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墨西哥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是由墨西哥,美國在1848年02月02日,於瓜達盧佩——伊達爾戈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48年02月02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瓜達盧佩——伊達爾戈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公告
美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已於1848年2月2日在瓜達盧佩-伊達爾戈市訂立和簽署,該條約經美國參議院修訂,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全文如下:
以萬能上帝的名義。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為結束兩個合眾國之間不倖存在的戰爭災難,並為在牢固基礎上建立和平和友誼關係的真誠願望所鼓舞,這種關係將為雙方公民帶來相互利益,並保證兩國人民在協調、和諧和互相信任的氣氛中作為友好鄰居而生活;雙方為此目的分別任命了它們的全權代表(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他們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在萬能上帝和平的創造者的保護下,已安排、議定和簽訂下列各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
第一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之間,及其各自國家、領土、城市、市鎮和人民(無例外地包括所有地方或人們)之間,應有牢固和普遍和平。第二條
本協定一經簽訂,應立即由美國軍隊總司令任命的專員一人或數人和墨西哥政府任命的專員一人或數人簽訂一項專約,其目的在於暫時停止敵對行動,並在上述軍隊所占領的地方,重建法律秩序,至於政治、行政和司法機構,應待軍事占領情況允許時設立。第三條
本條約一經美國政府批准,應即下令給其陸海軍司令,要求後者(如果本條約已經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批准,並互換了批准書)立即停止對墨西哥任何港口的封鎖;並要求前者(根據同樣條件)儘早開始撤出當時在墨西哥合眾國內的所有美國軍隊,撤到兩國共同協定的地點,這些地點距海港不超過30里格。從該共和國境內撤退應儘快完成;墨西哥有義務提供它掌握的一切便利,以便對軍隊在行軍時和在新駐地給予同樣方便,並促進他們和居民之間的良好諒解。同樣應向美國軍隊占領的一切港口的海關負責人發出命令,要求他們(根據同樣條件)交出其占有的海關,連同所有債券和未到期的進出口稅債據,由墨西哥政府授權的人員接收。再者,應開列一份誠實和準確的賬單,表明美國當局自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批准本條約之日起和批准以後在這些海關或墨西哥其他地方所徵收的所有進出口稅的全部數額;還應開列一份徵收費用的賬單;並將只減去徵收費用的全部數額,在互換批准書後三個月內,在墨西哥城交給墨西哥政府。
美國軍隊根據上述規定從墨西哥合眾國首都的撤退,應在上述軍隊司令收到規定的命令後一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短的時間內完成。第四條
一經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美國軍隊在這次戰爭期間在下條所規定的墨西哥合眾國境界內取得或占領的一切城堡、要塞、領土、地方和財產,連同占領時在上述城堡和要塞中的並且在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正式批准本條約時仍然在其中的大炮、武器、戰爭設施、軍火和其他公共財產,一併歸還給合眾國。為此目的,一經簽署本條約,應立即給控制上述城堡和要塞的美國軍官發出命令,保證不拆除或毀壞任何上述大炮、武器、戰爭設施、軍火或其它公共財產。就歸還大炮、戰爭設施等而言,環繞墨西哥城的壕溝以內的墨西哥城,也包括在上述規定之內。
美國軍隊最後從墨西哥合眾國撤退應自上述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短的時間內完成;墨西哥政府保證如前條所規定,使用一切辦法為上述撤退提供便利、為軍隊提供方便,並促進他們和居民之間的良好諒解。
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及時批准本協定以使美國軍隊在壞天氣季節來臨前完成從墨西哥灣的墨西哥港口撤離,在此情況下,上述軍隊總司令和墨西哥政府應作出友好的安排,指令離港口不超過30里格的良好和適當的地點為上述未撤離軍隊的駐地,直到好天氣季節來臨。這裡所指的壞天氣季節的時間,應理解為從5月1日起到11月1日止。
雙方從陸上或海上所獲得戰俘,應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儘快交還。雙方還協定,如果任何墨西哥人現在在下條所規定的美國境界內為美國的野蠻部落所俘獲,美國政府將強使其釋放這些被俘的人,並使他們歸還給其本國。第五條
