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平縣農業農村局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是羅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羅平縣畜牧獸醫局牌子。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和《中共羅平縣委、羅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羅平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羅發〔2019〕8號)精神,羅平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的“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戰略規劃,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有關政策措施。

現任羅平縣農業農村局局長:晏玉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平縣農業農村局
  • 外文名:Luoping agricultural and rural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晏玉泉 
機構調整,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機構調整

中共羅平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羅平縣農業農村局,接受中共羅平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中共羅平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羅平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設定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處理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羅平縣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指導農業綜合執法,負責法律法規明確的執法職責;提出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建議。
(二) 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 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工作;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打造 “綠色食品牌”;組織農業會展,促進招商引資,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和市場開拓的建議;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促進綠色發展;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及中低產田地改造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管理監督。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及重大動物疫情監督檢查,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擬訂中央和省、市、縣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負責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農業農村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職責分工

與羅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用農產品有關職責分工
1、羅平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羅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羅平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事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收發、信訪、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有關部門間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和公共關係;負責會議的組織安排、財務、財產物資管理、戶口管理、水電、衛生、車子、接待、綠化、建設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考勤、年鑑編撰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及其各種規章制度、報告、請示、年終總結、工作考核和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各項任務的督辦督查工作,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負責黨委、紀委、工、青、婦及離退休老同志日常事務工作;負責起草黨委工作計畫、總結、重要報告,做好黨委檔案的閱辦工作;負責黨委各種會議和黨課的組織安排和記錄工作;負責黨費收繳和黨員發展、黨員統計、黨員教育管理、民主評議、組織調整等工作;負責辦理黨組織活動的檢查、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黨委開展的重大教育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黨的組織、統戰、宣傳以及指導工、青、婦等民眾團體組織建設;負責農業系統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聯絡和活動組織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抓好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農業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等工作;組織或參與全縣農業和農村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起草規範性檔案,或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涉及農業農村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報備、清理和彙編工作;對機關準備作出的行政批准、許可、認可登記、強制等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意見;負責全縣農業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集中行使農業農村局的行政處罰權,組織應訴工作;指導全縣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羅平縣農業農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對下指導工作。綜合協調羅平縣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雲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台中羅平縣農業農村業務辦理、結果公開等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等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牽頭負責涉及農業農村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三)農業發展計畫科。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牽頭負責農業現代化、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分析、農民增收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實施漁業資源增值和漁業生態修復,開展跟蹤檢測及效果評估;負責全縣漁業、漁民、漁船及漁港管理工作;起草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縣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四)綠色食品和鄉村產業發展科。牽頭負責農業綠色發展工作;起草農業綠色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推動農產品綠色生產;牽頭負責打造 “綠色食品牌”工作,承擔有關組織、管理協調、督促檢查和績效考評職責;承擔花卉、水果、蔬菜、中藥材等特色經濟作物的發展管理工作,起草有關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龍頭企業、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涉外事務、涉外合作交流、涉外人才交流、外資項目和農業援外項目實施;負責開放型經濟體制改革涉及農業農村的有關工作。
(五)農村改革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有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六)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科。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七)種植業與農藥管理科。起草糧食作物、油料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油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負責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負責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負責農業植物及產品調運檢疫證簽發工作;負責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
(八)畜牧獸醫科。擬訂畜牧業發展政策、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種畜禽管理工作,核發種畜禽生產許可證,審核登記縣管畜禽新品種;負責畜牧統計預警監測及畜牧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畜牧業經濟運行情況和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全縣畜禽品種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健康養殖、標準化生產和規模化飼養;指導畜牧科技推廣和科技示範,研究提出畜牧行業有關項目及投資建議,參與行業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獸醫、獸藥行業和動物疫病防治政策、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管理等工作;核發獸用生物製品供應(經營)許可證,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負責獸醫公共衛生、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獸藥殘留監控、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統一組織、協調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承擔全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擬定全縣畜禽定點屠宰行業發展及設定規劃;負責全縣畜禽屠宰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肉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畜禽肉品市場監測工作,提出預警、應急方案;負責畜禽定點屠宰場設定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畜禽定點屠宰場規範化建設;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畜禽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業務培訓及畜禽屠宰技術培訓。
(九)農業機械管理科。負責擬定全縣農業機械化推廣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高全縣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負責農業機械化項目的推廣套用和組織實施;負責引導農機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和農機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農業機械鑑定、許可證核發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使用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協調處理農業機械的違法、違規作業行為;負責全縣農業用油和救災、防災用油的申報、管理、分配和供應等工作。
(十)農田建設管理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和中低產田地改造管理工作。
(十一)財務科。負責編制農業系統事業費和各項資金預算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搞好管理與監督;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單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實施;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二)人事科教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幹部管理與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評、政審和年度履職考核等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依法組織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勞模、科技成果等的推薦、審查及上報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有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

行政編制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局長:晏玉泉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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