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

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

美國協調水和有關土地資源規劃,最佳化開發國家自然資源的法律。《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是美國國會於1965年通過,曾於1971年進行修正,由標題、政策上的說明、對現行法律的影響、水資源理事會、河流流域委員會、給各州綜合規劃以財政補助的授權和其他,共7個部分26節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
  • 外文名:US Act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法規簡介,主要內容,

法規簡介

美國協調水和有關土地資源規劃,最佳化開發國家自然資源的法律。《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是美國國會於1965年通過,曾於1971年進行修正,由標題、政策上的說明、對現行法律的影響、水資源理事會、河流流域委員會、給各州綜合規劃以財政補助的授權和其他,共7個部分26節組成。

主要內容

法規確認,通過協作促進水及其有關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不影響各級政府在水資源開發及管理方面的許可權、責任或權利,也不代替或修正州際間及州與聯邦之間的有關協定,只對編制或檢查區域或流域的綜合開發水資源規劃、確定和評價國家水土資源規劃或條款、以及依照本法規建立的機構有效。
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
法規確定的水資源理事會成員包括內政部長、農業部長、陸軍部長、商務部長、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長、運輸部長、環境保護局負責人、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主席,理事會主席由總統任命。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兩年對水資源供需關係做出評價;不間斷地研究地區或河流流域規劃和較大地區的需水計畫間的關係,協調水資源與有關土地資源的政策和;聯邦有關機構的計畫,並向總統提出建議;為參與編制地區或河流流域綜合規劃、評價聯邦水資源計畫和有關土地資源計畫的單位制定原則、標準和程式。理事會審查各地區級河流流域水資源規劃,將意見和建議聯通規劃一併提交總統審查後送國會審議。
法規還確定河流流域委員會的職責:協調聯邦與州、州與州、地方政府與非政府機構間的規劃;編制或更新各級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的水資源開發和有關土地的規劃;收集分析基本資料並提出建設開發程式的建議,促進並進行水資源和土地資源問題的研究;負責向水資源理事會提交地區、流域或幾個流域的水資源和有關土地資源開發的規劃或規劃要點,並請求審議。各河流流域委員會主席由總統任命,並在流域的有關州中選一名副主席。
法規還確定,授權水資源理事會對各州水資源綜合規劃工作給以財政補助,水資源理事會負責審議資金的分配原則和各州水資源工作計畫,以及有關的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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