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通信法

美國新通信法

隨著傳播新技術的發展,1934年《通信法》的一些限制已經不利於傳播業整體的發展,於是1996年美國議會通過了新的通信法案,新的調整主要有:第一,廢除一家公司最多擁有12家電視台的規定,允許在50個最大的市場上同時擁有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第二,廢除一個公司對全國範圍內廣播電視所有權的限制;第三,撤銷對有線電視的收費限額;第四;允許電話公司和有線電視台之間相互進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新通信法
  • 時間:1996年
  • 國籍:美國
  • 調整:廢除公司對全國廣播所有權的限制
制定背景,生效日期,

制定背景

1927年美國議會制定《廣播法》並成立聯邦廣播委員會,1934年議會通過更完善的《通信法》,並將廣播委員會改組為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通信法》的要點有三:第一,宣布美國領空的所有頻道永遠屬於全體國民;第二,頻道的使用首先考慮公共利益;第三,頻道使用權的授予,通行便利與需要的原則。
美國沒有政府建立的對內廣播電視台,有少量民營的公共廣播電視台。唯一直接由政府控制的是對外廣播電台美國之音(VOA),隸屬於美國新聞署。在反法西斯的背景下,1942年2月24日美國之音首次對外播音,使用的語言是德語。以後陸續增加到使用44種語言(1996年)對外廣播。

生效日期

1967年11月,美國《公共廣播法》生效。1968年3月,根據這一法律建立了公共廣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casting, CPB),這是全國性的非營利公共廣播電視管理機構,下設全國公共廣播網、公共電視網(Public Broadcasting Services, PBS)兩個機構。美國的公共廣播電視台指的是各種用於教育的台、非盈利的公共團體辦的台,其中廣播電台1570家,電視台36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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