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羅甸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羅甸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羅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甸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龍坪鎮湖濱二號大道旁玉都家園45號門面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行業管理政策。
(二)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依法對損壞市政、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的行為實施行政執法。
(四)負責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責,以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行使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人違法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它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行使能源等方面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行使經濟和信息化(含工業)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行使人民防空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應急指揮、協調及處置等工作。
(十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法規、規章業務培訓;宣傳普及綜合行政執法政策,提高市民文明意識,促進市民養成良好的文明生活習慣。
(十二)負責指導鄉鎮分局抓好相關執法工作。
(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本部門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職責調整。將縣綜合執法局承擔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劃入州生態環境局羅甸縣分局,將城鄉規劃執法權劃入縣自然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將防震減災的行政處罰權劃入縣應急局。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 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城鎮燃氣、住建領域方面日常監管工作,提供城鎮燃氣方面、住建領域方面(除規劃執法外)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2. 與縣市場監管局的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經營、回收販賣藥品等的日常監管工作,提供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經營、回收販賣藥品等方面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3. 與縣發展改革局的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能源等的日常監管工作,提供能源等方面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4. 與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分工。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經濟和信息化(含工業)日常監管工作,提供經濟和信息化(含工業)等方面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5. 與縣民政局的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民政管理方面日常監管工作,提供民政管理方面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6. 與縣政府辦公室的職責分工。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人民防空的日常監管工作,提供人民防空方面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證據資料並辦理移交手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取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
7. 與縣公安局的職責分工。縣公安局派駐的綜合行政執法警察大隊配合縣綜合執法局現場處置市容管理和執法中發生妨礙公務案件;聯絡並參與公安其他內設機構依法處置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各類刑事和治安案件;聯絡縣公安系統各部門、各派出機構支持綜合行政執法;承擔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股室及局屬事業單位相關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政務、文秘、信息、保密、信訪、檔案、目標管理、衛生健康、接待等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有關政策的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對外宣傳報導、表彰獎勵工作,強化新聞事件、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的宣傳報導;負責制定崗位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和年終考核考評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應急指揮、協調及處置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及群團工作;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法規股(掛法律顧問室牌子)。負責有關綜合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備案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相關信息的收集、交流、利用;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答覆;承辦行政應復應訴案件、國家賠償工作;受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糾正不當執法行為;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上報備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綜合執法系統的各類音像資料工作;負責綜合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審查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對綜合執法大隊報送案件進行審查,制定行政執法案件處理程式並組織實施;對按簡易程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業務指導;負責民眾信訪接待、信訪件回復、輿情跟蹤回復工作;負責普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督查股。督查各大隊及各鄉鎮分局履行相關部門法律法規賦予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管理、市政管理等綜合行政執法情況,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查處和糾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對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跟蹤督辦並及時反饋結果;對上級部門和縣領導有關綜合執法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跟蹤督辦並及時反饋結果;對新聞媒體披露的有關綜合執法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進行督查;負責督促完成相關案件處理工作。
(四)綜合執法與裝備管理股。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罰繳分離工作及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負責罰沒物資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設備、通訊設備、執法取證設備、個人裝備、辦公用品等各類裝備的購置、派發、統計、維護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制定《交通裝備管理制度》《通訊設備管理制度》《執法取證設備管理制度》《個人裝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確保各類裝備處於良好的狀態,保障執法需要。
(五)人事管理股。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綜合執法隊伍執法業務的培訓;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與教育培訓的日常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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