兩個合眾國之間的邊界線應自墨西哥灣面對格朗德河河口,也稱為北布拉沃河河口,或面對其最深支流的河口(如果它不止有一條直接流入海中的支流)離陸地三里格處開始;從該地起,上溯到該河的中央,如果有不止一條航道,則沿最深的航道,直到同新墨西哥南部邊界的交接點;從該交接點向西,沿新墨西哥整個南部邊界線(經過稱為帕索鎮的北面)到達西部的終點;從此往北,沿新墨西哥的西部邊界,直到同基拉河的第一條支流交接點(或如果不同該河的任何支流交接,則到上述邊界線離該支流最近的一點上,再以該點劃一直線直到同一支流);從此沿上述支流和上述河流的中間線,直到它流入科羅拉多河;再穿過科羅拉多河,沿著上、下加利福尼亞之間的分界線到太平洋。
本條所述的新墨西哥的南部和西部界線,是指稱為“墨西哥合眾國地圖”所劃定的界線,該地圖是“根據該合眾國國會的各個法案製成和確定的,並由最權威方面繪製成,修訂版,1847年紐約吉•迪斯滕內爾出版”。下列簽署的全權代表已在上述的一幅地圖上籤名蓋章,附在本條約之後。而且,為了排除實地探測劃分上、下加利福尼亞的界線的一切困難,雙方同意根據1782年西班牙艦隊第二領航員唐胡安•潘托哈對聖迭戈港繪製的平面圖,該圖曾刊印在1802年馬德里出版的供縱帆船蘇蒂爾號和墨西卡納號航行用的地圖上,該平面圖的副本一份已由各全權代表簽名蓋章,附在本條約之後。該界線應為一條直線,從同科羅拉多河相匯合的基拉河中間線上的一點起,到太平洋海岸距聖迭戈最南端1里格的正南面一點止。
為了在權威性的地圖上精確地標明邊界線,並在地面上設定界標,標明本條所述的兩個合眾國的界線,兩國政府將各派一名專員和一名測量員,他們應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一年期滿時在聖迭戈港會晤,並著手畫出和標明上述邊界直到北布拉沃河口的全部走向。他們應保持記錄並制定他們的工作計畫;他們協定的結果應視為本條約的一部分,並具有如同載入本條約的同樣效力。兩國政府對這些人員和他們各自的陪同人員所需要的事情(如果需要的話),應取得友好協定。
本條所確定的邊界線應為兩國政府中的每一國政府認真遵守,並不得加以改變,除非經兩國政府明白和自由地給予同意,而這種同意系由每一國政府遵照其憲法合法地作出。第六條
美國的船舶和公民,應可隨時自由和不受干擾地通過加利福尼亞灣和科羅拉多河和基拉河的匯合後的下游一帶,往返於美國在前條所確定的邊界線以北所擁有的地方;雙方諒解,這種通過是指在加利福尼亞灣和科羅拉多河航行,而不是在未經墨西哥政府明白表示同意的情況下經由陸地通行。
如果根據可能進行的調查,查明修建一條公路、運河或鐵路是可行的或有利的,而上述公路、運河或鐵路的一部分或全部穿越基拉河,或在該河右岸或左岸距離該河任一邊1里格的地方,則兩國政府應就其修建達成一項協定,以便使其得以平等地為兩國使用和為兩國的利益服務。第七條
基拉河和位於新墨西哥南部邊界以下的北布拉沃河部分,依照第五條的規定,以該河的中間線在兩合眾國之間分開,基拉河和在上述邊界以下的布拉沃河部分的航行,對兩國的船舶和公民都是自由的和共同享有的;未經另一方同意,每一方都不得建造可能全部或部分阻礙或干擾行使這種權利的任何工程;甚至採取為了有利於航行的新方法也是不許可的。也不得以任何名稱或名義,對航行的船舶或人員,或對載運的商品或物品課以任何稅捐或捐獻,除非在它們中的一方的河岸登入。如果為了使上述河流適於航行,或是維持河流的這種情況,徵收任何稅捐或捐獻是必需或有利的話,未經雙方政府同意,也不得徵收。
本條規定不得損害兩個合眾國在已確定的邊境內的領土權利。第八條
現在定居在以前屬於墨西哥而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將來是在美國的邊界以內的領土上的墨西哥人,應繼續自由地居住在現在所居住的地方,或隨時移居到墨西哥合眾國,他們可保有在上述領土上擁有的財產,或進行處理,並將其收入轉移到他們喜歡的任何地方,而不得因此課以任何捐獻、稅捐或費用。
願意繼續留居上述領土的人,可以保留墨西哥公民的名義和權利,或是取得美國公民的名義和權利。但他們有義務在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一年內作出選擇;
凡在一年期滿時仍居住在上述領土而未宣布願意保留墨西哥人身份的人,應被認為已選擇美國公民身份。
在上述領土上,現在屬於未在該地定居的墨西哥人的各種財產,應受到尊重,不得侵犯。現在的所有人及其繼承人和今後可能憑契約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墨西哥人,對其財產應享有同樣充分的保證,如同屬於美國公民所有一樣。第九條
依照上條規定居住在上述領土而不保持墨西哥合眾國公民身份的墨西哥人,應併入美國,並(由美國國會判定)準許他們在適當時候根據憲法原則享有美國公民的一切權利;並應同時維護和保護他們自由享受其自由權和財產,並保證他們不受限制地自由地從事其宗教活動。第十條
(已被撤消。--編者)第十一條
考慮到根據本條約將包括在美國境界內的一大部分領土,現在還被野蠻部落占據著,這些部落將處於美國政府的完全控制下,並且他們對墨西哥領土的入侵是極為有害的,雙方莊嚴地協定,一切這種入侵應由美國政府在任何必要時強制性地加以限制;如果不能加以防止,則應受到美國政府的懲罰,並應索取賠償--以同樣的方式和同樣的努力和精力來對待,如同在自己的領土上對自己的公民策劃或進行這種入侵那樣。
美國居民無論以何種藉口,收買或取得可能被居住在兩國中任何一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所俘獲的墨西哥人,或居住在墨西哥的任何外國人,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得購買或取得上述印第安人在墨西哥領土內偷得的馬、騾、家畜和任何種類的財產。
