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琦訴羅琛賣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琦訴羅琛賣田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羅琦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三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有羅琛將田一畝二角二十二步賣與趙宅,此交易有現立的買賣契約,又有分家析產時所立的分書,來證明羅琛為當然的所有權人,手續是齊備的,“縱有不明,買者亦非知情”。而後羅琛之親兄羅琦告“本位已曾買入,復被羅琛偷去乾照,轉行典賣”。官府認為或許有盜竊之事,但“羅琦並無片紙執手”,又是兄弟合為一戶,稅錢苗退受,復無稽考,官司將何所憑退回交易,其田合與照契為業”。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羅琛盜契賣田,故維持羅趙的交易。並建議他們“況是親戚兄弟,自宜從公和對。如當來委有曲折,合就羅琛名下監還價錢。
案件分析
從該案可以看出宋代法律對於書契完備的正當交易予以保護,避免損害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