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是2013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書名: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
- 作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10月
- 頁數:475 頁
- 定價:1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4996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CommodityExchangeAct,CEA)是美國期貨市場最基本的法律規範,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制定相關規章(CFTCRegulations)的法律基礎。CEA規範了期貨市場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交易設施、結算系統、市場參與者和市場專業人士在內的所有主體的行為,以及相關的投資工具,其目的是通過建立高效的法律體系,威懾和防範市場價格操縱或任何擾亂市場誠信的行為,確保財務完整性並避免系統性風險,保護所有市場參與者免受欺詐或其他不良行為或濫用客戶資產行為的影響,促進負責任的創新和交易戀拘舟所之間、其他市場之間和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公共利益。
作者簡介
總譯校:
吳志攀,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法律總顧問,兼任北京大學亞太研究院院長、北京大詢烏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員。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美國艾森豪基金會學者。出版《金融法概論》、《國際金融法》等十餘部專著。
審校人員:
彭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博士。
翁小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研究員、美國旬檔悼耶魯大學公司法研究中心冠名研究員(2011~2012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公司與證券法律博士。
翻譯人員:
瞿乃明,法國巴黎高等翻譯學校翻譯學碩士、法國巴黎第九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碩士、台灣大學經濟學學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總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國證監會2011年年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法規彙編》、《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艾飛,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2007年通過中國司法考試,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質量經理。主要翻付蒸罪譯作品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周舒誕,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J.D.)、上海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翻譯學碩士、中山大學中文系中國語言文學學士,現任國際律師事務所倫敦總部美國稅法律師。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
劉寧,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和美國弗龍朽艱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聯合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現任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各類中國及美國有關公司併購、股份轉讓、中國外商投資、中國境外投資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等方面的法律業務。
董雷召,天津外國語大學英美文學學士,南開大學法律碩士,2005年通過中國司法考試,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專職譯者。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圖書目錄
第1條 簡稱
第1a條 定義
第1b條 財政部部長授予外匯互換和外匯遠期豁免於“互換”定義時的要求
第2條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承擔的責任;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州際商業交易
第3條 認定及宗旨
第4條 對期貨交易和外國交易的監管
第4a條 過度投機
第4b條 旨在進行欺詐或誤導的契約
第4b一1條 執法權
第4c條 禁止的交易
第4d條 禁止未註冊的期貨經紀商或介紹經紀商進行交易;處理客戶收入時的應盡義務;避免重複監管的規則
第4e條 禁止未註冊的場內交易商或經紀商進行交易
第4f條 註冊和財務要求;風險評估
第49條 報告和記錄保存
第4h條 禁止謊稱為註冊實體會員
第4i條 對達到或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進行報告;賬簿和記錄;現貨交易和受控交易
第4條 限制在指定契約市場和註冊衍生品交易執行設施對證券期貨產品進行雙重交易
第4k條 期貨經紀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顧問的業務相關人的註冊;失格披露要求;業務相關人的豁免
第41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照驗料朽國會認定
第4m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對郵件或其他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的使用;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4n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註冊;申請;到期定龍霉芝和續展;記錄保存和報告;披露;對賬單
……
圖書目錄
第1條 簡稱
第1a條 定義
第1b條 財政部部長授予外匯互換和外匯遠期豁免於“互換”定義時的要求
第2條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承擔的責任;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州際商業交易
第3條 認定及宗旨
第4條 對期貨交易和外國交易的監管
第4a條 過度投機
第4b條 旨在進行欺詐或誤導的契約
第4b一1條 執法權
第4c條 禁止的交易
第4d條 禁止未註冊的期貨經紀商或介紹經紀商進行交易;處理客戶收入時的應盡義務;避免重複監管的規則
第4e條 禁止未註冊的場內交易商或經紀商進行交易
第4f條 註冊和財務要求;風險評估
第49條 報告和記錄保存
第4h條 禁止謊稱為註冊實體會員
第4i條 對達到或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進行報告;賬簿和記錄;現貨交易和受控交易
第4條 限制在指定契約市場和註冊衍生品交易執行設施對證券期貨產品進行雙重交易
第4k條 期貨經紀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顧問的業務相關人的註冊;失格披露要求;業務相關人的豁免
第41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國會認定
第4m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對郵件或其他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的使用;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4n條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註冊;申請;到期和續展;記錄保存和報告;披露;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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