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墨西哥關於科羅拉多河含鹽量問題的協定是由墨西哥,美國在1965年03月22日,於墨西哥奇瓦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65年03月22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墨西哥奇瓦瓦
美國和墨西哥國際邊界和水委員會第218次會議記錄:關於科羅拉多河含鹽量問題的建議
(1965年3月22日訂於墨西哥奇瓦瓦)
1965年3月22日,委員會在墨西哥奇瓦瓦會晤,根據接到的兩國政府指示,研究對流至墨西哥的科羅拉多(Colorado)河水體含鹽量問題達成一項永久和最後的解決辦法,這是1962年3月16日和6月30日以及1964年2月22日的總統公報中所期待的。
委員會回顧了兩國政府迄今為止已採取的臨時緩解科羅拉多河下游水體含鹽量問題的措施,並且注意到來自威爾頓--莫霍克(WelltonMohawk)灌區排水中的含鹽量已經降低,預計情況還會進一步好轉。
委員會以兩國政府所作的科學研究和工程研究為基礎,通過下述議案,待兩國政府批准。具體建議如下:
1.由美國出資沿科羅拉多河左岸到莫雷洛斯(Morelos)壩下游處擴建一條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渠道,流量為10m3/s,並在該擴建渠道莫雷洛斯壩與阿拉斯(Araz)排水渠出口之間修建一座節制閘,可使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出水在莫雷洛斯壩的上游或下游某處排入科羅拉多河河床。
2.委員會允許工程施工,要求擴建渠道經過莫雷洛斯壩。
3.第一條中提出的擴建渠道和節制閘應由美國出資運行和維護,把所有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泄水排入莫雷洛斯壩下游,除了應墨西哥書面要求的時間和流量排在壩上游的泄水以外。
4.在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內以及遵守第二條的限制條件,委員會把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作為1944年2月3日水條約第十條中規定的一部分,條件是:(a)在墨西哥要求冬季最小輸水流量為25.5m3/s的時間內,美國應控制到達科羅拉多河邊境段的水量,不包括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在要求最小流量的每個冬季所有時間內,科羅拉多河流量應不低於22.7m3/s,平均流量不低於25.5m3/s,平均流量的計算不考慮超過28.3m3/S的情況;(b)所指冬季從每年的10月1日到第二年的2月份。
5.在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內,墨西哥要求在冬季的大部分時間內,不少於90天,科羅拉多河的最小輸水流量為25.5m3/s。
6.抽取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從莫雷洛斯壩上游流入墨西哥,應儘可能與墨西哥安排在北部邊界的輸水相協調以減少輸水中的含鹽量。在10月1日到第二年2月10日這段時間內,美國儘可能以最大流量從灌區內眾多的鹹水井中抽水,但不能超過10m3/s;而在其它時間內,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所有排出水應排向莫雷洛斯壩下游。
7.美國應力爭作出安排,允許從尤馬縣用水者協會的污水道間歇排水到莫雷洛斯壩下游的科羅拉多河河床,如果必要的話,由美國出資進行工程的施工和運行,使水可在亞利桑那州的聖路易斯和索諾拉州的聖路易斯附近流入墨西哥。墨西哥支付使這些水量能夠在靠近亞利桑那州的聖路易斯和索諾拉州的聖路易斯的輸水點流入墨西哥所增加的抽水費用。
8.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為5年,從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輸水渠道擴建工程運行之日算起;在這期間,由委員會檢查產生問題的情況,考慮到兩國政府表達的為獲得一個永久和最後的解決辦法的目標,在適當的時候,建議是否在期滿後通過一份新的會議記錄。
9.以美國國會撥款履行本會議記錄為條件,本會議記錄所期待的由美國建設的工程,於1965年10月1日完工並投入運行。
10.本會議記錄由兩國政府逐一審定通過。
11.根據1944年2月3日的水條約和法律總則,本會議記錄各條款不構成影響任一國權利的任何先例,認可或承諾。
