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編纂法典運動

美國編纂法典運動,美國很早就接受了英國的普通法,以判例法為主,制定法居於次要地位,尤其很少編纂歐洲大陸國家那樣的法典。對於判例法的規則不夠明確、體系缺乏系統等缺陷早就有人提出批評,並有人建議編纂法典。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逐漸形成編纂法典運動。首先開始於紐約,在D.菲爾德的倡導和主持下,紐約州相繼頒布5部法典(參見“菲爾德”)。其中一些影響很大,被許多州採用。1858年,喬治亞州成立了專門委員會,計畫編纂一部把所有法律規則都包括在內的大型法典。這部法典包括4部分:州的政治和公共組織、民事法律、訴訟法律和刑事法律,全文多達4700條,該州1860年採用了這部法典。這部法典對於使美國法趨於系統化,特別是對於美國法律的統一,具有重要影響。但隨著普通法在美國地位的穩定,這一運動到內戰結束時已經基本結束,但卻為美國後來的法律統一運動鋪設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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