如果被印第安人在墨西哥領土上所俘獲的任何人被帶入美國領土內,美國政府應以最莊嚴的方式,擔保和保證去營救他們和把他們送還到他們的國家,或把他們交給墨西哥政府的代理人或代表,一旦美國政府知道這些被俘獲的人是在它的領土內,並通過忠實地施加它的影響和力量能夠這樣做的話。墨西哥當局將在實際可能時,把這些被俘的人通知美國政府;它的代理人應償付營救中的被俘人的養護和轉運的費用;同時,他們應受到他們所在地方的美國當局最友好的待遇,但如果美國政府在接到墨西哥的上述通知以前,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被俘的墨西哥人已在其領土內的訊息,它將立即著手使他們獲釋,並按上述規定把他們交給墨西哥的代理人。為了賦予這些規定以最充分可能的效力,從而提供這些規定的真正精神和含義所要求的安全和補救,美國政府現在和以後都將毫不遲延地通過,並始終準備實施依問題的性質可能需要的法律。最後,當準備為印第安人從上述領土的任何部分遷移,或由美國公民移居該地時,美國政府也不得放棄這一莊嚴的義務;但相反地,屆時應特別注意不使印第安占有人處於必須找尋新居的境地,而進行美國自己莊嚴地保證應加以約束的入侵。第十二條
考慮到按照本條約第五條的規定,美國的邊界已獲得擴張,美國政府承諾付給墨西哥合眾國政府1500萬美元。
一俟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正式批准本條約,美國政府應在墨西哥城將300萬美元的墨西哥金幣或銀幣付給墨西哥政府。其餘1200萬美元將在同一地點,用同樣貨幣分期支付,每年付給300萬美元,並付年利6%。該利息是對整個1200萬美元,自墨西哥政府批准本條約之日起計算。第一期分期付款應自同日起滿一年後支付。連同到期的每一年度的分期付款,也應支付該款從開始起的全部利息。第十三條
美國進一步保證向求償人承擔和支付現在已到期和今後將到期的、根據兩個合眾國之間分別於1839年4月11日和1843年1月30日締結的專約而已予清理和確定由墨西哥合眾國清理的要求的所有數額,從而使墨西哥合眾國在將來絕對免除由於上述要求而產生的一切開支。第十四條
美國進一步免除美國公民向墨西哥合眾國提出的一切要求,這些要求到目前為止尚未決定由墨西哥政府清理,而可能在本條約簽訂之日以前提出;這種免除應是最後的和永久的,不論上述要求是否經下條規定的專員委員會拒絕或認可,以及認可的總數是多少。第十五條
鑒於美國免除墨西哥前條所述由其公民提出的一切索賠要求,並認為已完全和永久取消,不論數目多少,美國應承擔償還不超過325萬美元的數額。美國政府應設立專員委員會以確定上述要求的有效性和金額,它的決定應為最後的和決定性的;但是在決定每項要求的有效性時,該委員會應受1843年11月20日在墨西哥城簽訂的,而未經批准的專約第一條和第五條關於作出決定的原則和規則的指導和管制;決不能作出有利於未遵奉這些原則和規則的任何要求的決定。
如果依照上述專員委員會的意見,或是索賠要求人的意見,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所擁有或掌握的任何賬簿、記錄或檔案,被認為是對任何要求作出公正決定所必需的,上述專員或該要求人通過上述專員,在國會可能指定的期間內提書面申請,通過美國國務卿遞交給墨西哥外交部長;墨西哥政府在接到上述要求後,應保證儘早把它所擁有或掌握的上述任何賬簿、記錄或檔案(或經過認證的副本或摘要),遞交給美國國務卿,他應立即把它們轉交給上述專員委員會,但是,只有期待上述賬簿、記錄或檔案證明的事實,已通過誓詞或證詞作出申述之後,任何一個要求人才可以作出上述申請,或應他的請求作出申請。第十六條
締約每一方保留在其領土上加強它斷定為其安全而宜於加強的任何據點的全部權利。第十七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於公元1831年4月5日在墨西哥城簽訂的友好通商航行條約,除了附加條款和上述條約中可能同本條約的任何規定相違背的規定外,應從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再生效八年,具有如同併入本條約那樣的同等效力和作用;雙方諒解,締約每一方保留自己在上述八年期滿後任何時候將廢約意圖通知對方一年後即可廢除條約的權利。第十八條
美國駐墨西哥軍隊的任何給養,在到達這些軍隊占據的港口時,雖然這些軍隊是在該港口的海關恢復後撤離的,應完全免除任何種類的稅收和費用;美國政府忠誠地承諾和保證建立隨時實施保證墨西哥稅收的一切可能的防護措施,其辦法是防止在本條規定的掩護下輸入除了美國軍隊仍留在墨西哥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和消費的各類品種和數量的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為此目的,美國的一切官員和代表有義務向各港口的墨西哥當局告發他們可能知道的,或有理由懷疑的以欺騙方式濫用本條規定的任何企圖,並在他們權力範圍內對此給予上述當局一切援助;而且,當主管法院的判決正式證實和確立上述每一企圖時,應對這種採取欺騙方式企圖運進的財產予以沒收,以進行懲罰。第十九條
對於美軍占領時輸入到墨西哥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不論是由任一合眾國的公民,或是由任何中立國的公民或臣民輸入,都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所有上述商品、物品和財產,如果是在依本條約第三條規定將海關交還給墨西哥當局之前輸入的,則應免予沒收,雖然依照墨西哥關稅規定應禁止輸入這些商品等。
二、在海關恢復之後和在下條確定的墨西哥關稅在各港口生效六十天之前輸入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應同樣享受完全免除沒收;但是上述商品、物品和財產在它們輸入時,須按下條的規定付稅。
