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意見》,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區人才住房工作體系,最佳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綜合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區人才公寓是根據區人才戰略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為指導原則,通過專業機構運行管理,以略低於市場同類房屋的租賃價格,向本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提供的過渡性居住用房。區人才公寓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二、人才公寓類型
(一)區級人才公寓
區級人才公寓以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由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管理。
(二)街鎮(系統)人才公寓
1、由各街鎮(系統)通過收購或集中租賃社會閒置商品住房等房源組建街鎮(系統)人才公寓。
2、鼓勵有條件的街鎮(系統)利用已有的合法用地自建或配建一定比例條件和環境相對較好、適合各層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
(三)市場化人才公寓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公寓的建設和經營管理,整合存量住房等現有社會資源依法開發人才公寓。對市場化人才公寓,具體要求為:
1、人才公寓的房源要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2、人才公寓需滿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提供較完善的生活服務,提供人才進行交流和娛樂的公共場所。
3、人才公寓運營企業需註冊在本區,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提供的人才公寓不得少於50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應的行業經營要求。
三、產權歸屬
區人才公寓按照分類管理,嚴格權屬管理。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區相關部門要加強人才公寓權籍管理,做好權屬登記工作。
四、入住範圍條件
(一)單位範圍
可申請人才公寓的單位為註冊在本區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並向總部經濟、骨幹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企業予以傾斜。
(二)人才條件
本區人才公寓實行單位申請,個人承租。
1、區級人才公寓入住對象為:
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具有本市戶籍或上海市居住證(應屆生可放寬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內提交),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聘任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且在相對應崗位上工作,在本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各類人才。
2、街鎮(系統)人才公寓入住對象為:
與地區(系統)內的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具有本市戶籍或上海市居住證(應屆生可放寬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內提交),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在本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各類人才。
3、市場化人才公寓入住對象標準可參考街鎮(系統)人才公寓。
(三)經認定的其他單位和優秀人才。
五、出租管理
(一)出租價格
人才公寓的出租價格必須低於市場同類房屋的租賃價格,租金基準價一年一定。租金價格根據樓層不同及房間面積、朝向等條件,適當拉開差價。
(二)申請程式
1、申請區級人才公寓的單位憑下列有關申請材料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有限公司提出租住申請:
(1)《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2)單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和承諾書;
(3)單位申請人的所在地鎮政府或區政府派出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4)單位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複印件;
(5)專供租賃使用的銀行賬號;
(6)向單位申請租賃住房人員的相關資料(租住人學歷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戶籍證明、居住證、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住房情況證明等材料的原件、複印件、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承諾書)。
2、區人才服務中心(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有關個人條件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3、經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有限公司按有關程式核准後,根據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房源情況及登記順序統籌安排入住事宜並與申請人簽訂《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申請街鎮(系統)人才公寓可參照此程式。
市場化人才公寓入住人員資格由所在街鎮(系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
(三)租後管理
區級人才公寓按照《嘉定區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嘉府發〔2014〕63號)有關規定執行。
街鎮(系統)人才公寓和市場化人才公寓參照區級人才公寓運行管理相關辦法各自製定租後管理規定並認真執行。
六、補貼對象、標準及發放辦法
(一)補貼對象
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房源租金20%以上,且入住人員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且在相對應崗位上工作的,該人才公寓由區優秀人才住房基金給予人才公寓管理和運營機構一定的補貼。
(二)補貼標準
經認定後,按照以下標準發放:補貼金額=實際入住套數×實際居住月×補貼標準。其中:一室戶補貼標準為每套500元/月;二室戶補貼標準為每套600元/月;三室戶補貼標準為每套700元/月。
(三)補貼發放
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一當年度人才公寓補貼發放至各人才公寓管理和運營機構。
市場化人才公寓的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七、退出機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才公寓管理機構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契約:
1、將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出借、轉租或閒置的;
2、擅自改變所承租人才公寓居住用途的;
3、違反物業管理公約拒不整改的;
4、享受本區其他人才住房政策的;
5、以及其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情況的。
(二)承租人累計超過2個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單位應予以配合併從承租人的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三)對承租人按契約約定應騰退住房而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主動協同督促執行;拒不騰退的,嚴格按契約約定履行,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四)同一申請人享受本區租房補貼和入住本區人才公寓時限累計不得超過6年。
八、其他規定
(一)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以及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相關人員,一經查實,由相關部門按照《上海市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二)對本區人才公寓建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嘉定區監察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組織或個人。
(四)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執行,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