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財政局

羅甸縣財政局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財務和會計管理、財政監督等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指導、監督鄉(鎮)財政工作是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甸縣財政局
  • 地點:羅甸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地址,

主要職責

二、根據省州整體布局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計畫,深化財稅改革。分析預測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合理安排部門預算,配置財力資源;完善縣鄉財政財務管理體制。
三、管理全縣財政收入,負責財源培植,指導實施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參與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評估、申報工作,監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及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
四、負責監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全縣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五、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六、參與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的論證,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七、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參與安排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農業和扶貧等專項貸款的政策性貼息;管理農業企業財務;負責世行貸款、政府外債(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外債)的管理;承擔貸款項目的審查申報、轉貸、資金回收、還本付息等工作;負責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增收節支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監管預算的執行。
八、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負責原資金管理所周轉金的清收;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對項目完成後的效益進行考核;擬訂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九、執行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制度;管理全縣財政公共支出和縣、鄉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內經費及各項專款,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擬訂和執行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和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十、負責審核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監督檢查企業財務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產權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財政性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指導和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實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參與研究落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措施,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預算安排,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對其資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
十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及中長期規劃;彙編全縣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審核、編制縣級部門和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納入綜合預算管理。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申報非稅收入的立項,負責非稅收入的核算和統計,並對其銀行賬戶體系進行管理,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票據的發放、核銷、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政府非稅收入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四、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強化財政監督,建立預算收入保障機制、預算支出監控機制和財政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負責財政重大支出的績效評估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財務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審核。
十六、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建立管護制度,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有關重要問題;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財務決算、資金回收和使用等工作,會同金融部門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管理監督工作。
十七、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和中央代地方發行國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實政府性債務和中央代地方發行國債管理的制度和辦法。
十八、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財政宣傳和“金財工程”建設。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羅甸縣龍坪鎮和平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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