可適當放寬。
(三)在其它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中獲獎的作品不再參加群星獎評獎。
第七條 評獎標準
(一)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現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聚焦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
(二)講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濃郁的生活氣息。
(三)作品主題鮮明,生動質樸,表演技巧嫻熟,表現手法創新,形式豐富多樣,富有藝術表現力和感染力。
(四)突出民眾文藝特色,堅持源自民眾原創,尊重和遵循文藝規律,提倡小投入、小製作,有生活、接地氣,有個性、有創意,小作品、大情懷,謳歌真善美,傳遞正能量,適合基層演出和交流推廣。
(五)深入基層開展惠民演出,深受廣大人民民眾喜愛。
第四章 評獎機構
第八條 文化部設群星獎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第九條 群星獎評獎堅持專家評審和民眾評審相結合。專家評審由專業藝術門類和民眾文化領域的專家組成,民眾評審由基層文化工作者代表組成。
第十條 群星獎建立專家評審庫,注重評審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定期更新輪換。每屆群星獎專家評審的遴選產生,須在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下,在專家評審庫中隨機抽取,並予以聘任。專家評審根據藝術門類分組,每個藝術門類專家評審7-9人。
第五章 評獎程式
第十一條 群星獎評獎分初選、複賽、決賽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初選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初選工作,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宣傳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宣教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負責本系統內的初選工作。相關部門或單位應做好參評作品和人員的資格審核與材料審查,組織展演選拔。相關部門或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初選辦法。
第十三條 初選後,相關部門或單位向文化部報送每個藝術門類2個作品參加複賽,組織進入複賽作品的參評單位、個人提供作品視頻、簡介、演出場次、民眾評價等材料,並向文化部統一報送。
第十四條 複賽由文化部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評審觀看錄像或現場表演的方式進行,每個藝術門類各選20個作品進入決賽。為促進承辦地民眾文藝創作,當屆中國藝術節承辦地文化行政部門可申報每個藝術門類1個作品直接進入決賽。
第十五條 決賽在中國藝術節期間舉行,由文化部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觀看現場表演的方式進行,每個藝術門類各產生5個獲獎作品。
第十六條 進入複賽、決賽與獲獎作品名單及創作、表演和輔導人員名單均須向社會公示,為期7天,接受社會監督。初選、複賽和決賽評審結束後,應分別召開專家點評會,由評審對參賽作品進行點評。決賽結束後,群星獎評獎委員會負責為獲獎作品寫出評語。
第六章 獎勵與推廣
第十七條 文化部在中國藝術節期間舉辦群星獎頒獎儀式,對群星獎獲獎作品頒發證書、獎牌(杯)和獎金。相關部門或單位可以適當方式對群星獎獲獎作品及其創作、表演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評獎過程中對參賽作品進行公益性展示和傳播,評獎結束後組織群星獎獲獎作品和參評作品深入基層進行演出,並將其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範圍。
第七章 評獎紀律
第十九條 群星獎評獎工作認真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檔案規定,嚴格評獎程式,嚴肅評獎工作紀律。群星獎評獎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確保評獎工作風清氣正、公開透明。
第二十條 群星獎評獎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凡參與參評作品創作、表演、輔導等相關工作的人員對相應作品的評選實行迴避,來自地方的專家評審對所在省份參評作品的評選實行迴避。
第二十一條 群星獎評審和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參評單位、個人以及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宴請和請託,不得接受贈送的任何形式的財物禮品,不得借參加作品研討會之機收取高額報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為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取消有關作品的參評資格、所獲獎項,並將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參評單位、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不實或違規現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所獲獎項、取消參評資格等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群星獎評獎經費由文化部從國家財政申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管理。相關部門或單位為參評作品創作、演出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群星獎評獎辦法經文化部批准後,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負責組織實施。每屆群星獎評獎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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