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傳媒人的法律讀本:記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是2010年4月廣東南方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傳媒人的法律讀本:記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 作者:孫瑩
- 出版社:廣東南方日報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4月
- 頁數:210 頁
- 定價:2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80652827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一個年輕的中國女記者,負笈美國攻讀大眾傳媒課程。完成學業並帶回這。作者對中國新聞無“法”有切膚之痛,因此她眼中的美國同行與法律之種種,既可作觀照,亦可資借鑑。對國內傳媒人以及須和傳媒打交道的許多人,《美國傳媒人的法律讀本:記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部堪作“手冊”之用。
作者簡介
孫瑩,曾任《21世紀經濟報導》和《南方都市報》記者。2004-2007年在美國攻讀媒體研究碩士學位,其間,在美國紐約州中部最大的日報《The Post-Standard》實習,成為該報數十年間唯一的國際實習生,實習期間每日撰寫一至數條新聞,還發表了數篇本地頭條。她就讀的紐約州雪城大學紐豪斯新聞學院,在全美新聞學院中排名前五。
圖書目錄
序言 新聞法律是和每個人有關的故事林達
本書作者的話:新聞自由的代價
懷特教授的開場白
第一章 法律程式
——女大學生莎莉的故事
為方便理解各種法律場合,我們需要先對法律程式有個大概的了解。為了聽起來不那么枯燥沉悶,我們先來講個故事,一個女大學生莎莉的故事。是否被採訪對象威脅過:你敢發表,我就告你誹謗!
第一節 起源
第二節 上哪裡找律師
第三節 肖像使用授權書
第四節 律師可以做什麼
第五節 律師費
第六節 起訴
第七節 陪審團和法官
第八節 庭審
第九節 抗訴
第十節 美國法院體系
第二章 誹謗
是否被採訪對象威脅過:你敢發表,我就告你誹謗!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發生之前,美國誹謗法規定,只要媒體犯了錯誤,不管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什麼,媒體都應該為此負責。這又稱為“嚴格責任制”。然而,發生於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里,法官首次要求公眾人物需要證明媒體有“事實惡意”。本章還討論了當媒體被訴誹謗時,可用於抗辯的種種理由。
第一節 嚴格責任制
第二節 事實惡意
第三節 誹謗的抗辯
第四節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第五節 從公職官員到一般百姓
第三章 隱私
在美國,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分為五類,本章將逐一介紹。事實證明,許多隱私案例都起源於不幸事件:報上赫然登出女兒被燒死的屍體照片;被警方救出時幾乎全裸的人質;晚間新聞中露出不到一秒的生殖器鏡頭;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造假新聞的《本能》編劇;慘遭輪姦的少女姓名被公開……
第一節 五種隱私侵權行為
第二節 關於隱私侵權的案例
第四章 限制新聞出版
“限制出版幾乎總是違憲。”在美國的媒體法律課上,教師總是用大寫字母把這句話寫在黑板上。因為這是美國人認為他們的媒體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則。基於這一點,負責審查淫穢書刊的政府委員會不得不解散;不得阻礙社區小冊子的發行,儘管該小冊子涉嫌“誹謗”和“侵犯隱私”;還有最最有名的五角大樓檔案案……事實上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也許有人能有一個足夠好的理由限制新聞出版;不過這個案子裡的理由不夠好,那個案子裡的理由也不夠好……
第一節 大眾傳播流程
第二節 限制出版幾乎總是違憲
第三節 相關案例
第五章 公平審判與媒體自由
聳人聽聞的罪案無疑是媒體的最愛之一。但對罪案長篇累牘的媒體報導,很容易引起公眾超越理智的“義憤填膺”,使被告無法得到公正裁決。畢竟,審判者應該是法律,而不是媒體。
把這一章放在“限制新聞出版”後面,是因為有時候,限制的理由也可能是為了公平審判。在這一章里,我們要討論兩種類型的案例:一是由於媒體報導的偏頗,導致被告人被定罪;二是由於法官禁令,影響了媒體對判案的自由報導,而媒體不服抗訴。後者中有個最高法院案例“內布拉斯加新聞協會對斯圖亞特”(Nebra 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這既是一個“限制新聞出版”的案例,同時也是一個“公平審判與媒體自由”的案例。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之間取得平衡?最高法院給出的答案是“三要素測試”。
第一節 媒體審判——公平審判與新聞自由的衝突
第二節 “瘋狗殺手”與“美國第一模範囚徒”
第三節 史柏德案——大片《亡命天涯》的原型
第四節 對陪審員的預先甄選
第五節 “三要素測試”
第六節 限制記者進入法庭
第六章 新聞人特權
許多讀者大概聽說過,在美國,記者有權不透露訊息來源。這就是所謂“新聞人特權”。儘管如此,記者為保護訊息源而入獄的案例仍層出不窮。最高法院裁定,“言論自由”權並不能保護記者的“守密權”,但各州可自行制定保護記者的“庇護法”。
第一節 嘉蘭案——新聞人特權與誹謗
第二節 墨菲案與法柏案——新聞人特權與公平審判
第三節 泰勒案——新聞人特權與大陪審團
第四節 布萊茲伯格等三案並裁——最高法院的答案
第五節 紐約州記者庇護法
第七章 廣告自由
廣告是否享有言論自由?1975年以前,最高法院的答案是“不”。但1975年以後,最高法院逐漸將廣告納入了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之內。1980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哈德遜測試”,來決定哪些廣告可以享有言論自由。但是相對於政治言論,商業言論仍然被認為是僅僅具有“低價值”的言論,它只能得到法院較低程度的保護,一旦商業言論被證明是虛假的、誤導的或者是鼓勵非法活動的,法院仍將準許政府對其進行限制。
第一節 廣告分類
第二節 畢格羅案——一則墮胎廣告引起的爭議
第三節 藥品委員會案——低價藥廣告會誤導消費者嗎
第四節 1977年三案並審——房子“待售”與律師廣告
第五節 公司是否有言論自由權
第六節 最高法院的答案——“哈德遜測試”
第七節 波多黎各案——政府的勝利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開
在記者採訪時,政府是否有權拒絕提供某些信息?在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一套法律系統,保證記者能接觸到政府檔案、政府會議和政府機關。“聯邦資訊公開法”開篇就點明:聯邦政府擁有的所有檔案,都應該向索取它們的任何人公開。索取者無須是美國公民,也沒有任何年齡限制。但是,該法案也花了大量篇幅,規定了“涉及國家安全”等九種“例外”情況。
第一節 資訊公開法的誕生
第二節 “九條例外”
第三節 資訊公開法的不足之處及補救措施
第四節 陽光政府法案
第五節 接觸政府機關
第九章 電子傳媒
有一些法律問題,是電子傳媒所獨有的。美國人認為,由於電波頻道是有限的公眾資源,不像印刷傳媒那樣可以無限生產,因此必須保證電子傳媒服務於“公眾利益、便利及需要”,而不應成為個人或組織的宣傳工具。因此,美國電子傳媒必須遵循“時間均等”原則。而“公平原則”的存廢之爭更遠遠沒有平息。
第一節 電子傳媒的特殊性
第二節 媒體使用權
第三節 稱總統夫人為“老婊子”的電台老闆
——“公平原則”的誕生
第四節 紅獅案——都是吹牛惹的禍
第五節 和平理事會案——“公平原則”壽終正寢
……
第十章 著作權和商標
第一節 商標
第二節 著作權
後記 老闆很可能是最能幫助你的人
附錄 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道德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