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機構改革、復甦和實施法案是於1989年頒布,旨在拯救儲貸業的法律檔案。
主要內容為: 加強存款保險的作用,對資本不足的金融機構的運作加以限制;建立清算信託公司加以融資並處理破產申請,在財政部內建立儲蓄機構監督署,代替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 規定儲貸協會資本比例應提高,與國民銀行同等,而且應反映其利率風險; 對儲貸協會的非法活動可以提出民事和刑事訴訟; 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從事證券包銷和保險業務; 針對儲貸協會危機,縮減了儲貸協會的貸款權力,要求它們集中於傳統的貸款範圍,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