美國和墨西哥國際邊界和水委員會第242次會議記錄:永久和最後解決科羅拉多河含鹽量的國際問題
(1973年8月30日訂於墨西哥)
根據兩國委員接到的本國政府的指示,委員會於1973年8月30日在墨西哥外交部舉行會議,以便將尼克森總統特別代表赫博特•布隆威爾大使和墨西哥外交事務秘書埃米里奧•拉巴薩向兩國總統提出的共同建議載入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該建議作為一項永久和最後解決科羅拉多河含鹽量的國際問題的辦法,是由他們和他們的技術和法律顧問根據尼克森總統和埃切維里亞總統1972年6月17日的聯合公報,在1973年6月至8月舉行的會談的結果,建議已由兩國總統同意。
為此,委員會提出下列議案交兩國政府批准:
1.根據1944年條約規定,保證每年向墨西哥提供科羅拉多河水量150萬英畝-英尺(1850234000m3)。
(1)美國將採取措施保證在不早於1974年1月1日、不遲於7月1日期間,引至墨西哥莫雷洛斯(Morelos)壩上游約136萬英畝-英尺(1677545000m3)的水,年平均含鹽量按美國的計算法不超過流至英皮里爾(Imperial)壩處的科羅拉多河水年平均含鹽量的115ppm±30ppm(按墨西哥的計算法為121ppm±30ppm)。雙方達成諒解,凡根據1944年條約通過全美灌渠引至墨西哥的水將作為引至莫雷洛斯壩上游的水量用於計算含鹽量。
(2)美國將繼續每年沿聖路易斯(SanLuis)處的陸地邊界和莫雷洛斯壩下游的科羅拉多河邊界河段引水14萬英畝-英尺(172689000m3),含鹽量基本上與此處慣常的引水相同。
(3)如果第(2)款規定的引水量減少時,應在第(1)款的引水量中增加等量的水量。
(4)在上述地點規定的引水量如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經過委員會同意。
(5)實施本條第(1)款的措施取決於第十條中批准必要的工程。
2.第241號會議記錄的有效期將在本記錄批准後終止。從1973年9月1日起直到第1條第1款開始生效,美國從莫雷洛斯項下游將威爾頓--莫霍克(Wellton-Mohawk)灌區的泄水排入科羅拉多河,年排水量為118000英畝-英尺(145551000m3),以代替從莫雷洛斯壩上游排入科羅拉多河的其它等量的水。根據1972年6月17日聯合公報中埃切維里亞總統的決定,美國從莫雷洛斯壩將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泄水排入下游科羅拉多河,這部分泄水不作為上面規定的排水量的一部分,並達成諒解,這剩餘部分水量不用替代水量。委員會繼續將莫雷洛斯壩下游的排水量計入1944年2月3日水條約第10條規定的排水量的一部分。
3.作為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措施的一部分,美國將在其境內延長混凝土襯砌的威爾頓--莫霍克旁側排水渠,從莫雷洛斯壩到亞利桑那-索諾拉國際邊界線,並對美國境內的威爾頓--莫霍克旁側排水渠負責運用和維護。
4.為完成第三條所述的排水渠,墨西哥將通過委員會,由美國出資,建設、運用和維護從亞利桑那-索諾拉(Arizona-Sonora)國際邊界線到聖克拉拉(SantaClara)沼澤的旁側混凝土襯砌排水渠,過水能力為每秒353立方英尺(10m3)。墨西哥將允許美國利用這個排水渠將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全部或部分泄水、美國為執行本會議記錄的決議進行脫鹽產生的鹽水、以及墨西哥同意接受的其他鹽水經這條排水渠排入聖克拉拉沼澤。排入該排水渠中的水不得含有放射性物質或核廢棄物,美國不得以該排水渠的存在而取得航行權或地役權,或者其他法律權利,本條明文規定者除外。
5.在美國政府和墨西哥政府對邊境地區的地下水簽訂一項全面協定以前,每一國在聖路易斯附近亞利桑那-索諾拉邊界線內5英里(8km)境內範圍,抽地下水量每年不得超過16萬英畝-英尺(197358000m3)。
6.為避免今後發生問題,美國和墨西哥在本國境內邊界地區開發任何新的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或對現有開發狀況作重大改變,而可能對另一國家造成不利影響時,雙方應先相互進行協商。
7.美國將支持墨西哥為改善和恢復墨西卡利(Mexicali)谷地獲得條件優惠的資金所作的努力。美國還將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提供無償援助,專用於墨西哥同含鹽量問題有關的墨西卡利谷地恢復計畫,包括排水瓦管。為實現上述目的,兩國將儘快舉行會談。
8.美國和墨西哥認為本決議中採取的措施和達成的諒解,是1972年6月17日尼克森總統和埃切維里亞總統的聯合公報中所指的永久和最後解決含鹽量的問題。
