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依法對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2、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規劃,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制定和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承擔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4、負責提出工業、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提出行業投資布局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國家、省、市和區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重點項目進行監管和督查。
5、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技術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動產學研聯合。
6、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產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示範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和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
7、承擔煤炭和非煤礦山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煤炭工業生產管理和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和實施年度煤炭計畫,協調煤炭生產的重大問題;指導檢查非煤礦山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8、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協調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涉及交通、電力、煤炭、通訊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9、承擔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安全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全區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10、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11、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12、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所監管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13、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14、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