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田縣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公寓管理,最佳化人才創新、創業環境,服務“人才強縣”戰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公寓是用於保障全縣新引進且本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城區均無住房的各類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周轉性住房,納入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三條 人才公寓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只租不售、周轉使用、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範圍內人才公寓的房源籌集、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建立城區人才公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制定人才公寓政策,統籌人才公寓房源建設與供給,對人才公寓管理使用等事項進行研究決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縣財政局、縣人記拜體社局、縣科技和經信局、縣自然資組仔章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縣房管局、縣城投公司、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負責召集。
縣委組織部(人才辦)負責人才公寓的統籌協調、房源籌集和監督管理,牽頭做好人才公寓承租對象資格覆核及清退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安排專項經費,用於人才公寓建設、裝修和生活設施配備等經費支出;縣人社局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孵化器在孵企凶和業人才公寓的申請受理和資格認定;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所屬企業人才公寓的申請受理和資格認定;縣科技和經信局負責城區開發區範圍之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人才公寓的申請受理和資格認定;縣房管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對雅煉台厚入住人才房產情況進行查詢確認;縣房管局、縣城投公司負責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資產管理、維修養護、簽訂租賃契約、辦理租住手續、收取房屋租金、委託物業管理,配合做好人才公寓承租對象資格覆核及清退工作。
第六條 下列人員通過審批可以入住人才公寓:
(一)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三)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國家教育部認定的獲得國外碩士及以上研究生學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五)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六)“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雙一流”高校及全日制一類本科院校畢業生;
(七)我縣急需、緊缺專業的全日制本科院校畢業生或中級職稱(中級技師)以上人員;
(八)經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緊缺人才。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申請表;2.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契約等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3.獲得本縣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人才引進的證明檔案或各招錄人員的錄用檔案。
第八條 申請租賃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申請表》,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審核。申請人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經用人單位初審同意後集中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對申請人房產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其中,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和縣直孵化器在孵企業的申請由縣人社局審核;縣經濟開發區企業的申請由縣開發區管碑戶估委會審核;縣經濟開發區範圍之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翻盼海危的申請由縣科技和經信局審核。
(三)審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城區人才公寓工作聯席會議,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牽頭匯總各部門審核情況,提出分配方案,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四)公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榆端奔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委組織部(人才辦)向申請人發放《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
(五)入住。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和《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到縣房管局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其他入住手續。
第九條 人才公寓日常管理費用,由縣房管局從租金裡面撥付,主要用於人才公寓的維護和管理人員工作經費等支出。批准入住的人員實行租金入住(每平方米租金每月為1元)、押金擔保的管理方式,入住前由入住個人向縣房管局提供每人5000元的保證金,用於公寓內公共設施和設備的財產擔保,入住人員退出公寓時,經檢查沒有損壞公寓內公共設施和設備的,由縣房管局全額退還本金,不計利息。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承擔租金。
第十條 人才公寓的供水、供電、燃氣、電視、網路等相關初裝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政府統一承擔,承租人直接向供水、供電、燃氣、電視、網路等單位繳納使用費用,自覺遵守用電、用氣、防盜、消防等各項安全規定,支持、配合小區物業單位的統一管理,並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一經分配,未經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縣房管局同意,不得私自調換。入住人員不得擅自將所居住的公寓轉讓、轉借、轉租、分割使用,不得隨意改變住房結構、房屋設施和使用性質,不得作其他處理。
第十二條 人才公寓入住人員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入住人員應當按照縣房管局的要求負責修復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入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騰退所承租的人才公寓:(一)用人單位安排或自行解決住房的;(二)調離本縣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三)在本縣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四)違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五)有違反公寓入住協定情況的;(六)轉租、轉借、改變住房用途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有違反房屋使用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七)辦理入住手續後,累計2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或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情形。
因購買期房、新房裝修等原因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合理的騰退期,一般為3個月,騰退期內按照契約約定收取租金。超過騰退期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騰退工作具體由縣房管局負責。承租人拒不騰退的,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會同縣房管局下達責令退出通知書,各用人單位應協助做好騰退工作。
第十四條 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縣財政局、縣房管局應當定期對人才公寓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同解決人才公寓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對有弄虛作假、擅自轉讓轉租或調整人才公寓居住對象等行為的,縣房管局有權收回住房,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審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城區人才公寓工作聯席會議,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牽頭匯總各部門審核情況,提出分配方案,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四)公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委組織部(人才辦)向申請人發放《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
(五)入住。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和《羅田縣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到縣房管局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其他入住手續。
第九條 人才公寓日常管理費用,由縣房管局從租金裡面撥付,主要用於人才公寓的維護和管理人員工作經費等支出。批准入住的人員實行租金入住(每平方米租金每月為1元)、押金擔保的管理方式,入住前由入住個人向縣房管局提供每人5000元的保證金,用於公寓內公共設施和設備的財產擔保,入住人員退出公寓時,經檢查沒有損壞公寓內公共設施和設備的,由縣房管局全額退還本金,不計利息。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承擔租金。
第十條 人才公寓的供水、供電、燃氣、電視、網路等相關初裝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政府統一承擔,承租人直接向供水、供電、燃氣、電視、網路等單位繳納使用費用,自覺遵守用電、用氣、防盜、消防等各項安全規定,支持、配合小區物業單位的統一管理,並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一經分配,未經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縣房管局同意,不得私自調換。入住人員不得擅自將所居住的公寓轉讓、轉借、轉租、分割使用,不得隨意改變住房結構、房屋設施和使用性質,不得作其他處理。
第十二條 人才公寓入住人員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入住人員應當按照縣房管局的要求負責修復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入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騰退所承租的人才公寓:(一)用人單位安排或自行解決住房的;(二)調離本縣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三)在本縣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四)違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五)有違反公寓入住協定情況的;(六)轉租、轉借、改變住房用途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有違反房屋使用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七)辦理入住手續後,累計2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或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情形。
因購買期房、新房裝修等原因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合理的騰退期,一般為3個月,騰退期內按照契約約定收取租金。超過騰退期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騰退工作具體由縣房管局負責。承租人拒不騰退的,由縣委組織部(人才辦)會同縣房管局下達責令退出通知書,各用人單位應協助做好騰退工作。
第十四條 縣委組織部(人才辦)、縣財政局、縣房管局應當定期對人才公寓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同解決人才公寓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對有弄虛作假、擅自轉讓轉租或調整人才公寓居住對象等行為的,縣房管局有權收回住房,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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