9.為實施本決議所需要採取的措施應在儘可能早的時間裡執行和完成。
10.本會議記錄應由兩國政府通過換文明示批准,批准後即生效。有關工程建設和其他措施實施的規定則需要美國提供資金,將立即提出該項資金要求,在美國國會批准上述資金並由美國通知墨西哥後有關規定開始生效。
(1965年3月22日訂於墨西哥奇瓦瓦)
1965年3月22日,委員會在墨西哥奇瓦瓦會晤,根據接到的兩國政府指示,研究對流至墨西哥的科羅拉多(Colorado)河水體含鹽量問題達成一項永久和最後的解決辦法,這是1962年3月16日和6月30日以及1964年2月22日的總統公報中所期待的。
委員會回顧了兩國政府迄今為止已採取的臨時緩解科羅拉多河下游水體含鹽量問題的措施,並且注意到來自威爾頓--莫霍克(WelltonMohawk)灌區排水中的含鹽量已經降低,預計情況還會進一步好轉。
委員會以兩國政府所作的科學研究和工程研究為基礎,通過下述議案,待兩國政府批准。具體建議如下:
1.由美國出資沿科羅拉多河左岸到莫雷洛斯(Morelos)壩下游處擴建一條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渠道,流量為10m3/s,並在該擴建渠道莫雷洛斯壩與阿拉斯(Araz)排水渠出口之間修建一座節制閘,可使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出水在莫雷洛斯壩的上游或下游某處排入科羅拉多河河床。
2.委員會允許工程施工,要求擴建渠道經過莫雷洛斯壩。
3.第一條中提出的擴建渠道和節制閘應由美國出資運行和維護,把所有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泄水排入莫雷洛斯壩下游,除了應墨西哥書面要求的時間和流量排在壩上游的泄水以外。
4.在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內以及遵守第二條的限制條件,委員會把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作為1944年2月3日水條約第十條中規定的一部分,條件是:(a)在墨西哥要求冬季最小輸水流量為25.5m3/s的時間內,美國應控制到達科羅拉多河邊境段的水量,不包括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在要求最小流量的每個冬季所有時間內,科羅拉多河流量應不低於22.7m3/s,平均流量不低於25.5m3/s,平均流量的計算不考慮超過28.3m3/S的情況;(b)所指冬季從每年的10月1日到第二年的2月份。
5.在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內,墨西哥要求在冬季的大部分時間內,不少於90天,科羅拉多河的最小輸水流量為25.5m3/s。
6.抽取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從莫雷洛斯壩上游流入墨西哥,應儘可能與墨西哥安排在北部邊界的輸水相協調以減少輸水中的含鹽量。在10月1日到第二年2月10日這段時間內,美國儘可能以最大流量從灌區內眾多的鹹水井中抽水,但不能超過10m3/s;而在其它時間內,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所有排出水應排向莫雷洛斯壩下游。
7.美國應力爭作出安排,允許從尤馬縣用水者協會的污水道間歇排水到莫雷洛斯壩下游的科羅拉多河河床,如果必要的話,由美國出資進行工程的施工和運行,使水可在亞利桑那州的聖路易斯和索諾拉州的聖路易斯附近流入墨西哥。墨西哥支付使這些水量能夠在靠近亞利桑那州的聖路易斯和索諾拉州的聖路易斯的輸水點流入墨西哥所增加的抽水費用。
8.本會議記錄的有效期限為5年,從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排水輸水渠道擴建工程運行之日算起;在這期間,由委員會檢查產生問題的情況,考慮到兩國政府表達的為獲得一個永久和最後的解決辦法的目標,在適當的時候,建議是否在期滿後通過一份新的會議記錄。
9.以美國國會撥款履行本會議記錄為條件,本會議記錄所期待的由美國建設的工程,於1965年10月1日完工並投入運行。
10.本會議記錄由兩國政府逐一審定通過。
11.根據1944年2月3日的水條約和法律總則,本會議記錄各條款不構成影響任一國權利的任何先例,認可或承諾。
美國和墨西哥國際邊界和水委員會第242次會議記錄:永久和最後解決科羅拉多河含鹽量的國際問題
(1973年8月30日訂於墨西哥)
