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關於國際河流的工農業利用宣言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33年12月24日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第7屆美洲國家會議宣告:
1.為了開發國際水域的水電用於工農業方面,若有必要為此進行研究而所在國又不願意直接進行這種研究時,應盡一切努力為其他有關國家在其境內進行研究提供方便。
2.國家對其管轄下的一部分國際河流水域享有唯一的開發權以用於發展工農業,但這一權利的行使不應損害相鄰國家對國際河流其他水域的管轄權所應享有的平等權利。因此,在未經其他沿岸國的同意之前,任何國家都不得在國際河流上開發工程用於工農業方面,都不得改變現有狀況使另一國家管轄的水域受到損害。
3.如果發生上面所指的損害時,有關各方應達成協定。如系可以補償的損失,則必須根據以下程式先就賠償彌補損失達成協定後工程才能動工。
4.多國河流的邊界部分亦適用第2項和3項的規定。
5.無論是在多國河流還是在邊界河流上,工農業用水工程的開發不得妨礙航行自由。
6.在多國河流上進行工農業開發工程時不得妨害航行自由,而應儘可能改善航運。計畫修建此類工程的國家應將其有關航運的研究結果通報其他有關國家,使其了解有關情況。
7.計畫在國際水域修建工程的國家應向其他沿岸國或對該水域享有部分管轄權的國家發出通告,並附必要的技術資料,以便有關國家能對計畫修建的工程範圍作出判斷,並指定一名或幾名技術專家,在必要時負責處理有關的國際問題。
8.在發出通告三個月內,有關國家應作出回答,提出或不提出意見,如有關國家提出意見,必須指定一名或幾名技術專家,並提出會議的地點和日期,以便雙方技術專家組成混合技術委員會對問題發表意見,委員會應在六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在這期間未能達成協定,則應將各自的意見報告雙方政府。
9.在上述情況下,如果通過外交途徑仍不能達成協定,則按照原來協定的程式進行調解,若事先沒有協定時,則按照美洲某一個現行的多邊條約或公約所規定的程式進行調解。調解法庭應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也可以延長期限,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混合技術委員會的討論情況。
10.雙方應在一個月內表示是否接受調解法庭的決定。如果拒絕接受,則當事國可要求仲裁,並應根據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第二個海牙公約所規定的程式成立仲裁法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