三、前二款所規定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當其繼續留在進口地,並當其從進口地轉往內地時,應免除一切稅捐,或任何名義或名稱的任何種類的進口稅。在它們出售時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凡被轉運至內地任何美軍所占領的地方的,在其仍繼續留在該地時,應在出售或消費時,免除一切稅收及任何名義或名稱的各種進口稅或捐獻。
五、但是,如果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任何商品、物品或財產被轉運至當時不是美軍所占領的地方,則應在它們被運至該地或在該地出售或消費時,應償付它們如同在和平時期通過海關輸入後在那裡按墨西哥關稅規定納了稅的情況下,根據墨西哥法律需要繳付的稅捐。
六、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現已在墨西哥任何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或財產的所有人有權重新將其裝船運出,並免除一切稅收、關稅或捐獻。
對從美軍占領的任何墨西哥港口並在該港口的海關恢復以前出口的金屬或其它財產,墨西哥當局不論是一般或國家當局,不得要求任何人為任何這種出口付任何稅捐、關稅或捐獻,或以任何方式向墨西哥當局作出說明。第二十條
經過對商務利益的一般考慮,雙方同意,從本條約簽字之日到依照第三條規定恢復海關的日期之間,如果不到六十天,在此情況下,在上述海關恢復後並在本條約簽字之日後滿六十天以前到達墨西哥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應允許進入,除在恢復海關時實行的海關稅率所規定的稅收外,不得徵收其他稅收。對上述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前條所訂的規則應予適用。第二十一條
如果今後兩國之間無論就對本條約中任何規定的解釋,或就涉及兩國之間的政治或商務關係的任何特定問題,不幸發生分歧,兩國政府應以其國家的名義,彼此承諾將以最誠懇和認真的方式致力於解決所發生的分歧,並保持兩國現在處於的和平和友誼的狀態;為此目的,應採取相互提出意見和和平談判的辦法。如果通過這些辦法,它們不能達成協定,一合眾國不得因此對另一合眾國採取報復、侵略和任何敵對手段,直到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的一國政府,本著和平睦鄰精神,經過成熟的考慮,認為上述分歧應該通過每一方指派的專員或是通過一個友好國家進行仲裁予以解決為宜。如果任一方提出上述方式,另一方應予同意,除非它認為全然不符合分歧的性質或該案的情況。第二十二條
如果(不希望發生,並且不允許發生這種事情)兩合眾國之間不幸爆發戰爭,它們對於這種災難,現在就莊嚴地相互之間並向全世界保證遵守下列規則:當問題的性質允許時應絕對遵守;在不可能絕對遵守的一切情況下,應儘可能嚴格地遵守。
一、任一合眾國當時居住在另一國的商人,應允許他們在十二個月內(對那些居住在內地的人),和在六個月內(對那些居住在港口的人)收回他們的債務和處理他們的事務;在此期間,他們應像最友好國家的公民或臣民一樣,在各方面享受同樣的保護,並處於同樣的地位;而且在上述期限屆滿,或在期滿前任何時候,他們應有離開和不受干擾或阻礙地帶走他們的財物的完全自由,應在當地遵守最友好國家的公民或臣民所要遵守的同樣法律。在任一國軍隊進入另一國領土時,婦女和兒童、教士、各學科的學者、土地耕作者、商人、工匠、工廠主和漁民、非武裝和可以居住的未設防城鎮、鄉村或地方,並且一般來說,所有其職業為了人類的共同生計和利益的人,應允許其人身不受干擾地繼續從事他們各自的職業。如果發生戰爭,他們可能落入到軍隊的控制下,他們的房屋或貨物不得被這些軍隊燒毀或破壞,牛羊不得被奪走,田地不得被荒蕪;但是如果必需從他們那裡取得任何物品供上述軍隊使用,則應按公平價格付款。所有為慈善和福利的目的設立的教堂、學校、學院、圖書館和其他設施應受到尊重,一切與之有關的人員在履行其義務和從事其職業時,應受到保護。
二、為了使戰俘的苦難得到減輕,所有下述做法,如把他們送到遙遠的、惡劣的或有害身心的地區,或是把他們聚集在濕熱和有毒的地方,應注意予以避免。不得將他們禁閉在土牢、囚船或監牢中;也不得將他們上鐐銬,或捆綁,或限制他們使用四肢。軍官在適當的地區應享有假釋的自由,並有舒適的住處;一般士兵應安置於臨時營地,該地空氣流通並能進行活動,其所住的營地應與管制的一方為自己的部隊所提供的同樣寬敞和良好。但是如果軍官違誓逃離指定給他的地區,或是任何俘虜在向他們指定地點企圖逃離其營房的範圍,上述個人、軍官或其他俘虜應喪失本條規定他們享有的假釋或住在臨時營地的各種利益。而且如果任何軍官違誓逃脫,或任何普通士兵從其指定住地逃跑之後,在定期進行交換之前被發現持有武裝,上述違法的人應根據既定的戰爭法加以處理。上述軍官應由管制的一方每日供給各項給養和用品,無論是發給實物或是付給金錢,應與其軍隊同級軍官所得數量相同。對其餘的人的供給應與其普通士兵每日所得給養相同。所有這些供應品的價值應在戰爭結束時,或在各有關指揮官商定的時間由另一方按共同調整的戰俘給養費用的賬目支付;上述賬目不得與其他賬目混在一起或予以抵銷,也不得以任何真實的或偽造的理由為根據將結欠款項作為賠償或報復而加以扣留。應準許每一方在對方占領區域的每個臨時營地保有其指定的俘虜委員;該委員應能在他合意的時候經常看望這些俘虜;應準許該委員免稅接受和分發他們的友人送給他們的可使生活舒適的任何物品;並應允許他自由地用公開信件遞送他的報告給雇用他的一方。
雙方宣告,不得以戰爭解除了一切條約為藉口,也不得以任何其他藉口來廢除或中止本條所訂立的莊嚴保證。相反,戰爭狀態正是它所要為之準備的情況;在戰爭期間,本條規定應像遵守自然法或國際法規定的各項公認的義務一樣受到莊嚴遵守。第二十三條
本條約應經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在其參議院建議或同意後批准,並應經墨西哥合眾國總統在其國會確認後予以批准;批准書應自簽字之日起四個月內,或可能時更早地在華盛頓或在墨西哥政府所在地互換。
