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32調查

美國232調查,指美國商務部根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 收錄在美國法典第19卷1862節:19 U.S.C. §1862)授權,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進行立案調查,並在立案之後27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美國總統在90天內做出是否對相關產品進口採取最終措施的決定。

2017年4月20日,應美國總統要求,美國商務部對進口鋼鐵產品啟動232調查。

2018年4月5日,中國就美國進口鋼鐵和鋁產品232措施,正式啟動爭端解決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232調查
  • 外文名:Section 232 Investigation
條款內容,條款實質,發展經過,

條款內容

1862條 國家安全保障措施
(a)如果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措施的減讓或取消會威脅到損害國家安全,則禁止做出這種減讓和取消。
如果總統裁定對任何產品進口關稅或進口限制措施的減讓或取消將威脅到損害國家安全,根據本部1821(a)節或1351節的規定,不能採取這種減讓或取消行動。
(b)商務部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家安全影響的裁定,向國防部和其他部門磋商,聽證會,國防要求評估,向總統報告,聯邦紀事公告,頒布規則。
(1)(A)應任何部門或機構負責人的要求或利害關係方申請,或商務部自己提議,商務部應立即發起適當的調查以確定所要求、申請或提議的進口產品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
(B)商務部按本節申請發起的任何調查應立即通知國防部。
(2)(A)商務部按本節規定開展的任何調查,應
(i)就發起的第(1)段下的任何調查所遇到的方法和政策問題諮詢國防部。
(ii)向其他美國聯邦合適的部門尋求信息、建議與諮詢。
(iii)如果可行且經過合理的通知,舉行公開聽證會或以其他方式向利害相關方提供陳述與調查相關的建議、提交相關信息的機會。
(B)應商務部部長要求,國防部長應向商務部部長提供按本節規定立案調查的任何產品的國防需求評估報告。
(3)(A)按第(1)段規定對任何產品的立案調查,商務部部長需要在立案之後270天內向總統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該進口產品以如此數量或在如此情形下進口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的調查結論,以及商務部根據調查結論採取或不採取本節項下行動的建議。如果商務部裁定該產品正在以如此數量或以如此情形進口到美國,並威脅到損害美國國家安全,則商務部部長應在給總統的報告中提出此項建議。
(B)商務部部長按(A)節規定提交報告的所有內容,除非報告包括機密信息或商業秘密,否則該報告均應通過《聯邦紀事》對外公告。
(4)商務部部長應制定為執行本節規定所需要的程式性規則。
(c)進口調整;總統作出決定;向國會報告;補充行動;聯邦紀事上公告
(1)(A)總統在收到商務部部長按本節b.3.A規定提交的該進口產品正在以如此數量或在如此情形下進口並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的調查報告時,
(i)應決定是否同意商務部的調查結論;
(ii)如果同意調查報告結論,總統應在其許可權內作出對該進口產品及相關產品採取措施的方式和期限,從而避免該進口威脅到損害國家安全。
(B)如果總統根據(A)節規定決定對進口產品和相關產品採取措施,則總統應該在採取(A)節措施的決定之日起15天內執行。
(2)在根據第(1)節的規定做出任何決定之日起30天內,總統應向國會提交書面陳述,該陳述應包括總統決定採取或不採取第(1)段項下措施的理由。該書面陳述應包含在第(e)節規定的公開報告中。
(3)(A)如果
(i)總統按照第(1)節規定採取的措施是對威脅損害國家安全的進口產品達成出口或進口限制協定。
(ii)或者
(I)總統依據(1)(A)規定做出採取措施的決定之日起180天之內,沒有達成上述協定。
(II)所達成的協定沒有得到執行或該協定無法有效消除產品進口對國家安全損害所造成的威脅。
則總統應該採取其認為為調整該產品進口所必須的其他額外措施,從而避免該產品進口對損害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總統依本款規定的理由而採取的本節規定的任何額外措施均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告。
(B)如果
(i)A節(i)和(ii)條款得到適用
(ii)總統按本節規定決定不採取額外措施,總統應當在《聯邦紀事》上公告該決定以及做出該決定的理由。
(d)國防需求的國內產量,國外競爭對國內產業經濟福利的影響。
為本節之目的,商務部部長和總統應按照國家安全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且不能忽略其他相關因素。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國防安全項目所需要的國內產量,為滿足該需求所需要的國內產業產能、現存的和預計可用的人力資源、產品、原材料、對國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供應和服務;對該產業及其配套供應和服務的增長需求,包括為確保該增長水平所需要的投資、開發和發展需求;進口產品數量、來源、特徵、用途對滿足國家安全需要的美國產業和產能的影響。為執行本節條款之目的,商務部長和總統在做出國內經濟的此等削弱是否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時,應深刻認識到國家經濟福利與國家安全的緊密聯繫,並考慮國外競爭對單個國內產業的影響,過度進口對國內產品替代所導致任何實質性失業、政府收入減少、投資和技術喪失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同時不能忽略其他任何影響因素。
(e)商務部部長報告
(1)商務部部長應本節(b)款之要求、申請或行動所做出的任何決定,應向國會提交報告並在《聯邦紀事》上公告。
(2)省略
(f)國會否決總統對石油及石化產品進口的調整措施,否決決議。
(1)如果國會根據第(2)款規定對相關措施作出否決決議,則總統根據本章(c)款規定對石油和石化產品進口所採取的調整措施應停止產生效力。
(2)(A)該否決決議條款由國會按下列規定行使
(i)作為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立法權實踐,且這也被認為是參議院和眾議院規則的一部分,但這隻有在做出案件否決決議已遵循該院程式才適用,且該程式只能在不一致的限度內替代其他規則。
(ii)在充分尊重兩院在任何時候修改規則(只要與該院的立法程式相關),以及以同樣方式在同樣限度內修改該院其他規則的憲法權利。
(B)為本款之目的,“否決決議”僅指兩院以下列文本形式作出聯合處置決議:“國會否決依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案》第232節對XX日XX號石油產品進口所採取的措施”。上述文本第一個空格應填寫為調整石油或石化產品進口而按(c)款授權發布的公告、行政令或其他決議的編號,第二個空格應填寫該決議做出的時間。
(C)(i)眾議院通過的所有否決決議應提交給籌款委員會,參議院通過的所有否決決議應提交給財經委員會。
(ii)參議院和眾議院不能對否決決議進行修改,也不能動議終止該條款,兩院首席議員也不能提議通過全體一致同意終止該條款效力。

條款實質

美國232措施名為維護“國家安全”,實為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美方一方面選擇性地排除部分國家和地區,另一方面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世貿成員實施了徵稅措施。美方的這種做法嚴重違反多邊貿易體制的非歧視原則,嚴重違反其在世貿組織項下的關稅減讓承諾和有關保障措施的規則和紀律,損害了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正當權益。

發展經過

2017年4月20日,應美國總統要求,美國商務部對進口鋼鐵產品啟動232調查。
2018年3月8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公告,對進口鋼鐵產品徵收25%的關稅,對進口鋁產品徵收10%的關稅,已於3月23日正式生效。
2018後4月5日,中國就美國進口鋼鐵和鋁產品232措施,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項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請求,正式啟動爭端解決程式。
2018年5月,美國總統特朗普在指示美國商務部對進口汽車及零配件展開“232調查”,以確定相關進口是否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2018年7月19日,美國商務部就對進口汽車及零配件進行的“232調查”舉行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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