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台灣關係法

美國與台灣關係法是1979年3月28、 29日,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分別正式通過,4月10日由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的美國與台灣關係的立法議案。此法的內容嚴重違背了中美建交協定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露骨地干涉中國內政。列有“保證台灣安全”的條款,“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和安全的威脅”,美國的政策是“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要“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控制形式的能力”。

此法還特別規定了美國要繼續向台灣提供所謂“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規定美台之間互設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享有“特權和豁免”,這實際上把台灣看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美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又制定違反建交原則的《與台灣關係法》,實質是在搞“兩個中國”。中國外交部就此照會美國,正式表明中國政府對此法案生效表示遺憾,要求美國政府切實遵守雙方建交協定的原則,不要做損害兩國關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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