我們,雙方全權代表,分別在本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1848年2月2日訂於瓜達盧佩-伊達爾戈市,共五份。
美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已於1848年2月2日在瓜達盧佩-伊達爾戈市訂立和簽署,該條約經美國參議院修訂,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全文如下:
以萬能上帝的名義。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為結束兩個合眾國之間不倖存在的戰爭災難,並為在牢固基礎上建立和平和友誼關係的真誠願望所鼓舞,這種關係將為雙方公民帶來相互利益,並保證兩國人民在協調、和諧和互相信任的氣氛中作為友好鄰居而生活;雙方為此目的分別任命了它們的全權代表(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他們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在萬能上帝和平的創造者的保護下,已安排、議定和簽訂下列各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
第一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之間,及其各自國家、領土、城市、市鎮和人民(無例外地包括所有地方或人們)之間,應有牢固和普遍和平。第二條
本協定一經簽訂,應立即由美國軍隊總司令任命的專員一人或數人和墨西哥政府任命的專員一人或數人簽訂一項專約,其目的在於暫時停止敵對行動,並在上述軍隊所占領的地方,重建法律秩序,至於政治、行政和司法機構,應待軍事占領情況允許時設立。第三條
本條約一經美國政府批准,應即下令給其陸海軍司令,要求後者(如果本條約已經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批准,並互換了批准書)立即停止對墨西哥任何港口的封鎖;並要求前者(根據同樣條件)儘早開始撤出當時在墨西哥合眾國內的所有美國軍隊,撤到兩國共同協定的地點,這些地點距海港不超過30里格。從該共和國境內撤退應儘快完成;墨西哥有義務提供它掌握的一切便利,以便對軍隊在行軍時和在新駐地給予同樣方便,並促進他們和居民之間的良好諒解。同樣應向美國軍隊占領的一切港口的海關負責人發出命令,要求他們(根據同樣條件)交出其占有的海關,連同所有債券和未到期的進出口稅債據,由墨西哥政府授權的人員接收。再者,應開列一份誠實和準確的賬單,表明美國當局自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批准本條約之日起和批准以後在這些海關或墨西哥其他地方所徵收的所有進出口稅的全部數額;還應開列一份徵收費用的賬單;並將只減去徵收費用的全部數額,在互換批准書後三個月內,在墨西哥城交給墨西哥政府。
美國軍隊根據上述規定從墨西哥合眾國首都的撤退,應在上述軍隊司令收到規定的命令後一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短的時間內完成。第四條
一經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美國軍隊在這次戰爭期間在下條所規定的墨西哥合眾國境界內取得或占領的一切城堡、要塞、領土、地方和財產,連同占領時在上述城堡和要塞中的並且在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正式批准本條約時仍然在其中的大炮、武器、戰爭設施、軍火和其他公共財產,一併歸還給合眾國。為此目的,一經簽署本條約,應立即給控制上述城堡和要塞的美國軍官發出命令,保證不拆除或毀壞任何上述大炮、武器、戰爭設施、軍火或其它公共財產。就歸還大炮、戰爭設施等而言,環繞墨西哥城的壕溝以內的墨西哥城,也包括在上述規定之內。
美國軍隊最後從墨西哥合眾國撤退應自上述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短的時間內完成;墨西哥政府保證如前條所規定,使用一切辦法為上述撤退提供便利、為軍隊提供方便,並促進他們和居民之間的良好諒解。
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及時批准本協定以使美國軍隊在壞天氣季節來臨前完成從墨西哥灣的墨西哥港口撤離,在此情況下,上述軍隊總司令和墨西哥政府應作出友好的安排,指令離港口不超過30里格的良好和適當的地點為上述未撤離軍隊的駐地,直到好天氣季節來臨。這裡所指的壞天氣季節的時間,應理解為從5月1日起到11月1日止。
雙方從陸上或海上所獲得戰俘,應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儘快交還。雙方還協定,如果任何墨西哥人現在在下條所規定的美國境界內為美國的野蠻部落所俘獲,美國政府將強使其釋放這些被俘的人,並使他們歸還給其本國。第五條
兩個合眾國之間的邊界線應自墨西哥灣面對格朗德河河口,也稱為北布拉沃河河口,或面對其最深支流的河口(如果它不止有一條直接流入海中的支流)離陸地三里格處開始;從該地起,上溯到該河的中央,如果有不止一條航道,則沿最深的航道,直到同新墨西哥南部邊界的交接點;從該交接點向西,沿新墨西哥整個南部邊界線(經過稱為帕索鎮的北面)到達西部的終點;從此往北,沿新墨西哥的西部邊界,直到同基拉河的第一條支流交接點(或如果不同該河的任何支流交接,則到上述邊界線離該支流最近的一點上,再以該點劃一直線直到同一支流);從此沿上述支流和上述河流的中間線,直到它流入科羅拉多河;再穿過科羅拉多河,沿著上、下加利福尼亞之間的分界線到太平洋。
