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套叢書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研究叢書,是為了適應中國加入WTO以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國際接軌的要求,全面翻譯介紹目前我國加入的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和主要國家的著作權法典。“國際公約指南”系列全面介紹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相繼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一系列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所有翻譯出版的“國際公約指南”基本上是管理相關國際公約的國際組織惟一認可的解說,對讀者完整、準確地理解國際公約具有權威的參考價值。“外國著作權法典”系列主要介紹著作權法比較發達的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著作權法典的最新版本。為了方便讀者更好的了解相關的“國際公約”與“外國著作權法典”,每本書的後面都附有相關公約與法典的英文文本,是查閱國際條約與著作權法典的重要參考資料。 本公約指南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和公共信息司司長克洛德·馬蘇耶先生撰寫。本指南包括1961年羅馬公約和1971年錄音製品公約的全部條文的解說,目的是儘可能簡單明了地陳述有關條款的起源、目標性質和範圍,有助於我國的立法者和管理者意識到“鄰接權”的保護問題,更好地理解有關處理這一領域國際關係的方式。本書後附有兩個國際條約的英文文本,方便讀者閱讀查找。
基本介紹
- 書名:羅馬公約和錄音製品公約指南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259頁
- ISBN:7300042864, 9787300042862
- 作者:劉波林
- 出版日期:2002年8月1日
- 開本:16開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
國家著作權局調研員
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理事
中國著作權研究會理事
1966年北京景山學校高中畢業
1968年至1977年於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插隊
1981年進國家出版局著作權處搞資料翻譯工作
1991年至1994年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讀研究生,獲法學碩士學校
1994年至1999年任《著作權公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季刊)中文版副主編
發表過多篇著作權論文和譯文,與他人合著出版《實用著作權知識問答》
媒體推薦
一般認為,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涵蓋兩個領域:一個是具有多方面性(涉及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的工業產權領域;另一個是文學和藝術產權(即著作權和有關的“鄰接權”)領域。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中惟一以其全部工作和活動來促進承認和保障國內和國際立法為智力創作者的利益創設的這一系列權利的專門機構。
眾所周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前身是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l),它的任務是對上世紀即將結束時締結的兩個主要的公約進行管理,它們就是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1886年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正是在對後一個公約進行的一次修訂之際,即1928年在羅馬,保護“鄰接權”的問題引起了國際上的關注,從而使有關的國際組織開始熱衷於尋找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與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承擔了這一工作。這一工作的結果是1961年在羅馬召開的外交會議,在這一會議上產生了《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接替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的職責時,它繼續以自己的工作和活動來促進在世界範圍實現上述保護。實際上,正是1971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一次外交會議結束時,締結了這一領域的另一個條約,即《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它被委託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起到的這種重要作用,使得羅馬公約政府間委員會的成員國要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像1978年編寫和出版的伯爾尼公約指南一樣,編寫和出版一本羅馬公約指南。因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管理機構在1980—1981年度計畫和預算中,納入了安排編寫和出版這樣一種指南的措施,其中包含1961年羅馬公約和1971年錄音製品公約。
應該明確的是,這一指南並不準備作為對這兩個國際條約的正式解釋,因為這種解釋不屬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的職權範圍。編寫這本書的想法同編寫伯爾尼公約指南一樣,它的惟一目的是儘可能簡單明了地陳述有關條款的起源、目標、性質和範圍。它是為有關國家的主管當局和有關各界人士形成自己的觀點而編寫的。
出版這一指南的目的是使各國立法者和管理者意識到“鄰接權”保護問題,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有關處理這一領域的國際關係的方式,以及推動羅馬公約和錄音製品公約的實施和擴大它們的範圍,藉以向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保證:他們(含它們,下同)的權利將得到保障,他們的利益將得到維護。
同伯爾尼公約指南一樣,這一羅馬公約和錄音製品公約指南也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和公共信息司司長克洛德·馬蘇耶先生撰寫的。英文本是由英國貿易部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局前助理局長威廉·華萊士先生根據法文原文翻譯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總幹事
阿帕德·鮑格胥
1981年3月於日內瓦
圖書目錄
前 言
引 言
第1條 對著作權本身的保障
第2條 公約給予的保護;國民待遇的定義
第3條 定義
第4條 受保護的表演;適用於表演者的連結點
第5條 受保護的錄音製品
第6條 受保護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7條 對表演者的最低限度的保護
第8條 共同表演者
第9條 雜耍和馬戲藝人
第10條 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複製權
第11條 適用於錄音製品的手續
第12條 錄音製品的再度使用
第13條 廣播組織的最基本的權利
第14條 最短保護期
第15條 準許的例外
第16條 保留
第17條 某些僅適用“錄製”標準的國家
第18條 保留的撤回
第19條 表演者對電影的權利
第20條 不溯既往
第21條 其他方式的保護
第22條 專門協定
第23條 簽署和交存
第24條 成為公約的締約國
第25條 生效
第26條 公約通過國內法條款的實施
第27條 公約適用於某些領地的可能性
第28條 公約的退出
第29條 公約的修訂
第30條 爭端的解決
第31條 對保留的限制
第32條 政府間委員會
第33條 語言
第34條 通知書
第二部分 錄音製品公約(1971年)指南
羅馬公約(1961年)全文(譯者譯本)
錄音製品公約(1971年)全文(譯者譯本)
錄音製品公約(1971年)全文(作準譯本)
附英文文本:
GUIDE to the ROME CONVENTION
and to the PHONOGRAMS CONVENTION
ROME CONVENTION,1961
……
PHONOGRAMS CONVENTION(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