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是1961年8月12日建立的作物聯邦政府實施各項海運法的執行機構。該委員會的執法依據主要是《1916年海運法》、《1933年沿海航運法》、《海商法》等。

其主要任務是:(1)管理美國沿海貿易、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的水上運輸費用和業務; (2)管理海洋運輸以及提供碼頭裝卸設施的公司的業務; (3)批准、否決、取締或修改美國對外貿易和國內沿海貿易中水上承運(船舶公司)之間的契約、協定及其所採用的運費率制度; (4) 制定規章條例對付由於外國法律或是掛外國旗幟船舶的競爭所造成的不利於美國海運業的情況; (5)聽取對各種違反海運法行為的控告,研究其是否違法;(6)要求停泊在美國港口的載有50名以上旅客的美國或外國船舶,在發生事故或停船延誤時,對旅客給予經濟補償; (7) 出版年度報告。該委員會有委員5人,須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其中一人由總統指定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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