本條所述的新墨西哥的南部和西部界線,是指稱為“墨西哥合眾國地圖”所劃定的界線,該地圖是“根據該合眾國國會的各個法案製成和確定的,並由最權威方面繪製成,修訂版,1847年紐約吉•迪斯滕內爾出版”。下列簽署的全權代表已在上述的一幅地圖上籤名蓋章,附在本條約之後。而且,為了排除實地探測劃分上、下加利福尼亞的界線的一切困難,雙方同意根據1782年西班牙艦隊第二領航員唐胡安•潘托哈對聖迭戈港繪製的平面圖,該圖曾刊印在1802年馬德里出版的供縱帆船蘇蒂爾號和墨西卡納號航行用的地圖上,該平面圖的副本一份已由各全權代表簽名蓋章,附在本條約之後。該界線應為一條直線,從同科羅拉多河相匯合的基拉河中間線上的一點起,到太平洋海岸距聖迭戈最南端1里格的正南面一點止。
為了在權威性的地圖上精確地標明邊界線,並在地面上設定界標,標明本條所述的兩個合眾國的界線,兩國政府將各派一名專員和一名測量員,他們應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一年期滿時在聖迭戈港會晤,並著手畫出和標明上述邊界直到北布拉沃河口的全部走向。他們應保持記錄並制定他們的工作計畫;他們協定的結果應視為本條約的一部分,並具有如同載入本條約的同樣效力。兩國政府對這些人員和他們各自的陪同人員所需要的事情(如果需要的話),應取得友好協定。
本條所確定的邊界線應為兩國政府中的每一國政府認真遵守,並不得加以改變,除非經兩國政府明白和自由地給予同意,而這種同意系由每一國政府遵照其憲法合法地作出。第六條
美國的船舶和公民,應可隨時自由和不受干擾地通過加利福尼亞灣和科羅拉多河和基拉河的匯合後的下游一帶,往返於美國在前條所確定的邊界線以北所擁有的地方;雙方諒解,這種通過是指在加利福尼亞灣和科羅拉多河航行,而不是在未經墨西哥政府明白表示同意的情況下經由陸地通行。
如果根據可能進行的調查,查明修建一條公路、運河或鐵路是可行的或有利的,而上述公路、運河或鐵路的一部分或全部穿越基拉河,或在該河右岸或左岸距離該河任一邊1里格的地方,則兩國政府應就其修建達成一項協定,以便使其得以平等地為兩國使用和為兩國的利益服務。第七條
基拉河和位於新墨西哥南部邊界以下的北布拉沃河部分,依照第五條的規定,以該河的中間線在兩合眾國之間分開,基拉河和在上述邊界以下的布拉沃河部分的航行,對兩國的船舶和公民都是自由的和共同享有的;未經另一方同意,每一方都不得建造可能全部或部分阻礙或干擾行使這種權利的任何工程;甚至採取為了有利於航行的新方法也是不許可的。也不得以任何名稱或名義,對航行的船舶或人員,或對載運的商品或物品課以任何稅捐或捐獻,除非在它們中的一方的河岸登入。如果為了使上述河流適於航行,或是維持河流的這種情況,徵收任何稅捐或捐獻是必需或有利的話,未經雙方政府同意,也不得徵收。
本條規定不得損害兩個合眾國在已確定的邊境內的領土權利。第八條
現在定居在以前屬於墨西哥而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將來是在美國的邊界以內的領土上的墨西哥人,應繼續自由地居住在現在所居住的地方,或隨時移居到墨西哥合眾國,他們可保有在上述領土上擁有的財產,或進行處理,並將其收入轉移到他們喜歡的任何地方,而不得因此課以任何捐獻、稅捐或費用。
願意繼續留居上述領土的人,可以保留墨西哥公民的名義和權利,或是取得美國公民的名義和權利。但他們有義務在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一年內作出選擇;
凡在一年期滿時仍居住在上述領土而未宣布願意保留墨西哥人身份的人,應被認為已選擇美國公民身份。
在上述領土上,現在屬於未在該地定居的墨西哥人的各種財產,應受到尊重,不得侵犯。現在的所有人及其繼承人和今後可能憑契約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墨西哥人,對其財產應享有同樣充分的保證,如同屬於美國公民所有一樣。第九條
依照上條規定居住在上述領土而不保持墨西哥合眾國公民身份的墨西哥人,應併入美國,並(由美國國會判定)準許他們在適當時候根據憲法原則享有美國公民的一切權利;並應同時維護和保護他們自由享受其自由權和財產,並保證他們不受限制地自由地從事其宗教活動。第十條
(已被撤消。--編者)第十一條
考慮到根據本條約將包括在美國境界內的一大部分領土,現在還被野蠻部落占據著,這些部落將處於美國政府的完全控制下,並且他們對墨西哥領土的入侵是極為有害的,雙方莊嚴地協定,一切這種入侵應由美國政府在任何必要時強制性地加以限制;如果不能加以防止,則應受到美國政府的懲罰,並應索取賠償--以同樣的方式和同樣的努力和精力來對待,如同在自己的領土上對自己的公民策劃或進行這種入侵那樣。
美國居民無論以何種藉口,收買或取得可能被居住在兩國中任何一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所俘獲的墨西哥人,或居住在墨西哥的任何外國人,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得購買或取得上述印第安人在墨西哥領土內偷得的馬、騾、家畜和任何種類的財產。
如果被印第安人在墨西哥領土上所俘獲的任何人被帶入美國領土內,美國政府應以最莊嚴的方式,擔保和保證去營救他們和把他們送還到他們的國家,或把他們交給墨西哥政府的代理人或代表,一旦美國政府知道這些被俘獲的人是在它的領土內,並通過忠實地施加它的影響和力量能夠這樣做的話。墨西哥當局將在實際可能時,把這些被俘的人通知美國政府;它的代理人應償付營救中的被俘人的養護和轉運的費用;同時,他們應受到他們所在地方的美國當局最友好的待遇,但如果美國政府在接到墨西哥的上述通知以前,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被俘的墨西哥人已在其領土內的訊息,它將立即著手使他們獲釋,並按上述規定把他們交給墨西哥的代理人。為了賦予這些規定以最充分可能的效力,從而提供這些規定的真正精神和含義所要求的安全和補救,美國政府現在和以後都將毫不遲延地通過,並始終準備實施依問題的性質可能需要的法律。最後,當準備為印第安人從上述領土的任何部分遷移,或由美國公民移居該地時,美國政府也不得放棄這一莊嚴的義務;但相反地,屆時應特別注意不使印第安占有人處於必須找尋新居的境地,而進行美國自己莊嚴地保證應加以約束的入侵。第十二條
