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互助條約,又譯作《泛美互助條約》、《泛美聯防公約》,又稱《里約條約》或《里約熱內盧條約》。美洲國家組織的成員國於1947年9月2日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簽訂的多邊性國際條約。1948年12月,該條約正式生效。條約規定:(1)“任何一國對美洲一國的武裝攻擊”都“應視為對全體美洲國家的武裝攻擊”,締約國各國應採取“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措施,抗拒侵略者,並相互援助;(2)美洲任何一國當“遭受到非武裝攻擊的侵略”、或遭受到其他“威脅”時,締約各國應立即商定“共同防禦”及“所應採取的措施”,實行“共同防禦”的條約所指地區包括美國和整個拉美地區以及加拿大、格陵蘭、南極地帶、北冰洋、太平洋和大西洋,面積總計達1億多平方公里;(3)美洲國家間應協商解決彼此間的衝突和矛盾。鑒於該條約的性質及內容,美國曾利用該條約,對拉美國家進行侵略,干涉和控制。1975年7月,拉美國家在美洲國家會議特別會議上,緊密團結,以20:1的壓倒多數,通過了把拉美成員國的“經濟安全”列入該條約的決議,並對條約的表決制度等重大的原則問題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