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爾帕條款又叫所有權保留條款,源於1976年英國某法院的案例,被國際商會承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馬爾帕條款
- 外文名:Rome's terms
- 時間:1976年
- 案例:英國某法院的案例
條款內容
買賣契約中雙方約定的貨物雖已交付買受人,但須支付所有欠款後標的物所有權方發生轉移的條款。凡屬這類買賣,買受人在已接受貨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權期間,可將貨物運用於生產過程,甚至可以將貨物轉賣,但此時買受人不是作為所有人,而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貨物進行處分。在此期間,如買受人破產或發生其它變化,出賣人可優先於買受人的債權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將貨物或貨物的價值收回。所有權保留條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律原理,使出賣人的利益處於更可靠的地位,從而使交易過程中的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所有權保留條款實質上是一種擔保方式,但與其它擔保方式不同,它不憑藉任何外來的人或物對交易的安全進行保證,而將交易的安全建立在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效力上,因而比其它擔保方式少受限制,從而使它在國際貿易中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