考慮到按照本條約第五條的規定,美國的邊界已獲得擴張,美國政府承諾付給墨西哥合眾國政府1500萬美元。
一俟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正式批准本條約,美國政府應在墨西哥城將300萬美元的墨西哥金幣或銀幣付給墨西哥政府。其餘1200萬美元將在同一地點,用同樣貨幣分期支付,每年付給300萬美元,並付年利6%。該利息是對整個1200萬美元,自墨西哥政府批准本條約之日起計算。第一期分期付款應自同日起滿一年後支付。連同到期的每一年度的分期付款,也應支付該款從開始起的全部利息。第十三條
美國進一步保證向求償人承擔和支付現在已到期和今後將到期的、根據兩個合眾國之間分別於1839年4月11日和1843年1月30日締結的專約而已予清理和確定由墨西哥合眾國清理的要求的所有數額,從而使墨西哥合眾國在將來絕對免除由於上述要求而產生的一切開支。第十四條
美國進一步免除美國公民向墨西哥合眾國提出的一切要求,這些要求到目前為止尚未決定由墨西哥政府清理,而可能在本條約簽訂之日以前提出;這種免除應是最後的和永久的,不論上述要求是否經下條規定的專員委員會拒絕或認可,以及認可的總數是多少。第十五條
鑒於美國免除墨西哥前條所述由其公民提出的一切索賠要求,並認為已完全和永久取消,不論數目多少,美國應承擔償還不超過325萬美元的數額。美國政府應設立專員委員會以確定上述要求的有效性和金額,它的決定應為最後的和決定性的;但是在決定每項要求的有效性時,該委員會應受1843年11月20日在墨西哥城簽訂的,而未經批准的專約第一條和第五條關於作出決定的原則和規則的指導和管制;決不能作出有利於未遵奉這些原則和規則的任何要求的決定。
如果依照上述專員委員會的意見,或是索賠要求人的意見,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所擁有或掌握的任何賬簿、記錄或檔案,被認為是對任何要求作出公正決定所必需的,上述專員或該要求人通過上述專員,在國會可能指定的期間內提書面申請,通過美國國務卿遞交給墨西哥外交部長;墨西哥政府在接到上述要求後,應保證儘早把它所擁有或掌握的上述任何賬簿、記錄或檔案(或經過認證的副本或摘要),遞交給美國國務卿,他應立即把它們轉交給上述專員委員會,但是,只有期待上述賬簿、記錄或檔案證明的事實,已通過誓詞或證詞作出申述之後,任何一個要求人才可以作出上述申請,或應他的請求作出申請。第十六條
締約每一方保留在其領土上加強它斷定為其安全而宜於加強的任何據點的全部權利。第十七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於公元1831年4月5日在墨西哥城簽訂的友好通商航行條約,除了附加條款和上述條約中可能同本條約的任何規定相違背的規定外,應從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再生效八年,具有如同併入本條約那樣的同等效力和作用;雙方諒解,締約每一方保留自己在上述八年期滿後任何時候將廢約意圖通知對方一年後即可廢除條約的權利。第十八條
美國駐墨西哥軍隊的任何給養,在到達這些軍隊占據的港口時,雖然這些軍隊是在該港口的海關恢復後撤離的,應完全免除任何種類的稅收和費用;美國政府忠誠地承諾和保證建立隨時實施保證墨西哥稅收的一切可能的防護措施,其辦法是防止在本條規定的掩護下輸入除了美國軍隊仍留在墨西哥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和消費的各類品種和數量的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為此目的,美國的一切官員和代表有義務向各港口的墨西哥當局告發他們可能知道的,或有理由懷疑的以欺騙方式濫用本條規定的任何企圖,並在他們權力範圍內對此給予上述當局一切援助;而且,當主管法院的判決正式證實和確立上述每一企圖時,應對這種採取欺騙方式企圖運進的財產予以沒收,以進行懲罰。第十九條
對於美軍占領時輸入到墨西哥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不論是由任一合眾國的公民,或是由任何中立國的公民或臣民輸入,都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所有上述商品、物品和財產,如果是在依本條約第三條規定將海關交還給墨西哥當局之前輸入的,則應免予沒收,雖然依照墨西哥關稅規定應禁止輸入這些商品等。
二、在海關恢復之後和在下條確定的墨西哥關稅在各港口生效六十天之前輸入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應同樣享受完全免除沒收;但是上述商品、物品和財產在它們輸入時,須按下條的規定付稅。
三、前二款所規定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當其繼續留在進口地,並當其從進口地轉往內地時,應免除一切稅捐,或任何名義或名稱的任何種類的進口稅。在它們出售時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凡被轉運至內地任何美軍所占領的地方的,在其仍繼續留在該地時,應在出售或消費時,免除一切稅收及任何名義或名稱的各種進口稅或捐獻。
