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1948年5月2日美洲國家第九次國際會議通過,1948年,美洲國家在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舉行會議,正式宣告成立美洲國家組織,並通過了《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同時,鑒於美洲各國已將保護人類基本權利當作其主要目的,然而人的基本權利並非源於某人屬於某一國國民這一事實,而是基於人的人格屬性,並且人權的國際保護應成為發展中的美洲法律的主要目標,故會議通過了由美洲國家司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完成的這個宣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 1948年5月2日:美洲國家第九次國際會議通過
  • 1948年: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舉行會議
  • 宣告:正式宣告成立美洲國家組織
基本介紹,宣言內容,

基本介紹

宣言由序言和權利、義務兩章組成,總計38條。序言確認,在尊嚴和權利方面,人人生來自由和平等;每個人履行其義務,是一切人的權利的前提;權利和義務在人類的全部社會和政治活動中是相互關聯的;權利促進個人自由,義務則表達這種自由的尊嚴。

宣言內容

宣言宣布,美洲國家應保障個人的下列權利: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法律面前平等權,無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區別;宗教自由和信仰權;言論表達和傳播思想權(第1~4條);保護榮譽、個人聲譽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建立家庭權;保護母親和兒童權;居住和遷徙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權(第5~10條);人人享有在公共和社區財力許可的範圍內,通過衣食、住房和醫療保健等衛生及社會措施保持健康的權利;受教育權;文化福利權;工作及合理報酬權;閒暇及享受閒暇權;社會保險權(第11~16條)。宣言還宣布,人人享有公正審判權、國籍權、選舉和參加政府管理權、集會和結社自由權、財產權、申訴權、免遭任意逮捕權、正當法律程式權和避難權等(第18~27條)。同時,宣言強調,每個人的權利受他人權利、全體的安全以及大眾福利和民主進步的正當要求的限制(第28條)。宣言還明確規定了公民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承擔的義務。它們包括:社會義務;父母與子女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選舉的義務;守法的義務;為社區和國家服務的義務;按照個人自己的能力和現有條件,同國家和社區就社會保險和福利問題進行合作的義務;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克制在外國從事政治活動的義務(第29~38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