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縣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海洋技術、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的質量標準規程、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三)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協助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四)負責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登記、海域論證、海域評估、海域界線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五)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主管防止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八)負責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縣漁業資源和水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漁港和漁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漁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許可證制度。組織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及會展工作,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開展安全生態養殖、水產品深加工和海洋高新技術套用的研究,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台海洋與漁業交流合作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
(十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海洋與漁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管理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效能、信息化建設;承擔本行業專業資格、職業資格管理以及政策法規相關工作。
(二)海洋科
貫徹執行海洋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海島保護、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以及海洋開發利用、海洋科技行業發展等規劃;開展海域、海島使用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海標準和污染物排海總理控制制度;承擔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管理海域使用動態監視、海洋觀測、災害預報警報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三)漁業科
貫徹執行漁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產業、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進步措施;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機構和布局調整;承擔漁業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漁業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監督管理漁業養殖和苗種生產;開展水生動物疫病防控、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漁業基礎建設和防災減災以及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
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縣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縣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縣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縣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二)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和監督;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門負責采砂停泊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三)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縣海洋與漁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縣農業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羅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中調整由中共羅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