五、但是,如果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任何商品、物品或財產被轉運至當時不是美軍所占領的地方,則應在它們被運至該地或在該地出售或消費時,應償付它們如同在和平時期通過海關輸入後在那裡按墨西哥關稅規定納了稅的情況下,根據墨西哥法律需要繳付的稅捐。
六、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現已在墨西哥任何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或財產的所有人有權重新將其裝船運出,並免除一切稅收、關稅或捐獻。
對從美軍占領的任何墨西哥港口並在該港口的海關恢復以前出口的金屬或其它財產,墨西哥當局不論是一般或國家當局,不得要求任何人為任何這種出口付任何稅捐、關稅或捐獻,或以任何方式向墨西哥當局作出說明。第二十條
經過對商務利益的一般考慮,雙方同意,從本條約簽字之日到依照第三條規定恢復海關的日期之間,如果不到六十天,在此情況下,在上述海關恢復後並在本條約簽字之日後滿六十天以前到達墨西哥港口的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應允許進入,除在恢復海關時實行的海關稅率所規定的稅收外,不得徵收其他稅收。對上述一切商品、物品和財產,前條所訂的規則應予適用。第二十一條
如果今後兩國之間無論就對本條約中任何規定的解釋,或就涉及兩國之間的政治或商務關係的任何特定問題,不幸發生分歧,兩國政府應以其國家的名義,彼此承諾將以最誠懇和認真的方式致力於解決所發生的分歧,並保持兩國現在處於的和平和友誼的狀態;為此目的,應採取相互提出意見和和平談判的辦法。如果通過這些辦法,它們不能達成協定,一合眾國不得因此對另一合眾國採取報復、侵略和任何敵對手段,直到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的一國政府,本著和平睦鄰精神,經過成熟的考慮,認為上述分歧應該通過每一方指派的專員或是通過一個友好國家進行仲裁予以解決為宜。如果任一方提出上述方式,另一方應予同意,除非它認為全然不符合分歧的性質或該案的情況。第二十二條
如果(不希望發生,並且不允許發生這種事情)兩合眾國之間不幸爆發戰爭,它們對於這種災難,現在就莊嚴地相互之間並向全世界保證遵守下列規則:當問題的性質允許時應絕對遵守;在不可能絕對遵守的一切情況下,應儘可能嚴格地遵守。
一、任一合眾國當時居住在另一國的商人,應允許他們在十二個月內(對那些居住在內地的人),和在六個月內(對那些居住在港口的人)收回他們的債務和處理他們的事務;在此期間,他們應像最友好國家的公民或臣民一樣,在各方面享受同樣的保護,並處於同樣的地位;而且在上述期限屆滿,或在期滿前任何時候,他們應有離開和不受干擾或阻礙地帶走他們的財物的完全自由,應在當地遵守最友好國家的公民或臣民所要遵守的同樣法律。在任一國軍隊進入另一國領土時,婦女和兒童、教士、各學科的學者、土地耕作者、商人、工匠、工廠主和漁民、非武裝和可以居住的未設防城鎮、鄉村或地方,並且一般來說,所有其職業為了人類的共同生計和利益的人,應允許其人身不受干擾地繼續從事他們各自的職業。如果發生戰爭,他們可能落入到軍隊的控制下,他們的房屋或貨物不得被這些軍隊燒毀或破壞,牛羊不得被奪走,田地不得被荒蕪;但是如果必需從他們那裡取得任何物品供上述軍隊使用,則應按公平價格付款。所有為慈善和福利的目的設立的教堂、學校、學院、圖書館和其他設施應受到尊重,一切與之有關的人員在履行其義務和從事其職業時,應受到保護。
二、為了使戰俘的苦難得到減輕,所有下述做法,如把他們送到遙遠的、惡劣的或有害身心的地區,或是把他們聚集在濕熱和有毒的地方,應注意予以避免。不得將他們禁閉在土牢、囚船或監牢中;也不得將他們上鐐銬,或捆綁,或限制他們使用四肢。軍官在適當的地區應享有假釋的自由,並有舒適的住處;一般士兵應安置於臨時營地,該地空氣流通並能進行活動,其所住的營地應與管制的一方為自己的部隊所提供的同樣寬敞和良好。但是如果軍官違誓逃離指定給他的地區,或是任何俘虜在向他們指定地點企圖逃離其營房的範圍,上述個人、軍官或其他俘虜應喪失本條規定他們享有的假釋或住在臨時營地的各種利益。而且如果任何軍官違誓逃脫,或任何普通士兵從其指定住地逃跑之後,在定期進行交換之前被發現持有武裝,上述違法的人應根據既定的戰爭法加以處理。上述軍官應由管制的一方每日供給各項給養和用品,無論是發給實物或是付給金錢,應與其軍隊同級軍官所得數量相同。對其餘的人的供給應與其普通士兵每日所得給養相同。所有這些供應品的價值應在戰爭結束時,或在各有關指揮官商定的時間由另一方按共同調整的戰俘給養費用的賬目支付;上述賬目不得與其他賬目混在一起或予以抵銷,也不得以任何真實的或偽造的理由為根據將結欠款項作為賠償或報復而加以扣留。應準許每一方在對方占領區域的每個臨時營地保有其指定的俘虜委員;該委員應能在他合意的時候經常看望這些俘虜;應準許該委員免稅接受和分發他們的友人送給他們的可使生活舒適的任何物品;並應允許他自由地用公開信件遞送他的報告給雇用他的一方。
雙方宣告,不得以戰爭解除了一切條約為藉口,也不得以任何其他藉口來廢除或中止本條所訂立的莊嚴保證。相反,戰爭狀態正是它所要為之準備的情況;在戰爭期間,本條規定應像遵守自然法或國際法規定的各項公認的義務一樣受到莊嚴遵守。第二十三條
本條約應經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在其參議院建議或同意後批准,並應經墨西哥合眾國總統在其國會確認後予以批准;批准書應自簽字之日起四個月內,或可能時更早地在華盛頓或在墨西哥政府所在地互換。
我們,雙方全權代表,分別在本和平、友好、劃界和移居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1848年2月2日訂於瓜達盧佩-伊達爾戈市,共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