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儲貸業危機及改革方案

美國儲貸業危機及改革方案是在大蕭條以前,儲貸協會是一種小規模、地方性的互助協會。30年代的金融業危機給美國經濟以巨大的衝擊,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性與競爭性的選擇中,政府開始格外注重安全性,隨著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的實施,儲貸業的經營範圍被局限為吸收短期儲蓄存款和提供長期固定利率貸款。這種業務範圍的單調性使儲貸業本身存在著不穩定性。只有當利率長期較穩定地處於低水平,從而使儲貸業的資產收益率高於資金成本時,這種危機才能避免。同時為保證儲貸業的安全性,美國國會於1934年通過了《國民住房法案》,決定建立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其主要職能是對儲貸協會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並接受儲貸機構的保險。

20世紀50~70年代中期,由於利率長期處於較低水平和政府有利於儲貸業法令的實施,儲貸業基本上能夠正常運營。然而至70年代後期,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美聯儲開始進行貨幣供應量的管理,這使市場利率水平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導致了儲貸業的第一次大規模危機。大批儲貨機構失去了清償力,1981年占儲貸業資產92%的儲蓄機構宣布虧損,儲蓄業損失達88億美元;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迅猛發展造成了儲貸業嚴重的“脫媒” 現象,在1981~1982年間的6個季度里,從儲貸機構提取的存款比新的存款多出340億美元以上。面對儲貸業的嚴重危機,貨幣管理當局於80年代初做出了自30年代以來最大的金融改革。一是放鬆對儲貸業資產和負債結構的管制,允許提供貨幣市場賬戶和超級可轉讓提款單賬戶。二是放鬆對儲貸業安全性和穩定性的管制,具體內容為: 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採用新的 “管理會計原則”來代替以前使用的 “一般會計原則”,前者在確定儲貸機構收入和資產時較後者寬鬆得多,使以兩種不同方式計算的資產淨值相差甚大; 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又將資本與資產的比例由5%降至3%。上述規定的實施旨在使儲貸業適應市場條件的變化,走出危機,結果是儲貸機構又重新獲得了失去的存款,1982年的市場利率下降,使儲貸業的資產收益明顯高於資金成本; 新的會計準則的實施使第一次危機被人為降低,但是儲貸機構已喪失了的清償力並沒有改變,這一系列改革法案實施的本身就醞釀著第二次更大的危機。放鬆對儲貸機構的業務管制,從而使儲貸業面臨商業銀行的激烈競爭,同時儲貸業涉足這些陌生的業務領域往往因經驗不足而造成投資損失; 降低儲貸機構資本/資產的比例要求和儲蓄貸款保險加劇了投機行為。因而當80年代中後期市場利率再度攀升時,又釀成了儲貸業更大的危機: 1983~1989年,每年失去清償力的儲蓄機構在500家以上,總資產超過2300億美元,所需基金也越來越多,這遠超過了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220億美元的儲備。針對此次大危機,美國總統布希簽訂了 《金融機構改革、復甦和實施法案》,目的是要徹底拯救儲貸業,避免類似危機的重演。其主要內容: ①撤銷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創立財政部所屬的儲蓄協會監督辦公室來取代它的監督職能。撤銷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其職能劃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設立新的信貸支持公司來處理1989年1月後處於破產狀態的儲蓄機構。②到1999年共動用1660億美元來處理這次危機。③儲貸機構的資本/資產比例必須達到1.5%,到1995年達3%。④儲貸機構的存款保險由每100美元20.8美分提高到23美分。上述改革方案的實施,基本保證了這次儲貸業危機的解決,然而在調整儲貸機構資產與負債結構比例與準則方面卻走了回頭路,而且資本/資產比例要求太低,從而不能有效防範 “道德風險”,因而並未能從根本上消除儲貸業的再度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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