根據兩國委員接到的本國政府的指示,委員會於1973年8月30日在墨西哥外交部舉行會議,以便將尼克森總統特別代表赫博特•布隆威爾大使和墨西哥外交事務秘書埃米里奧•拉巴薩向兩國總統提出的共同建議載入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該建議作為一項永久和最後解決科羅拉多河含鹽量的國際問題的辦法,是由他們和他們的技術和法律顧問根據尼克森總統和埃切維里亞總統1972年6月17日的聯合公報,在1973年6月至8月舉行的會談的結果,建議已由兩國總統同意。
為此,委員會提出下列議案交兩國政府批准:
1.根據1944年條約規定,保證每年向墨西哥提供科羅拉多河水量150萬英畝-英尺(1850234000m3)。
(1)美國將採取措施保證在不早於1974年1月1日、不遲於7月1日期間,引至墨西哥莫雷洛斯(Morelos)壩上游約136萬英畝-英尺(1677545000m3)的水,年平均含鹽量按美國的計算法不超過流至英皮里爾(Imperial)壩處的科羅拉多河水年平均含鹽量的115ppm±30ppm(按墨西哥的計算法為121ppm±30ppm)。雙方達成諒解,凡根據1944年條約通過全美灌渠引至墨西哥的水將作為引至莫雷洛斯壩上游的水量用於計算含鹽量。
(2)美國將繼續每年沿聖路易斯(SanLuis)處的陸地邊界和莫雷洛斯壩下游的科羅拉多河邊界河段引水14萬英畝-英尺(172689000m3),含鹽量基本上與此處慣常的引水相同。
(3)如果第(2)款規定的引水量減少時,應在第(1)款的引水量中增加等量的水量。
(4)在上述地點規定的引水量如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經過委員會同意。
(5)實施本條第(1)款的措施取決於第十條中批准必要的工程。
2.第241號會議記錄的有效期將在本記錄批准後終止。從1973年9月1日起直到第1條第1款開始生效,美國從莫雷洛斯項下游將威爾頓--莫霍克(Wellton-Mohawk)灌區的泄水排入科羅拉多河,年排水量為118000英畝-英尺(145551000m3),以代替從莫雷洛斯壩上游排入科羅拉多河的其它等量的水。根據1972年6月17日聯合公報中埃切維里亞總統的決定,美國從莫雷洛斯壩將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泄水排入下游科羅拉多河,這部分泄水不作為上面規定的排水量的一部分,並達成諒解,這剩餘部分水量不用替代水量。委員會繼續將莫雷洛斯壩下游的排水量計入1944年2月3日水條約第10條規定的排水量的一部分。
3.作為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措施的一部分,美國將在其境內延長混凝土襯砌的威爾頓--莫霍克旁側排水渠,從莫雷洛斯壩到亞利桑那-索諾拉國際邊界線,並對美國境內的威爾頓--莫霍克旁側排水渠負責運用和維護。
4.為完成第三條所述的排水渠,墨西哥將通過委員會,由美國出資,建設、運用和維護從亞利桑那-索諾拉(Arizona-Sonora)國際邊界線到聖克拉拉(SantaClara)沼澤的旁側混凝土襯砌排水渠,過水能力為每秒353立方英尺(10m3)。墨西哥將允許美國利用這個排水渠將威爾頓--莫霍克灌區的全部或部分泄水、美國為執行本會議記錄的決議進行脫鹽產生的鹽水、以及墨西哥同意接受的其他鹽水經這條排水渠排入聖克拉拉沼澤。排入該排水渠中的水不得含有放射性物質或核廢棄物,美國不得以該排水渠的存在而取得航行權或地役權,或者其他法律權利,本條明文規定者除外。
5.在美國政府和墨西哥政府對邊境地區的地下水簽訂一項全面協定以前,每一國在聖路易斯附近亞利桑那-索諾拉邊界線內5英里(8km)境內範圍,抽地下水量每年不得超過16萬英畝-英尺(197358000m3)。
6.為避免今後發生問題,美國和墨西哥在本國境內邊界地區開發任何新的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或對現有開發狀況作重大改變,而可能對另一國家造成不利影響時,雙方應先相互進行協商。
7.美國將支持墨西哥為改善和恢復墨西卡利(Mexicali)谷地獲得條件優惠的資金所作的努力。美國還將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提供無償援助,專用於墨西哥同含鹽量問題有關的墨西卡利谷地恢復計畫,包括排水瓦管。為實現上述目的,兩國將儘快舉行會談。
8.美國和墨西哥認為本決議中採取的措施和達成的諒解,是1972年6月17日尼克森總統和埃切維里亞總統的聯合公報中所指的永久和最後解決含鹽量的問題。
9.為實施本決議所需要採取的措施應在儘可能早的時間裡執行和完成。
10.本會議記錄應由兩國政府通過換文明示批准,批准後即生效。有關工程建設和其他措施實施的規定則需要美國提供資金,將立即提出該項資金要求,在美國國會批准上述資金並由美國通知墨西哥後有關規定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